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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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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司法厅权责清单 序 权力 权力名 号 类型 称 1 律师执业 、变更执 业机构许 可(含香 港、澳门 永久性居 行政许 民中的中 可 国居民及 台湾居民 申请律师 执业、变 更执业机 构)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 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 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理而受理的; 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知理由)。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批准的; 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事项的;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6.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兼职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 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 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 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 料。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 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备注 2 3 律师事务 所及分所 行政许 设立、变 可 更、注销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 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 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 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 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且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批准。 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理而受理的;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 知理由)。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6.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吊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 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 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 名称。……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 香港、澳 门律师事 务所驻内 行政许 地代表机 可 构设立、 变更、注 销许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 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 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律师事务所在 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 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 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 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 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 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 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第二款: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执照,并注销其执业注册,(一) 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二)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三)已经丧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四)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内地以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理而受理的; 知理由)。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批准的;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事项的;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5 6 香港、澳 门律师事 务所驻内 行政许 地代表机 可 构派驻代 表执业、 变更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 相应责任: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第七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理而受理的; 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 知理由)。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批准的; 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第二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事项的;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二)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三)执业证书或者所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香港、澳 门律师事 行政许 务所与内 可 地律师事 务所联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6号)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五)律师事务所 相应责任: 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理而受理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 知理由)。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第七条:香港、澳门 予以批准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双方签署的联营申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请书;(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事项的;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五)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6.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条件的证明文件;(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外国律师 事务所驻 行政许 华代表机 可 构设立、 变更、注 销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八条(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 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 相应责任: 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 理而受理的; 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予以批准的; 第十二条: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外国律师事务所需 知理由)。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92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 处的,应当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6.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第二十五条:代表处因特殊情况需要休业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署的申请书,经核准后,公告休业。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 部核准。 省级初审 7 8 9 外国律师 事务所驻 行政许 华代表机 可 构派驻代 表执业、 变更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派驻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 理而受理的; 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2.拟任职务、期限;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予以批准的; 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二)《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三)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四)拟任代表 知理由)。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的身份证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应当经公证、认证。上述申请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6.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 公证员执 可 业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 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公证机 过法定期限作出同意公证员执业决定的; 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构推荐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法定申请材料);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公 提出初审意见。 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8项:“公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执业或不予执业的决定,准 证员执业决定的; 予执业的提请司法部任命;法定告知(不予执业的说明理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员执业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 由)。 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4、送达阶段责任: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制发公证员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6、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 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 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审核。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 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行调查处理。 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司法鉴定 机构及分 行政许 支机构设 可 立、变更 、延续、 注销登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 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 相应责任: 下列职责。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 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 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罚的; 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司法鉴定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 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 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编制和公告。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正秩序,使利害关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4.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 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司 进行调查处理。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5.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 为。 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 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 省级初审 司法鉴定 人执业、 行政许 10 变更、延 可 续、注销 登记 11 仲裁委员 行政许 会设立、 可 注销登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 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 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 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罚的; 意见。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司法鉴定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 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4.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司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正秩序,使利害关 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 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的个人,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进行调查处理。 请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4.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的个人,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向设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为。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 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 可决定的; 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 定告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仲裁机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 定的; 理注销登记。 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 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 对律师违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反《中华 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人民共和 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各市司法局报送或其他有权机关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国律师法 相应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 送的律师执业证书吊销材料。 》、《安 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律师执业证书吊销材料进行审查。 1.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徽省关于 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决定的; 律师执业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决定。 2.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的若干规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定》需要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给予吊销 2、《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律师执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 证书行为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的处罚 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 务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 《中华人 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民共和国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 律师法》 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 需要给予 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 对涉及省 吊销律师 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 级司法行 事务所执 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行政处 政机关核 业证书行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2 罚 发的证书 为的处罚 给予吊销 的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各市司法局报送或其他有权机关移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送的律师执业证书吊销材料。 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律师执业证书吊销材料进行审查。 1.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决定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决定。 2.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3.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级司法行 行政处 政机关核 罚 发的证书 给予吊销 的处罚 对公证员 有《中华 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国公证法 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 》第四十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 二条所列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 行为需要 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 给予吊销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 公证员执 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业证书的 处罚 对司法鉴 定机构或 者司法鉴 定人因严 重不负责 任给当事 人合法权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 转报的等公证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所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行为需要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处罚,应予以审查,决定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是否立案。 相应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的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案件,指定二名公证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正秩序,使利害关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续,收回公证员执业证书,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当事人拒不 为。 上交执业证书的,公告注销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 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 相应责任: 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查报告。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的;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6、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5、决定阶段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4、《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罚违法行为,使 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损失的。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 为。 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司法鉴 定机构或 者司法鉴 定人提供 虚假证明 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 骗取登记 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 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应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 相应责任: 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查报告。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罚的; 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6、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 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4、《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罚违法行为,使 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骗取登记的;”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 为。 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 法鉴定人指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超出执业类别的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 相应责任: 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 对司法鉴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 定机构或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查报告。 者司法鉴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定人指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未取得司 罚的;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法鉴定人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执业证或 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指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超出执业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者超出执 类别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6、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5、决定阶段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 业类别的 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人员从事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司法鉴定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罚违法行为,使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业务的处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罚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 为。 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反《 安徽省司 法鉴定管 理条例》 《司法鉴 定机构登 行政处 记管理办 13 罚 法》《司 法鉴定人 登记管理 办法》等 有关规定 的处罚 对违反《 安徽省司 法鉴定管 理条例》 《司法鉴 定机构登 对司法鉴 行政处 记管理办 定机构或 13 罚 法》《司 者司法鉴 法鉴定人 定人拒绝 登记管理 出庭作证 办法》等 的处罚 有关规定 的处罚 对司法鉴 定机构或 司法鉴定 人作虚假 鉴定的处 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拒绝出庭作证的,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 相应责任: 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查报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罚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5、决定阶段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 6、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成严重后果的;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罚违法行为,使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作虚假鉴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 相应责任: 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罚的;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规定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 6、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2、《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成严重后果的;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五)作虚假鉴定的;”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罚违法行为,使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 织未经登 记从事司 法鉴定业 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司法鉴定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务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 相应责任: 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罚的;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决定罚款金额 6、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 成严重后果的; 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 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听证报告)。 8、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 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 款的; 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司法鉴 定机构或 司法鉴定 人有法律 、法规或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 形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法律、法规或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 相应责任: 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查报告。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罚的;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6、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决定阶段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 成严重后果的; 4、《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六)法律、行政法规规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罚违法行为,使 定的其他情形。”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 为。 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公证机 构、公证 员有《安 徽省公证 条例》第 行政处 四十二条 14 所列行为 罚 需由省级 司法行政 部门责令 改正的处 罚 15 行政给 法律援助 付 审核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延误办理公证的; (三)拒不设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福利基金的; (四)兼任与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的; (五)利用办理公证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 转报的等公证机构有《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公证机构停止执业处罚的案 相应责任: 件,指定二名公证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罚的;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 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 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的; 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 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证秩序,使利害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 为。 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 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 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 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 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 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 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 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 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 。 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 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 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 ,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法律援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律师 、公司律 行政确 师、法律 16 援助律师 认 工作证颁 发、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司法部关于法律援 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26号):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第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 相应责任: 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 理而受理的;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而 知理由)。 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 予以批准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出申请。 3.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决定责任:及时作出行政确认。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事项的;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 6.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 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 律援助。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证机构 其他权 设立、变 更登记核 力 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相应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或变更的决定,同 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 时核定其执业区域;法定告知(不予设立或变更的说明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 由)。 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可决定的;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准予设立或变更的书面决定、颁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 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 司法部备案。 4、擅自增设、变更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登记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督检查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 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 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 的; 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国家统 一法律职 其他权 18 业资格考 力 试违纪行 为的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 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 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阶段责任:对应试人员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 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送达应试人员。送达时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应当填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 相应责任: 送达回证》。 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纪行为不 4、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 、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 予制止和处理的; 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的; 处理意见。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 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听证阶段责任:应试人员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 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 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 私舞弊的; 理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5、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 。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 复或故意诬陷; 6、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应当作出当 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 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国家司法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为。 ,并载明以下事项:①应试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码、住址;②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③处理的依据和种 类;④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⑤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 的日期。 7、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依照《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应试人员。 8、事后责任: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应试人员所在单 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权 公证员免 力 职报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市层级上报的免职材料,对 相应责任: 材料不全、不符合受理条件,要求补正材料,并告知不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 理理由。 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过法定期限作出报审决定的;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 审决定的; 予转报的说明理由)。 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司法部。 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事后责任:及时处理司法部作出的决定;在收到任免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 5、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决定后法定期限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收回公证 公证员免职决定。”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员证书。 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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