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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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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ICS 13.100 C 5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761.33—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第 33 部分:港口口岸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VID-20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33: Port 2021 - 12- 09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1- 09 实施 发 布 DB32/T 3761.33—2021 目 前 1 2 3 4 5 6 7 8 9 次 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体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报告 ........................................................................... 1 防控程序 ........................................................................... 2 人员管理 ........................................................................... 2 环境卫生管理 ....................................................................... 4 应急管理 ........................................................................... 5 I DB32/T 3761.33—2021 前 言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医疗机构;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农贸市场; ——第4部分: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公共厕所; ——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26部分:入境人员转运车辆; ——第27部分:阳性物品污染场所; ——第28部分:方舱式应急CT防护要求; ——第29部分:封闭和封控区域; ——第30部分:高风险人员转运;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第32部分:无疫小区建设;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第34部分:发热门诊; ——第35部分:医院手术室; ——第36部分:重症监护室; II DB32/T 3761.33—2021 ——第37部分:血液净化中心; ——第38部分:消化内镜中心; ——第39部分:超声医学工作场所; ——第40部分:新冠医疗废物处管理; ——第41部分:预防接种单位; ——第42部分:运输机场; ——第43部分:客运航班; ——第44部分:货运航班; ——第45部分:核酸检测信息系统; ——第46部分:苏康码服务接口; ——第47部分:苏康码赋码转码管理; ——第48部分:人员密集型场所快速调查和处置; ——第49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第50部分:德尔塔等变异株密切接触者判定; ——第51部分:人群监测。 本文件为DB32/T 3761 的第33部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宝立、沈欢喜、曹忠、宋仙平、刘洋、张锋、韩磊。 III DB32/T 3761.33—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33 部分:港口口岸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港口口岸的总体要求、信息报告、防控程序、作业人 员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船员、引航 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其他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0213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27953 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 YY/T 0969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江苏省“外防输入”有关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外防输入”联防联控机 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港口口岸 port 具有基础设施和查验、监管机构,并对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合法出入国(关、边)境进行检查检 验和提供服务的海(河)、海面交货点或界河港口。 4 总体要求 1 DB32/T 3761.33—2021 4.1 认真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信息共享、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应急处置 等工作,防范港口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4.2 港口口岸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 求,制定防控工作计划,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 4.3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 做到物资储备、配发、使用到位。 5 信息报告 5.1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海事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 14 天以内的以 下船舶和船员信息: a) b) c) d) e) f) 检疫证明(上一港已签发的)。 船舶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船员身体健康、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5.2 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对进出港口口岸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 环管理。船员上船及下船前要在“国家防疫健康信息码”或“苏康码”APP 上报个人信息,按要求填写 健康承诺书。 5.3 加强信息报送。向港口口岸属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 息。 6 防控程序 6.1 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在船舶进港作业前,应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明确相关 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相关责任人。 6.2 船舶公司或船员外派机构应及时了解出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和新冠疫情发展对船员疫情防控 的影响,充分评估出境和入境风险,制定船员上下船计划,有序安排船员上下船。上下船计划应包括上 下船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上下船交通方式、上下船时 间、目的地(下一目的港口),并在船舶靠岸 48 小时内提交口岸海事、海关、边检和卫生健康等部门。 6.3 港口企业通过船舶代理等单位应督促船舶做好通风、消毒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 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 6.4 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相关记录显示船员健康正常时,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 业。 6.5 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 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 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6.6 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口岸查验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 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 2 DB32/T 3761.33—2021 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 37.3℃、有干咳、乏力、味觉减退等相关症状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 7 作业人员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培训,包括防控方案、重点场所防控指南、个 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消毒等知识。 7.1.2 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 医。 作业人员新冠疫苗应做到应种尽种。 7.1.3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前应进行体温监测,同时核验健康码(绿码)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48h 内)。 7.1.4 码头货运区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同时设立专用 通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 面部、手触摸口鼻,避免发生物传人。 7.1.5 作业人员使用完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一次性防护用品均应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要求集中收 集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统一处理。 7.1.6 作业人员隔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船员隔离要求。船舶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抵达港口口岸航行时间超过 28 天,船上船员 健康状况无异常且抵口岸后所有船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换班船员下船后不需在指定地点 隔离,但需安排专门车辆将下船船员闭环送至目的地或交通场站;船舶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 口到抵达港口口岸航行时间超过 14 天,不满 28 天的,船员应按照口岸所在地“外防输入”联 防联控指挥机构相关要求隔离处置,隔离时间不得少于 7 天,隔离结束后,继续居家健康监测 至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满 28 天;船舶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抵达港口口岸航行时间 不满 14 天,换班下船船员应按照口岸所在地“外防输入”联防联控指挥机构相关要求隔离处 置,隔离时间不得少于 14 天,隔离结束后,继续居家健康监测至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满 28 天。下船船员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须进行集中健康监测。 b) 其他作业人员。对其他作业人员应实行工作转班制度,对转班工作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每 2 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离开专班前要接受核酸检测,48 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两次 检测期间不得作业、不得与其他在岗专班人员接触,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离开专班,并集中隔 离 7 天,第 1、3、7 天各 1 次核酸检测。离开专班前的隔离时间和核酸检测可计入 7 天隔离时 间和 3 次核酸检测。隔离结束后,应采取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开展 2 次核酸检测,每次间 隔隔 2 天以上,在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时方可有序流动。 7.2 码头作业人员防护 7.2.1 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 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7.2.2 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船、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 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接触时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 离。 3 DB32/T 3761.33—2021 7.2.3 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确 实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 隔等措施,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7.2.4 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网络办公方式,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7.3 引航员防护 7.3.1 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做好医用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 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 7.3.2 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 7.3.3 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7.3.4 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7.3.5 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 7.3.6 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就餐、如厕。 7.3.7 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应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要 求集中收集处理。 7.3.8 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时检测体温。 7.4 登船人员防护 7.4.1 登船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 7.4.2 登船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 在室外空间,并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 7.4.3 登船人员尽量避免在船就餐、如厕、休息。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7.4.4 登船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要 求集中收集处理。 8 环境卫生管理 8.1 通风与环境 8.1.1 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 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 3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 8.1.2 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 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8.1.3 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 8.2 清洁消毒 8.2.1 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应每次进行消毒。 8.2.2 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用含有效氯 500mg/L~ 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使用浓度 75%的酒精进行擦拭。 8.2.3 人员聚集区(如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卫生间、集体宿舍等)清洁消毒 每天不少于两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工作时间。使用含有效氯 500mg/L~1000mg/L 喷洒和擦拭,或使用 浓度 75%的酒精。 4 DB32/T 3761.33—2021 8.2.4 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以达到消毒效果,喷洒消毒液 30 分钟后,安排人 员开窗通风,至少 10 分钟后,空间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8.2.5 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 500mg/L~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 75%的酒精进行擦拭。 8.2.6 消毒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 8.3 卫生防护 8.3.1 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 1—2 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 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 1 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 可佩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屏。 8.3.2 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 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 8.3.3 人员聚集区应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 8.3.4 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如需召开现场会议,参会人员佩戴防护口罩, 间隔 1 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 家具、茶具用品进行消毒。 8.3.5 食堂宜采用分时段就餐,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 1 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 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 75%酒精溶液)清洁 双手。 8.3.6 可使用 75%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8.3.7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 8.3.8 危险货物作业,应注意穿戴防护服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 消除作业程序。 8.3.9 港口客运站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有关防控工 作。 9 应急管理 9.1 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属地卫生 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9.2 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船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 手套等最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 措施。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 隔离等相关工作。 9.3 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其他污染物如排泄物、呕吐物、分泌物:少量污染物可 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抹布、纸巾等)蘸取含有效氯 1000mg/L 的消毒剂小心移除;大量污染物应使用 一次性吸水材料(如抹布、纸巾)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消毒剂浇在吸水材料上,作用至少 30min,小心 清除干净。该类垃圾应和生活污染物一样,放置在专用垃圾桶中;再用含消毒剂的抹布擦拭或用含消毒 剂的拖把处置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 2m;处理时应戴手套与口罩,处理完毕应沐浴、更换衣服; 9.4 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于 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全面消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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