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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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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中共辽源市委 辽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 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市委七届七 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对标提出的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的重大政策,围绕“2115555”产业格局,全力推进五大改 革,激发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民 营企业在加快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的作用,支持 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五大改革”,打造优良服务环境 (一)深化营商环境改革。 1、“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放管服”和 “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辽源市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 单》,打造便利化投资环境。研究制定《辽源市政务信息资 源共享责任清单》,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更多 事项网上办。(市政数局牵头负责,各县区、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落实《辽源市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实施方案》,完善信用“四张清单”,依据各行业领域失 1 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出台辽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依法实施信用修复。发 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 诚信经营,承担好社会责任,履行好对员工的义务。(市政 数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各县区、相关部门配合) 3、强化公平竞争法制保障。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 竞争等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文件不一致的 规范性文件。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 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 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深化政策环境改革。 4、加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对标学习浙江省 绍兴市“亩均论英雄”改革成功经验,以企业“亩产效益” 综合评价结果为导向,建立政策扶持与企业贡献挂勾的政策 体系,每年对综合评价体系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市工信局 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5、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 办、妥善从速的原则,抓紧企业的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 题进行摸底调查,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 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 房屋相关材料,到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 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2 6、强化环境容量利用。贯彻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污染 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化解企业环保责任风险。 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依据 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 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 出环境容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 然资源局、市金融办分别负责) 7、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 编制工作,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 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 低于 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 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 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一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深化融资环境改革 8、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 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 规定,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 不盲目抽贷、压贷。督导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根据民营企业融 资需求特点,设计开发特定产品满足民营企业需求。鼓励有 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全力协助相关金融机构 办理业务。督导银行机构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激发基层机构 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从而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投 放力度。(市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 3 中心支行配合) 9、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融资担保奖补政策, 力争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 1.5%以 内,对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规模的政府主导融资性担保 机构给予争取省级降费奖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股权质押等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分别负责) 10、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制定《辽源市支持企业上 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文件,对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境外上市融资成功的企业,县 (区)政府对企业经营团队(或企业管理者)给予奖励。鼓 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参股、奖励 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逐步探索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绩效评 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运作模式,发挥对民营企业发展的 引导和撬动效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1、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动性风险。探索建立由政府、 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鼓励县 (区)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 低企业转贷成本。继续落实续贷政策,督促银行机构为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 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 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效维护金融 债权。开展窗口指导,持续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帮助小 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 (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辽源中心 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分别负责) 4 (四)深化干事环境改革 12、强化领导干部考核。将各县(区)、相关各部门支 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 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持续推进企业党的组 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 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委组织部牵头 负责) 13、凝聚弘扬企业家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业者、 尊重纳税人共识,营造鼓励企业家创新、激励企业家兴业的 浓厚氛围。支持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实业,弘扬工匠精神,打 造百年企业。聘请经济专家和民营企业家,成立民营经济顾 问团,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出谋划策。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企 业家、技能人才及创业先锋评选工作,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家、 技能人才、创业者等给予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工信 局、市工商联、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五)深化城市环境改革 14、落实《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 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 的通知》,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 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 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 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盘活存量资产。向社会推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 5 吸引民营资本参与。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 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分别负责) 二、健全平等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5、强化公平执法。开展“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年”活动 和“行业清源”攻坚行动,深入推进执法稽查,全面规范市 场经营秩序,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收费事 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和规范违 规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费用负担。(市市场 监管局牵头负责) 16、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严厉打击黑恶案件和其他案 件中涉“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 “套路贷” 、虚假诉 讼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保护企业合 法权益, 降低企业恢复和继续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加快办 案进度,所有案件禁止非法定情形超审限情况发生。对涉及 民营企业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严禁以拖压调,确保审 限内迅速结案。加大对长期未结案件的督办力度,防止因诉 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减轻企业诉累。 (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 17、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 高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能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广泛宣传知 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 受理侵权案件,提高侵权纠纷调处效率。落实《吉林省专利 6 条例》,建立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侵权行为的 快速调处机制。建立特色知识产权审判道路,高起点高标准 高水平审结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推进知识 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运用,加大遏制恶意侵犯 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为,扩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教育面 增进工作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市市场监管 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 18、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贯 彻执行吉林省《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 罚清单》,情节较轻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严格坚持“罪 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 阵。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 性审查制度。对案件移送前公安、检察机关已经采取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为方便审判而变更采取羁押强制 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不得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企 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 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三、支持合作交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19、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 开展评价工作,建立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到 2020 年底, 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总数达到 50 户。推荐省级科技小巨人 企业认定并争取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培育企 7 业科技创新中心、技术中心,争创省级科技创新中心、技术 中心,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 工信局分别负责) 20、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落实《关于继续实施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 策的通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对凡是符合政策规定 条件的,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落实《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注 销便利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 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引导辖内银行机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 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税务 局分别负责) 21、持续发展“个转企”专项行动。落实《吉林省人民 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进 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力 争五年内累计完成“个转企”500 户,允许“个转企”后的 小微企业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使用原个体工商 户字号,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22、支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开展“走出去”“请进来” 活动。组织企业参加高层次开放平台和省级活动平台。不断 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邀请有实力、有投资意愿的集团、企业 到辽源考察,推动合作项目,不断加强经贸交流。组织企业 8 参加东北亚博览会、中国进口博览会等各类大型国际展会和 对外经贸交流活动,对外经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 用给予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 1200 万美元以下且有出口业 绩的中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 信用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投保短期出口贸易险的企 业,给予 70%的保费补贴,其中对首年投保的企业给予 100% 的保费补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3、强化对民营企业法制宣传和服务。举办诚信经营故 事分享会、辽源市企业家大会,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大力 发掘和宣传诚信企业家、诚信企业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 典型示范作用,营造企业家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 回报社会的浓厚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 站式”服务优势,整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 各项法律服务资源,新增司法鉴定指引服务,推行涉民营企 业法律服务事项“一窗多办事”,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 台分流转办”。实行“减免费用、少跑一次、上门服务”三 项便企服务措施,开辟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市委宣传 部、市司法局分别负责) 24、加强产业商会(协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行业商 会(协会)发展壮大,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发挥好产业商会沟 通协调、行业引领和协同联动作用。建立完善政企沟通协商 机制,开通“政策信息直通车”,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实效 9 性。对新建商会(协会)及组织交流合作活动作用突出给予资 金补助,对商会(协会)以商招商实现项目落地的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市委统战部负责) 25、加强助企服务。落实《辽源市机关干部助力企业发 展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深化“服务企业周”、“50 户重点 企业包保”服务活动机制,加强国家、省、市惠企政策的宣 传和解读,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26、加强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集政策解读、 企业诉求疏解等功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畅通 沟通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 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落实《吉林省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 工作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数局、市工信局分 别负责) 27、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 责任追究,县(区)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 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 “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 项清理,认真梳理政府与企业所作承诺未兑现事项,对民营 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 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加强对政府 机构失信的治理,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 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着力化解 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 10 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政府办牵头负责,市 政数局、市工信局配合) 28、推动政府欠账案件执行。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 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 推动已宣判的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市委政法委牵头负 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29、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 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和工作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 经济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推动,确保工作落实。 30、加强监督检查。将民营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纳 入绩效管理考评。组织民营企业对有关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 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 31、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直各部门要梳理现行涉企优 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委市政府定期针对性地 开展专项督查,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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