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pdf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22 年 1 月 25 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19 号公布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充分发 挥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 套的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兼顾人 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 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 除补建”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人民防空 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 管理责任。 — 1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 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相 关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 分: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 程、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有关部门投资修建的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物 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投资修建的人员与物资掩蔽 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负责 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 (四)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 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 护费用。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本 办法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 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合并、分立、破产或者 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承接主体移交人民防空工程技术 档案和维护管理记录等资料,并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 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管理企业等实施人民防空工 — 2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程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委托或者约定前述主体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与其签订 维护管理协议,并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制作人民防空工 程设备维护保养操作视频或者手册,对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进 行培训。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 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保养措施,履行下 列义务: (一)确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明确维护保养 任务和内容; (二)制订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 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三)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落实防火、防汛责任; (五)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 护保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等现 象;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 (三)工程内部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四)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通 信系统工作正常,消防、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 3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工程标识标注完整、整洁; (七)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设备、 构件应当备齐,确保性能良好并就近存放。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通过随机抽取检 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人民防空工程的 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抽查事项以及查处结果向 社会公开。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相关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及 时整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行业专家、 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辅助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检查,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第十条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 空间规划时,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的, 应当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人 民防空工程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保障人民防空 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二)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4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 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 口等; (七)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 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等危 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发现前款所述危害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权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或者拆除人 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批准。 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和影响其防护效能;需要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 续。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方 案并进行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三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建: (一)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修建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 — 5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 积,不得充抵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 标准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 (四)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 6B 级(含) 以上抗力标准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 因城市规划需要、用地面积限制、地质条件复杂、拆除 面积小等客观原因不能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不补建,但是应当按照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缴纳易地 建设费。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查处 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 护管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6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 (三)维护管理不当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的; (六)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 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等危 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 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 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 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7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