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0)70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FPHD01-2020-0007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20〕70 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 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 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平湖市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 64 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 44 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 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 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 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 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 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 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 — 2 — 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新增托位数达到省、嘉兴市考核指标要 求。建立市、镇二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幼 儿园开设托班,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 90%以上,婴幼儿家长 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 80%以上。 到 2025 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 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 率、婴幼儿照护服务率逐年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建成至少 1 个具有 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各镇街道至少建成 1 个普惠 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 络基本建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 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 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 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 证率达到 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 权益。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脱 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 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 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建立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等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 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优孕优生优育指 — 3 — 导中心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 期发展指导,增加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3.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 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 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对 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 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 (二)扩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4.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 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 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5.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同时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 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 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 居住区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逐步配置完善婴 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6.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 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 (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在农 — 4 — 村村级阵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 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支持力度。 7.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 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 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等;用于 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 8.发挥教育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 一体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不影响现有等级质量标准 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 2-3 岁 幼儿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 9.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 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城企 合作,建立土地、场所、人才培养和落实财税优惠等全方位政策 支持清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 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10.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 在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 5 — 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 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职工福利 费支出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 90%计入收 入总额。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1.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专业 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 人才。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 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 12.依法执行上级规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 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专业化、 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 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 13.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 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 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 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 护服务队伍。 14.有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能等级认定范围。鼓励将 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 — 6 — 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 1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及 发展规律,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 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规划使用条件、国家相关抗震、消 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配备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 17.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 的建筑面积。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 关规定,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室外活动场地或光照充足的阳 光房。 18.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管理办法》建立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配足配齐保健 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 (六)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19.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 记。举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 请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必须包含“托育”字 样,并在经营范围注明托育服务。 — 7 — 20.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 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及时到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册登 记信息在 5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卫生健康部门。 2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浙 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 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 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场地证明(自 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 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和健康合格 证明等材料,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进行 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22.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 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机构备案内 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 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 开。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 2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 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 防设施;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 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 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 — 8 — 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 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建立照护服务、 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 24 小时设防和区域全 覆盖。 24.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辖区婴幼 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卫生健康、发改、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总工会、团市委、 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 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市、镇街道二级联动综 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 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 法规,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提高其职业素养。民政、市场监管、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 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 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 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将婴幼儿照护 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 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25.依托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和政务服务 2.0,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 — 9 — 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 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 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 责任感,将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深化“三服务”活动有效结合,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婴幼儿 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平湖市 3 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推进机 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统 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要 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村、 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 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 展和安全监管负属地责任,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制度和 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 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 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10 — (四)强化要素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市财政、各镇街道要将婴幼儿照护服 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和 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公办婴幼儿照护服 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 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收费的监管。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 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予以 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 予以保障。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 合标准的设施改造建设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 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五)强化宣传引领。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 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 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 服务整体水平。 本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实施。 — 11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2 — 2020 年 11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