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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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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doc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工作规程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 口出件”服务模式,落实每个审批阶段“一家牵头、并联审 批、限时办结”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 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工作要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全流程(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 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涉及的行政 审批、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一个窗口”“一站式” 服务和管理,打造便捷高效的办事和营商环境,根据《广东 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 〔2019〕49 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9〕42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 进一步优化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市政公 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统 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服务窗 口”)或依托原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 受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加快镇一级综合服务窗口建设。依 1 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综合服务窗口对工程建设项 目各审批(服务)事项提供统一的收件受理、办件流转、跟 踪协调和出件发证等服务,实行“一窗通办”。 进一步落实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 单位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合并纳入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提供 业务咨询、受理和出件等“一站式”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管 理。 二、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一)前台综合受理。 1.项目申报。除涉密项目外,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 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办入口登录提出审批(服务)事 项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电子申请材料。申请人 到现场申报的,由综合服务窗口指导其自助网上申报或代 为填报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其中,对于实行 合并办理、并联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综合服务窗口 应指引申请人填写“一张表单”。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 批(服务)事项,综合服务窗口应指引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有关承诺文书;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的,当场告 知。 2.项目受理。对现场办理事项,综合服务窗口要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 2 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场出具 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对网上办理事项,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网上审查、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 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通 知申请人网上补齐补正材料。 (二)后台分类审批。 1.各审批阶段申请材料一般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发、流转至各审批部门,做到 全程留痕、实时可查。审批部门需依据纸质材料进行审批 的,应自行到综合服务窗口取阅或复印纸质材料。 2.对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需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的,审批部门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实现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 需协调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 审批、制证等工作,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系统。 3.审批部门应通过委托等方式授予派驻综合服务窗口 工作人员相应权限,对能够在综合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的事 项和手续,由窗口现场办理。 (三)综合窗口出件。 1.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综合 3 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核对审批结果文书所载信息与受 理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审批结果文书交接。经核对发现 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审批部门做好衔接。 2.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 果,经申请人签名后发放证照或批复文件。申请人选择通 过邮政寄递等方式领取审批结果的,应及时寄送,并以电 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3.鼓励审批部门应用电子印章等信息化手段网上出具 审批结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建立审批服务机制。综合服务窗口要建立为服务 对象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全流程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全流程或部分流程的代办服务。 (二)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以 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快建立完善与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一窗受理”工作相配套的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 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跟踪督办制度、评估评价制度, 探索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首席服 务官等制度。 (三)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非即办类审批 (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容缺受理”条件和范 4 围,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 前提下,在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瑕疵、需补正时,允 许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出具办理 结果。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人员配备。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以及供水、 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单位应统筹安排业务骨干进驻综 合服务窗口或市政公用服务综合窗口;具备条件的单位,可 以增设智能化服务设备,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各级政务服务 管理部门要配齐配强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 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二)公开服务标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印 制服务手册、设置电子屏幕、广东政务服务网等方式,主动 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图和办 事指南,明确审批(服务)事项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审批部门做好审批(服务) 事项办事指南信息要素的编制、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规范、可行有效。 (三)做好业务对接。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 与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要向审 批部门及时沟通、反馈。审批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服务窗口 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培训。加快建立完善 5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部门审批系统及相关 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综合服务窗口与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实现实体窗口与虚拟窗口服务无 缝衔接。 (四)加强协调监督。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 筹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 流程审批协调和监督工作。审批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需 要部门间商议的,阶段牵头部门应及时提请召开会议研究 解决,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强化督导检查。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要依据本 规程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要强化对“一窗受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定 期进行通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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