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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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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pdf

内异地发〔2022〕36 号 关于开展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异地就医经 办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 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 号),《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 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 号)精神,我区各统 筹区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本地门诊统筹政策同步 上线实施,为确保该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人员范围:自治区内享受所在统筹区门诊统筹待遇 的参保人员。 (二)结算范围:上述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定点 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三)支付政策: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限价等有 关规定。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 参保地政策。 (四)结算流程: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进 行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已 开通相关服务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 费用,可以按规定直接结算。因系统等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医 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处理。 二、重点工作 (一)要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对经办机构和两定 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 播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 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地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统筹区内的门诊统筹异地 定点机构。确保将原区内异地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含铁路沿 线医保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当地门诊统筹异地定点医药 机构范围。 (三)按照就医地管理原则,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所辖 两定医药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对门诊统筹异地定点 医药机构向社会公布,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中心 202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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