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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公路学院附件1.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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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贯彻西安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 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和《科 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加强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年 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简称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的科 学化、规范化,保障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设立青年人才托举计划 项目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 高校、企业科协院士专家聚集的专业优势,强化对青年人才 苗子的发现举荐作用,及早发现、重点扶持、加快培养有较 大发展潜力的年轻科技工作者,为他们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和必要的科研条件,指导年轻人才过好“科研黄金期”,夯 实职业基础,扶持年轻人才逐步成长为德才兼备、勇于创新 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面向西安市科协所属 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主要资助自然科 学类的基础研究及科技创新类应用开发研究。 第四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坚持“个 人申请,专家遴选,项目实施单位初评推荐,专家评审,择 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资助范围与条件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基础研究类:开展数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 信息科学、医学、工程与技术基础学科等方面的研究。 (二)工程应用类: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战略 新兴产业及其有关产业领域,开展工程应用类探索研究。 第六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 助范围,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 (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四)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两年内完成; (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六)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面向西安市科 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重点支持 男性 33 岁以下,女性 35 岁以下,获得硕士(含)学位以上 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 1 项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 目,不受理项目组主要成员提出的新的项目申请。作为负责 人正在承担陕西省科协及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 目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第九条 职责与分工 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 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市级学会、协会、 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推 荐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组织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青年人才托 举计划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 (三)负责青年托举人才的初评推荐; (四)提供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实施的条件,为项目 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提供服务; (五)跟踪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青年人 才托举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 (六)配合市科协对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西安市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 关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请与评审 申请人按照《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属各市级学会、 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工 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 业科协具备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实行形式 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属于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本计划资助额度; (二)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三)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 业科协对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后进行评审,并按照 规定的申报要求和受理时间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西安市科协设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年度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 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推荐的项 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参加评审 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项目评审过程、专 家意见及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 被评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做出实事求是 的评价,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建 议。 第十九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条 件是: (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 目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二)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备评议分析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立项与实施 市科协学会学术部整理汇总专家评审组的 意见,召开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经市 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单位组 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由项目实施单位与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签订《西安市科协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立项书》,经审核同意正式立项。 第二十二条 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 1-2 万元,各市级 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应按项目计划单独 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必要的元器件、耗材, 审稿费、版面费,复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外协实验费、 试验用药品费,用于项目开发而购置的书籍、资料费用,用 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的维修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 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为项目完成提供必备条件,确保项目 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对实施计划进行重大调 整,须书面报告西安市科协批准。 第二十六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予以撤销: (一)违背科学道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四)其它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出具书 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市科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 对无故违反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单位,将视情况 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项目研究,2 年内不受理 该实施单位提出的新项目申请。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 项目结题时,项目实施单位须向西安市 科协提交《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资助结题报 告》。结题报告包含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 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三十条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保密、 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西安市科协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 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市科协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和修订。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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