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34期.pdf
桂 政 发 文 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07 年 12 月 10 日 第 34 期 (总第 809 期) 目 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唐元等同志荣誉称号 的决定…………………………………………………………………桂政发〔2007〕45 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 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 (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 号(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 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 号(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 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8 号(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印章启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9 号(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北部湾 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40 号(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中医药 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41 号(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42 号(18)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4) 1 桂 政 发 文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唐元等同志荣誉称号的决定 桂政发〔2007〕45 号 2007 年 5 月,在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上,我区残疾人运动员自强不息,不畏强手, 顽强拼搏,取得了优异成绩,为广西赢得了荣 誉。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自治区人民政府 决定: 一、授予唐元、毛其文、吴红萍、许多多、 归玉娜、莫以秀、杨剑 7 位残疾人运动员和教 练员冯耿“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 二、授予闫健、张小玲 2 位残疾人运动员 和莫维棋、黄红灵、文岚、韦文华、黎影霞、 王克捷 6 位教练员“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给予莫政林、谭振来、黄甜甜、董雄、 罗振邦、冯宗海、阮文健、王佶 8 位残疾人运 动员和蒋莉梅、周长寿 2 位教练员各记一等功 1 次。 四、给予叶斌、赵坤勋、黄照航、刘维维、 李丕凯、黄梦萍、林志军 7 位残疾人运动员各 记二等功 1 次。 五、给予梁赛平、黄尚水、陆思、石铁音、 孙丽娜、黄芝荣、刘清梅、罗华兴、方宏川、 劳开闪、陆春敏、韦肖妮、苏迪、何深龙、罗 志浩、黄东海、陈仲珍 17 位残疾人运动员各记 三等功 1 次。 希望受表彰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珍惜 荣誉,戒骄戒躁,再立新功。希望全区残疾人、 残疾人工作者、体育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广大 干部职工学习他们百折不挠、勇攀高峰的精神, 立足本职,争创佳绩,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 广西作出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表彰 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 办、厅、局: 2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桂 政 发 文 件 令 2004 年第 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 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995 年第 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 及适用地区 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 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580 4.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00 4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450 3.5 各县级市 四类 400 3 各县、自治县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7〕47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 通知》(国发〔1994〕23 号)、《国务院关于 办、厅、局: 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7〕 建立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是增强政 22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 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市场, 意见》(国发〔2005〕19 号)等文件的要求, 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 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决定建立自治区、市两级 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 如下。 3 桂 政 发 文 件 一、储备级别 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所需费用由同级财 冻猪肉(生猪)储备级别分为自治区本级 政补贴。自治区级储备费用补贴办法由自治区 和市级两级,实行按比例储备。根据我区具体 实际,按自治区级储备 30%,市级储备 70%原 则进行储备。 财政厅商商务厅制定。 (二)生猪活体储备费用,包括活体生产 环节的费用补贴和生猪从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 二、储备种类 金利息。活猪生产环节的费用和生猪从入栏到 冻猪肉(生猪)储备分为冻猪肉和生猪活 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实行定额管理,每头 30 体储备两种。冻猪肉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代储 元,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管理 企业进行储备;生猪活体储备,根据布局和管 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商务厅制定。 理需要,由商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后,确定 储备基地场资格并下达储备任务。 六、设立冻猪肉(生猪)储备专项资金。 从 2007 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冻猪肉 三、储备数量 (生猪)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冻猪肉储备 全区冻猪肉(生猪)储备数量为 2 万吨。 费用、生猪活体储备的生猪生产正常费用补贴、 按冻猪肉占 20%,生猪活体占 80%比例进行储 生猪从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和生猪活体 备,其中:冻猪肉 4000 吨,生猪活体 32 万头; 储备代管企业费用等。各市也要设立冻猪肉(生 自治区本级按储备总量的 30%,市级按储备总 猪)储备专项资金,确保冻猪肉(生猪)储备 量的 70%的比例储备(具体储备数量见附件)。 工作落到实处。 自治区级的冻猪肉储备由南宁、柳州肉联厂负 七、冻猪肉(生猪)储备所需流动资金, 责;生猪活体储备的代管企业由广西区食品公 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各有关分支行 司负责。 给予贷款,实行正常贷款利率。 四、储备肉动用及轮库 八、自治区级冻猪肉(生猪)储备的管理 (一)储备肉的动用。储备肉是政府的专 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动 各市冻猪肉(生猪)储备的管理办法,由各市 用储备肉(不含轮库更新),需由商务、财政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 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 经批准不得动用。 建立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是实施宏观 调控的重要手段,政策性很强,各市人民政府、 (二)储备肉的轮库。为了防止冻猪肉陈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次变质和确保生猪活体及时出栏,冻猪肉库存 况,建立储备制度,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期间市 按 6 个月、生猪活体按 4 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 场稳定。 一次。自治区级储备肉(生猪)的轮换更新及 特此通知。 管理由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具体轮换更新 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五、储备费用 (一)冻猪肉储备的银行货款利息和储备 4 主题词:商业 生猪 储备 通知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7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 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 (桂发〔2007〕18 号),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又 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海工业园区、来宾市 好又快发展,加快我区工业化步伐,根据我区 工业区、玉柴工业园、百色工业园区、广西良 园区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庆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年工业产值分别达 一、发展目标 到 100 亿元以上。 (一)三年翻番。经过三年的努力,至 2010 (三)形成 8 个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形成 年,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 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收在 2007 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即:工业总产 平果工业区的铝工业园、宜州经济开发区的茧 值达到 3000 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 900 亿元; 丝绸产业园、容县经济开发区的电子产业园、 实现税收 150 亿元。 玉林市福绵服装工业区、梧州工业园区的纺织 (二)打造 10 个以上年产值超 100 亿元的 服装产业园、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的农副产 园区。到 2010 年,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品加工特色产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等 5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特色产业园区。 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国家 (四)园区建设发展投入每年不低于 10 税收法规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 亿元。2008 年至 2010 年,区、市、县(市、 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 3 年 区)三级财政每年必须安排总数不低于 10 亿元 内可免缴属于市县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 的资金,用于支持园区的各项建设和发展。 费。对我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港口出口的, 二、加快产业集聚 每个标箱补助 100 元。 (五)突出产业特色。围绕我区汽车、工 (八)智力扶持。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 程机械、铝产业、石化、糖、锰和电子信息等 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 重点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引进配套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一 企业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提高产业集聚水 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 平。充分利用国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利时 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对于涉及自主知 机,成行成业地引进和培育东部转出的塑料原 识产权的研发项目,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根 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玩具、珠 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宝首饰、金属粗加工等加工贸易型企业。根据 三、构建投融资平台 承接产业的特点,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的 (九)组建公司。深化工业园区投融资体 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园区服务功能。 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建设性公司制投融资公 (六)择优扶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 司作为投融资载体和平台,发挥重大投资导向 鼓励园区通过投融资公司以创业投资方式给企 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政府引导、 业注入资本,或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等方式, 投融资公司推进、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的功效, 大力扶持具有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有利于优 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 化我区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龙头企业。 (十)公司定位。通过经营投融资公司的 (七)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按规定 资产,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 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投资园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 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 使用税、房产税。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 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 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 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十一)资本多元化。投融资公司的资本 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 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按国家 1.2008 年至 2010 年,自治区每年专项安 税收法规规定执行。对国内投资鼓励类产业、 排 5 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其中大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 部分将采取向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的方式予以支持; 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2.各地级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 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 的直接注入,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 20 亿元以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 上的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 2000 万元的 6 桂 政 办 发 资金,其他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 1000 文 件 地。 万元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 3 亿元以上的县 (十五)整合发展。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 (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 200 万元的资 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 金,其他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 100 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 万元的资金; 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统一 3.各地级市和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 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 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基础设施 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 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 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 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 提供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可实行利 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益共享。 4.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 (十六)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 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 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弃土地、低效利用 产; 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 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6.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 高土地利用率。 (十七)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工 7.民间资本投入; 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 8.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 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 150 万元, 国有资产注入等。 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 100 万 (十二)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 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 80 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 万元。对投资额低于 500 万元的工业项目,鼓 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 励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 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 30%,绿化率不超过 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 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禁 四、拓展空间,集约用地 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楼等非生产 (十三)用地指标单列。对自治区重点工 性设施。 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自治区每年在 (十八)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国家下达给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 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 不低于 20%的比例切出一块实行计划单列,保 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 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 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 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给所在市(县、区)的 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 工业园区。 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 (十四)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开发。园区工 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 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为 不低于 28%、容积率达到 0.8 以上,单体建筑 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提供合理成本的工业用 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 7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目前 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 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 分,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 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 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 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 留成部分,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例以适当 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方式返还投资者。 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从 五、优化园区管理体制 2007 年至 2010 年,自治区将从工业园区建设 (十九)强化优化领导。加强工作协调力 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 度。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指导、 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 督促、检查工作,各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 由所在地的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园区党 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 20 元/平方 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兼 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 25 元/平方米 任。园区比较多的市,可实行“一套人马、多 的标准补贴。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 块牌子 ”、各园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 应的配套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 20 亿元以上的 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 地级市,按 1∶2 配套,其他市按 1∶1.5 配套; 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 一般预算收入在 3 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 (二十)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 1∶1 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 1∶0.5 配套。 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 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 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 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 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理委员会是代表所在地 拨付。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 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 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各市、县(市、区)财政 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 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 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 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 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 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 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和 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 行业协会。 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二十一)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 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 机构以县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直单位 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 有关部门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 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 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 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 晋级加薪不变。 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 (二十二)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 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 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在广西兴办各类产业 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 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 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 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 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 8 (二十三)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 桂 政 办 发 属地政府每年要为工业园区制订下达建设目标 文 件 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 责任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 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 行)》(桂经园区〔2006〕49 号),制定考核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发区 发展 意见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8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85 号) 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国发〔2007〕21 号)精神,为做好我区主体 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 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及意义 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发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根据 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 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 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 〔2006〕85 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 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 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 号)要 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 9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 实行相应的区域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 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 以增强我区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 提高指导各地发展的针对性。 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二)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 二、规划定位及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在国家主体功能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 区规划指导下编制,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 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性的空间规划,覆盖全区国土空间。主要确定 建设的战略任务。 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和范围,明确定位、开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发 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 挥优势,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通过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谋划我区经济布局、 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 人口分布、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城镇化格局, 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 既有利于明确开发的重点区域,也有利于通过 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完善区域政策,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协调发展。 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等在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加 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也是审批和 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通过编制主体功能 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同时,编制自治区 规划,合理规划我区国土空间,处理好十分有 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限的国土空间与日益扩大的需求之间的矛盾, 作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做 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道路,引导人口相 好衔接工作。 对集中居住,产业相对集聚发展,提高工业化 (二)总体要求。 城镇化空间配置效率,实现集约发展和可持续 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邓小平 发展。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建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 设生态广西。通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 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集约开发、尊重自然、 步明确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引导发展条 城乡统筹,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我区 件欠缺和人口超载地区人口转移,使经济布局 人口和经济的基本布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 与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从根 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 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经济、人口、 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一个既有较发达的 调发展格局。 生产力,又保持蓝天碧海、山川秀美的生态省 三、主要任务 区。 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增 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规划期从 强我区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能力。推进形 2006 年至 2020 年,通过中期评估进行滚动调 成主体功能区,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 整。 10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包 本农田分布图。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会 括开展规划前期研究、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编 同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 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分类管理的区 林业局等部门完成。 域政策等四项。 5.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 (一)前期研究。 价县级行政区的自然灾害危险性;二是编制自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需 然灾害危险性评价图。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 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必须深入开展规划的前 头,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局、气象局、地 期研究,为科学编制规划打好坚实基础。 震局等部门完成。 1.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全区地理信息 6.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 系统(GIS)为平台,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 价县级行政区可利用水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 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 不同区域的水资源丰度及结构特征,以及未来 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乡镇为 可利用水资源潜力;二是编制可利用水资源评 基本单元),建立集空间数据、遥感数据、经 价图。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农业 济社会数据于一体的遥感图像、地形模型、水 厅、环保局、农业区划办、气象局等部门完成。 系、交通网络等空间数据库集成系统。由自治 7.环境容量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测绘局等部门 行政区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水环境中的化 完成。 学需氧量、氨氮量的排放量,以及不同区域三 2.指标体系研究和测算。包括收集整理全 种主要污染物的环境容量;二是编制不同区域 区及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对主 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量的排放量评 体功能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赋值、分类标 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完成。 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形成规范、 8.生态重要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 简洁、易操作的全区主体功能区区划指标体系。 级行政区的森林、草地、荒漠、湿地等生态重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科技厅、 要性,以及生物多样性、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性 统计局等部门完成。 的分级分布和重要区域的分布特征等;二是编 3.建立各类规划资料数据库。收集整理全 制不同区域的森林、草地、荒漠、湿地等生态 区各类空间规划资料,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 重要性和生物多样性、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性等 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相应建立主体功能 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农 区规划资料数据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 等部门完成。 门完成。 9.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 4.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一是分析 价县级行政区土地沙漠化、土壤侵蚀、石漠化、 评价县级行政区可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包括可 土壤盐渍化等脆弱性的分级分布特征、极度脆 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特征和空间分 弱和高度脆弱区域分布特征;二是编制土地沙 布,以及未来可利用土地资源潜力等;二是编 漠化、土壤侵蚀、石漠化、土壤盐渍化等脆弱 制适宜建设用地、已有建设用地的评价图和基 性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 11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农业区划办等 策分析研究,并认真做好与国家对口部门相关 部门完成。 政策的衔接。 10.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 县级行政区的人口密度、城镇化水平及人口流 动强度等;二是编制人口集聚度空间评价图; 三是研究提出区域管理的人口政策。由自治区 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 统计局等部门完成。 11.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 价县级行政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态势;二是 编制经济发展水平空间评价图。由自治区统计 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完成。 12.交通可达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 县级行政区的公路、铁路、水运、机场等交通 分类管理的财政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 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投资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产业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土地政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 厅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人口政策,由自治区人口计生 委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生态环保政策,由自治区环保 局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由 基础设施数量、质量及空间分布状况,描绘不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研究提出。 同区域的交通可达性空间格局;二是编制不同 (二)综合分析评价。 区域的交通可达性总体评价图。由自治区发展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建立在对国土 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交通厅、柳州铁路局、 空间的客观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要在规划前期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完成。 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 13.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包括自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 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以及 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乡镇为单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元),拟定全区主体功能区的区划技术路线, 研究。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 提出主体功能区的区划方案,形成全区主体功 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旅游局、 能区规划的综合研究报告。 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完成。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 14.战略选择分析研究。一是对县级行政 根据全区及各县(市、区)的资源环境承 区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产业布局、未来发 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 展潜力等,采用专家系统定性赋值等方法,进 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 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是编制县级行政区战略选 镇化格局,将全区区域内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 择评价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 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 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完成。 体功能区。 15.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分析研究。实施 ——明确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思 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 想、基本方针、主要目标,明确空间开发战略。 是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为此必须加强区域政 ——明确自治区层面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数 12 桂 政 办 发 量、位置和范围。 ——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各个主体功能区的 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文 件 支持抽调人员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明确分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组织协调规划编 ——明确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 制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前期研究指导、规划人 环境等的政策方向、政策力度及其他实施机制。 员培训、投资与产业政策和指标体系研究;建 ——明确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 立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牵头开展交通可达性、 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战略选择分析研究,以及主体功能区区划、综 (四)制定区域发展政策。 合研究报告起草和规划编制;负责与国家主体 在开展区域政策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 功能区规划衔接等。 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财政、投资、产业、土 自治区经委:参与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 地、人口、环境等政策,以及分类管理的绩效 究;提供工业发展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参 评价和政绩考核,形成比较完善的推进形成主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体系。 自治区科技厅:参与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究;参与主体功能区指标体系研究和规划编制 为扎实推进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工 工作。 作,必须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机构,加 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财政政策; 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为规划编制工 作提供经费保障。 1.成立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研究提出绩效评价和 导小组。自治区副主席穆虹任组长,相关区直 政绩考核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部门领导为成员,组织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土地政 重大问题。 策;牵头开展土地资源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 2.领导小组下设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 险性分析研究,参与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 划编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 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提供土地利 委。 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地质公园等现 3.编制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政策 组。综合组主要负责规划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具 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主体 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体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等。技术组主要负责全区 自治区建设厅: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 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规划图件的编制, 人口集聚度、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提供 以及对全区国土空间的分析评价等。政策组主 全区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现状与规划等 要负责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各项政策、绩效 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评价和政绩考核等的研究和制定等。 4.落实规划工作人员。从区直各部门选配 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建强 有力的规划编制队伍。有关单位要服从大局, 自治区交通厅:参与交通可达性分析研究; 提供交通建设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 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 13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分析研究;参与土地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 性、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 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 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重要性、自然保护地现 自治区地震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 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农业区划办:参与水资源承载能力、 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 划编制工作。 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农业(优势农产品) 各市、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自治区编制 区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 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 作。 究与编制工作,做好市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开展人口集聚度 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分析研究;研究提出人口政策;参与主体功能 五、工作进度安排 区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进度和我区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研究提出生态环保政 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规划编制工 策;牵头开展环境容量、生态重要性、生态系 作大致分为前期研究、分析评价、规划编制(包 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参与 括制定区域政策)、规划报批等四个阶段。 土地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 (一)前期研究阶段。 供生态功能区划与规划等资料;参与主体功能 1.动员部署。10 月中旬,召开全区主体 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 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 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自 然保护地现状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 工作。 功能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落实责任,成立编制办公室并召开会议,明确 任务,做好分工。 2.组织培训。11 月份,举办规划人员培 训班,组织赴外省考察调研活动。 3.整理资料。11 月中旬,完成各县(市、 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开展经济发展水平分 区)主体功能区评价指标的基础资料、地理信 析研究;参与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参与指标 息(GIS)资料、已编制的所有空间规划资料 体系测算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等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资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参与经济 发展水平、战略选择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 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提供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数据库。 4.课题研究。12 月底前,完成相关课题 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二)分析评价阶段。 编制统一工作底图,建立规划空间数据库,建 1.确定主体功能区划分技术规程。12 月 成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参与建立基础空间信息 中旬前,确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指标体系和技术 数据库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方法。 自治区气象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水 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参与 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14 2.形成区划方案。12 月底,形成主体功 能区区划初步方案,并与国家规划衔接。 (三)规划编制阶段。 桂 政 办 发 1.2008 年 1—3 月,起草规划,完成初稿。 2.2008 年 3—6 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四)规划报批阶段。 1.2008 年 6—9 月,完成与国家和相邻省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2.2008 年 10 月底前,完成专家论证。 3.2008 年 11 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议。 六、经费保障 根据国发〔2007〕21 号文件精神,各省(市、 区)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 保障。自治区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 预算安排,市、县规划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 算安排。对财政困难的市县,自治区财政适当 给予补助。 七、需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研究成果。 1.主体功能区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牵头 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主体功能区区划指标体系研究报告(牵 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4. 自然灾害危险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5.水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6.环境容量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 环保局) 7.生态重要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 区环保局) 文 件 自治区环保局) 10.人口集聚度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 治区人口计生委) 11.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统计局) 12.交通可达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 13.区域发展战略选择研究报告(牵头单 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4.区域财政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 15.区域投资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6.区域产业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7.区域土地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8.区域人口管理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 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19.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报告(牵 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20.区域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研究报告(牵 头单位:自治区人事厅) 21.广西生态功能区区划研究报告(牵头 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22. 广西主体功能区区划方案(牵头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3.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综合研究报告(牵 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规划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牵头单 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生态系统脆弱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自治区环保局) 9.自然保护地现状研究报告(牵头单位: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主体功能区△ 规划 通知 15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印章启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9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办、厅、局: 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 理办公室监督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 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技术处”印章。 决定》(桂发〔2007〕11 号)和自治区编委《关 于设立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有关事 附件:印章式样(略) 项的通知》(桂编发〔2007〕5 号)精神,自 治区决定设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室,承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协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 调和指导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务服务 中心的工作,自 2007 年 11 月 4 日起正式启用 主题词:政务△ 机构 印章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成立广西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0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 办、厅、局: 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为加快组建广西北部湾银行工作,根据自 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精神,自治 16 组 长:郭声琨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陈 武 自治区副主席 桂 政 办 发 滕 冲 自治区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 赵德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 主任 陈向群 南宁市市长 成 员:李志鹏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副部长 郭宏伟 自治区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 苏道俨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文起洁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廖 坚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聂江武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管跃庆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陈瑞贤 自治区北部湾办常务 副主任 文 件 欧发明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副局长 蒙启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副局长 张剑波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戴红兵 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 邓海华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祁 广西银监局副局长 余文建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副行长 黄伟京 南宁市常务副市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银行 机构 主题词:金融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成立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 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 决定成立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现 将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刘新文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郭宏伟 自治区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 高 枫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成 员:高 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副主任 黄济健 自治区民委纪检组长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黄 宇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杜 伟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知识产权局局长 何利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冯振年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副厅长 曾 东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17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陈映红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施的落实;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项等。 林金文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张剑波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 王凯志 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 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 罗永魁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韦波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 杨永峰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作,研究提出促进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副局长 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 韦能雄 自治区法制办纪检组长 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今后,协调小 朱树华 自治区外办纪检组长 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协调小组下文调整,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负责对全 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订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 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 主题词:卫生 中医 机构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 办、厅、局: 害防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区气象灾害严重,台风、暴雨、雷电、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 干旱、大风、冰雹、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 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积涝、 见》(国办发〔2007〕49 号)转发给你们,并 山体滑坡、泥石流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 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 森林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因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执行。 年均约占全区生产总值的 3%,灾害对经济社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加强气象灾 18 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超 猫儿山、圣堂山和十万大山建立山区主体气候 强台风、特大干旱、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 观测站,形成我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陆面、 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破坏程度越来越强, 海面、空中立体化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提 应对难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 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 重。加强和改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 力。要按照“及时、准确、精细”的要求,建 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 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 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 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 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 警平台。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 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 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 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49 号文 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等灾害及其影 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 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 例》,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 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 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 规划、分类指导,依法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 分析和预警预测。 御规划,加快我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 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 置和防范 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办发〔2007〕 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 49 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 持续发展。 置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 二、加强综合监测,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 测准确率 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部门要把加强气象灾 规划,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加强 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加强 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气 我区局地和区域气象灾害监测,加快建设一批 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突 气象观测站网。“十一五”期间,要在全区建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 设 12 个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和风廓线雷达、6 个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 卫星接收站、8 个国家气候观测站、84 个国家 查和隐患排查,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气象 气象观测站、14 个雷电监测站、26 个大气成分 灾害,要及时启动预案,全力做好灾害救助、 观测站、14 个移动应急气象站,在每个乡(镇) 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 和中心城市、交通干线、旅游景区以及北部湾 秩序稳定。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 沿海地区、大中型水库周边地区、主要江河流 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 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林区建设 1300 四、强化部门配合,建立高效畅通的气象 个地面自动气象观测站,在大明山、大容山、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19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要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 接收,便于各级领导同志在紧急部署和指挥防 统广西分系统的建设,及时发布台风、暴雨等 灾减灾工作中争取时间,迅速响应,及时决策。 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 办法,因地制宜建立手机、固定电话气象灾害 好中国气象频道广西落地工作,协调广播电台、 预警网络,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 电视台与气象部门建立广播电视实时插播气象 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 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气 屏、公众广播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象预报预警信息传输渠道,适时增加气象灾害 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 预警信号播出密度,及时在广播电视主频率(频 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 道)实时插播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在符 服务,建立和完善北部湾海洋气象广播系统。 合正在播出的节目内容要求的情况下,突发灾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电信、移动、联 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等级图标应在电视屏 通等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 幕右上方保留到灾害性天气警报结束。要特别 敏感地区、行业(单位)的手机建立气象预报 注意做好夜间发生的突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确保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信息的广播电视实时插播,制定夜间插播工作 传输畅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本 制度,确保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的气象预报预警 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所 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使公众自觉地配合政府 有村、屯的安全负责人的手机纳入全区气象预 科学地防灾、减灾、抗灾,降低灾害损失。 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将气象灾害敏感行业(单位)的安全负责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的手机纳入全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体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系,以确保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7〕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 委、各直属机构: 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 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 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 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 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 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 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 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 20 桂 政 办 发 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 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文 件 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 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 布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 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 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 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 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 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 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 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台风、暴雨(雪)、 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 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 可持续发展。 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 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 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 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 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 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 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 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 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 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 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 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 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 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 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 害监测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 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 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 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 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 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 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 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 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 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 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 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 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 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 (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 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 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 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 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 21 桂 政 办 发 文 件 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 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 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 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 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 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 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 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 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 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 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 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 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 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 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 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 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 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 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 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 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 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 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 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 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 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 整改责任和措施。 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 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 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 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 伍建设。 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 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 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 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 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 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 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 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 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 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 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 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 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 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 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 力。 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 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 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 工作中的作用。 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 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 22 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桂 政 办 发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 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 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 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 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 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 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 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 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 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 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 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 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 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 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 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 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 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 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 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 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 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 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 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 文 件 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 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 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 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 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 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 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 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 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 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 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 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风暴潮、灾情等 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 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 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 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 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 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 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 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 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 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 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 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 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 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 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气象 灾害 意见 通知 23 国 务 院 文 件 选 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 第 28 号 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 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已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 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 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 利。劳动者年满 16 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 部长 田成平 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 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 第一章 总 则 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 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 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 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 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 关证明。 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 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 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 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 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 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 作。 24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 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 国 务 院 文 件 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 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 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 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 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选 登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 (四)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 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 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 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的录用标准。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 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 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 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 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 残疾人。 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 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 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 的工作。 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 人书面同意。 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 广告; 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 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 25 国 务 院 文 件 选 登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 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 务: 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代理招聘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 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 务;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用。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 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 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 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 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 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 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 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 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 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 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 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6 第二十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 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 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 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 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 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国 务 院 文 件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 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 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 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 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 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 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 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选 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 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 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 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 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 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 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 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 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 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 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 计划。 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 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 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 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 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 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 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 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 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 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 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 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 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 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 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 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 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 作。 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 27 国 务 院 文 件 选 登 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 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 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 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 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 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 庭。 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 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 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 象范围制定。 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 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 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 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持经费。 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 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 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 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 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 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 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 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 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 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 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 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 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 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 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 扶持和重点帮助。 28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 国 务 院 文 件 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 选 登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务的经营性组织。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 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 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 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 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 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 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 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 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 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 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 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 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 定。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 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 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 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 业务: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 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 信息服务; 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交下列文件: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 (一)设立申请书; 务项目。 29 国 务 院 文 件 选 登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 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 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 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 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 业中介活动; 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 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 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 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 服务费。 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 第五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 会公布。 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 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 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立的机关报告。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 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 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 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 第六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 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 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 照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 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 管理和失业管理。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 中介服务; 作。 (五)介绍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 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 业中介服务; 30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 国 务 院 文 件 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 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 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 应当于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 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 15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 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 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 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 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定。 选 登 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 业人员: (一)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 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 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 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 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 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 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 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 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 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 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 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 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的,失业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 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 服务的; (九)连续 6 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 31 国 务 院 文 件 选 登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 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 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 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 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 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 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 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 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 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 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 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 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 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 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 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 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 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32 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 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 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劳动部 1994 年 10 月 27 日颁布的《职业 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 年 12 月 8 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劳动 就业 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34期.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