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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府行复〔2018〕1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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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府行复〔2018〕125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决 定通知书》 (荔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8〕第 23 号) ,向广州市荔 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 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变更奖励决定为金额人民币 2000 元整,由被申请人负担本 人多次往返广州交通费用(100 元整) 。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向被申请人举报 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关于不真实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事。申 请人已领取《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和奖金,但就奖金以及奖励 等级一事,认为举报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直接证据,应当属于一 级奖励构成条件,以及被申请人未在通知书中写明作出奖励决定 的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荔食药监奖决定通知 〔2018〕第 23 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8 年 4 月 24 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 合格的“招财果”牌山楂一族的投诉举报(荔食药监投〔2018〕 1996 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证据是涉诉产品外包装 图片两张。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 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等, 调查核实了违法事实: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招财果”牌 山楂一族所用外包装袋是委托印刷公司印制,广州市某食品有限 公 司 没 有 认 真 核 对 印 刷 公 司 将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QS440117010508”印错为“QS440117020508” ,使用了印制错 误的外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被申请人据此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 了处罚,罚没 5100.8 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的 违法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属于《食品药 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7 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 二级奖励情形,根据上述举报奖励办法的第十条第(一)项的规 定,向申请人发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荔食药监奖决定通知 — 2 — 〔2018〕第 23 号) ,给予举报人奖励金一千元。2018 年 10 月 16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领取现金奖励一千元。被申请人对投诉 举报的奖励等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申请人提出 的报销往返广州交通路费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答复的内容, 不予答复。二、被申请人的奖励行为完全符合相关程序规定。被 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向申请人发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荔食药监奖决定通 知〔2018〕第 23 号) ,完全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 法》 (2017 年修订)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恳请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向被申请人 举报“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山楂等产品,标签不真实 标注生产企业真实信息,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为 QS440117010508,但该公司产品标注的 QS440117020508 是虚假 信息” ,并提供被举报人生产的“招财果”牌山楂一族外包装正反 图片以及购物小票。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被 举报人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立案 调查等,查明了被举报人违法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案件事实,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向被举报人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 (穗荔)食药监生罚〔2018〕0046 号) ,责令改正违 — 3 —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00.80 元,处 5000 元罚款。2018 年 9 月 3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2018〕1996 号投诉举报情 况的答复函》 (荔食药监投复〔2018〕335 号) ,告知申请人举报 投诉线索的调查情况、调查结论与申请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对 被举报人的处理情况以及对申请人进行举报奖励。2018 年 10 月 11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荔食药 监奖决定通知〔2018〕第 23 号)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上述奖励 通知书载明因申请人举报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真实的 “山楂一族”一事,经被申请人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申请人一千元奖励。2018 年 10 月 16 日,申请人到被申 请人处领取现金奖励一千元。2018 年 11 月 12 日,申请人不服《举 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负责举报 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 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被申请人具有对 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实施的行政职能。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奖励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 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 — 4 — 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 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规定“各省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 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 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 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2000 元的,给予 2000 元 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 额的 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1000 元的,给予 1000 元奖励。……”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涉 嫌生产标签不真实铁山楂的投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广州某食品 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才作出行政处 罚。被申请人按二级举报等级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并依规定计 算得出一千元奖励金额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其应获得一级举报 奖励等级的奖励及主张往返交通费用的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 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荔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8〕第 23 号) 。 — 5 —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 8 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 — 6 —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 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 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 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 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 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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