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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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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涪陵府办发〔2022〕95 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 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 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 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 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自然灾 害救助条例》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重庆市突发事件 应对条例》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 、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重庆市涪陵区突 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重庆市涪陵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2-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 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或区 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 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 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级层面 1.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为区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 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 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 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 2.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组建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 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 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二)乡镇(街道)层面 乡镇(街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 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涪陵高新区、各工业园区发生自然灾害,由属地乡镇(街道)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三)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或未达到级别(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的 自然灾害时,所在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应 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 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时, 区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 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 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应急 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 -4- 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总指 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 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 信息数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 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 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通 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前置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 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 救助准备工作。 (五) 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5-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调查制度》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 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 后 1 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 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 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 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 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局和区委、 区政府报告。 对造成本区行政辖区内 1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 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涉灾乡镇 (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 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 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 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本级 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局和区 委、区政府。 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应急办执行灾情 24 -6- 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应急办每日上午 10 时前将截至 前一日 24 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区 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 12 时前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区委、 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有关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在 2 日内 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区 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在 5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 况,并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在旱情初露、 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进行初 报灾情;区应急局汇总数据(含分乡镇、街道数据)上报市应急 局和区委、区政府。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 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属地乡镇 (街道)应急办报告灾情,乡镇(街道)应急办要及时收集本辖 区内的所有灾情信息(含图片) ,并报区应急局,信息报送遇常规 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 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紧 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区应急总指挥部要健全完善 1+7+N 的灾情会商制度,及时 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 -7- 核定灾情数据。 -8- 涪陵区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流程图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应急局 区政府 (区政府值班室) 辖区外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管理机构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急办) 区级农业、规资、水利、 交通等部门 乡镇(街道)道农业、 规资、水利、交通部门 乡镇(街道)应急办 受灾村(社区) (二)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 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 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 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宣 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 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 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 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五、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响应分为未达到级别(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和Ⅳ、 Ⅲ、Ⅱ、Ⅰ四级,共五级。 (一)未达到级别(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 未达到级别响应由事发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 本级预案。 (二)Ⅳ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 1 人以上、4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 人以上、1000 人 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 户或 300 间以上、 300 户或 9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 0.5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 -10- 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 下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 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下同)组织、协调区 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 公室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 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 公室副主任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 (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 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视情况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 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 -11- 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 格大幅度波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 区水利工程修复,重点保障乡镇供水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 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 众;区交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 委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 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 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 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 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 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 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 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 设施;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 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 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 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 -12- 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 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4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户或900间以上、600户或18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 达到启动标准, 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报告。 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托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13- 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 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托区应急总指挥部办 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议, 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托区应急总指挥部办 公室主任带队,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 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 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视情况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 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 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 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 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 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 -14- 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 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 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 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 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 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 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 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 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 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 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大数据发展局 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 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 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 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 -15- 关工作。 (四)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 8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0 人以上、3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600 户或 1800 间以上、1000 户 或 3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员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 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 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 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 总指挥长(或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组织、 -16- 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 道)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 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 部副总指挥长(或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 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 受灾乡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 部副总指挥长(或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 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 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 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 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 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17- 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 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 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 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 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 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 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 供水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 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 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 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 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 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 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 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工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大数据发展 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8-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 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 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 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 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区慈善会 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 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 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 关工作。 (五)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户或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10万人以上; -19-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 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 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 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 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 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 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 乡镇(街道)减灾救灾、灾害救助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 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 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 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 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 -20- 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 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支持 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 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 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 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 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 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 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 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 供水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 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 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 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 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 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 -21- 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 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工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大数据发展 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 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 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 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 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区慈善会 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 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 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 关工作。 (六)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 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七)响应终止 -22- 灾情基本稳定后,灾害救助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 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 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 况。 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 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 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 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 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当在每年 9 月初开始,着手 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内受灾家庭吃饭、 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 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 9 月 30 日前报区应急局。 2.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 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23- 本乡镇(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 助资金的,应于 9 月 30 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 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3.区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 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报市应急局。 4.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或其财政所、 应急办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 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 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通过开展救灾捐 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 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商 务委保障粮食供应。 6.受灾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 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应 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 春救助工作绩效。 (三)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 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倒损 -24-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 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 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要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 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 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 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立即组织灾情核 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对本地完成倒损住房恢 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 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2.区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倒损住房核定情 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 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 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 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急 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 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 -25- 应急办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建督查组 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进行绩 效评价。 5.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 导。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的地理信息保障服 务工作。区财政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巨灾保险的倒损住房 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 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 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本级救灾资金 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1.区、乡两级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 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 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 -26- 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 解决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 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 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 库为主体、区域中心库为支撑、乡镇(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 (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着力打 造区域性中心场镇物资储备库,推进乡镇(街道) 、村(社区)应 急物资库(室)标准化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 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区域性应急辐射等方面需要。 2.按照市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区应急局科学合 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 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 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各行业部 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和先期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完 善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巡查,确保规范有序运行。 3.认真落实市应急局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 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 -27-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 用补偿机制。推进应急物流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 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绿色运输通道,快速、精准调 拨、运输、发放救灾物资。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 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 络畅通。 2.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依托国家自然灾害 灾情管理系统和相关灾情数据共享平台, 进一步建立覆盖乡镇 (街 道)和区级部门的互联互通的灾情共享机制,形成全区灾情管理 专用网络。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 和装备。乡镇(街道)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 通信等设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应急局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利用公园、 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 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 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 -28- 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 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 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全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 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 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 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 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 (街道) 、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 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 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 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 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 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29- (七)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 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 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 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 群、QQ群等,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 预警信息。 (八)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 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 国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 “世界急救日” “全国科普日” “全 国科技活动周” “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 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 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 -30- 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灾害 救助能力。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 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演练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 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乡镇(街道)自然 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 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涪陵府办发〔2017〕117 号)同时废止。 -31- 附件:1.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3.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32- 附件 1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总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 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总 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 息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 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 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长 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涪陵分局、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四支队、 区消防救援支队、成都铁路局涪陵车务段、武警船艇支队二大队 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区森林草 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 治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 4 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 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 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自 -33- 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 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 导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涪部队和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 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 央和市级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 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 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 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上级(市级、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依据 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区级(含上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 下拨救灾资金。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灾区电、气供应和灾毁设施的恢复重建; 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和上报电、气等基础设施损失情况。 区教委:负责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对受灾困难 -34- 学生实施救助;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 减灾教育。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 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 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 鉴定、修复;指导和督促全区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惠的排查监测和抢 险救灾;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物资储备库和人员疏散安置场所。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 障,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公 路、长江干线以外航道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在建交通工程的气 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 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 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 术服务体系;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 应对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 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 -35- 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 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 应,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 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 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 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 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 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 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 法监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 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 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 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 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 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 -36- 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 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 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 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 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 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 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重点保障城市供水工作。完成区减灾 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 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 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 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 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水利工程 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 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 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做好三峡库区移 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受灾乡镇 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综合协调 A 级旅游景区自然灾害防治工 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A 级旅游景区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 责文物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 -37- 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 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 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 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 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 域受灾情况。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 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 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 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 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 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 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 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 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 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 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 -38- 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 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 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 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 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 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 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 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灾毁的通 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负责组织 协调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 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 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 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 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四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 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 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 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 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 作。 -39- 区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 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和运行管理。 涪陵海事处:负责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 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 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 动。 成都铁路局涪陵车务段: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 险,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负责铁路设施的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 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涪陵分局:负责所属长江、乌江 站点的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实 时、预报信息,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其辖区内所属站点的实 时、预报信息。 武警舰艇支队二大队:负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 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担负水上抢险救援、 水上运输等应急处置任务。 -40- 附件 2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区委宣传部 72813148 区城市管理局 72805110 区委网信办 72813140 区水利局 72222636 区人武部 87864400 区文化旅游委 72280210 区发展改革委 72288304 区卫生健康委 72370930 区财政局 72258723 区国资委 72217666 区应急局 72712350 区经济信息委 72288532、 72288587 区教委 72864301 区统计局 72288705 区科技局 72866333 区林业局 72371119 区住房城乡建委 72379427 区大数据发展局 72288077 区交通局 72807080 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四支队 72803996 区农业农村委 72261213 区消防救援支队 72307119 区商务委 72225565 区气象局 64687994 区公安局 72239110 涪陵海事处 728930802 区民政局 87881230 成都铁路局涪陵车务段 64657542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72279300 武警舰艇支队二大队 72106065 区生态环境局 72899929 -41- 附件 3 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总 指 挥 长: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 长: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综合协调组 灾情评估组 抢险救援组 安全维稳组 医疗防疫组 新闻宣传组 生活救助组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牵头, 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牵头,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 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 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牵头, 区人武部、区公安局、武 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四 支队、武警舰艇支队二大 成员单位:区公安局牵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 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 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牵头,区委网信办、区 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 等参加。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牵头,区经济信 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 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 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 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 业农村委、区统计局、区林 业局、区气象局等参加。 队、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参 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区 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提供的灾情和救灾工 卫生健康委、涪陵银保监分局、区红 十字会、成都铁路局涪陵车务段。 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 汇总、分析重要信息;派出 工作组对受灾地区人员伤 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 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 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救 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 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 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 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 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 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 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 赶赴受灾地区,抢救被困 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作动态信息,及时通过 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 做好宣传教育、舆论引 导和管控工作;向区应 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新闻宣传信息。 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 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做好受 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 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 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 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 保障服务;向区应急总指挥 部办公室报送灾情、救灾信 息。 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 灾群众;向区应急总指挥 部办公室报送抢险救援 信息。 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 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管局、 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 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 生健康委、武警重庆市总队 执勤第四支队、区气象局等 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承担区应急 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 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 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 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42- 头,武警重庆市总队执 勤第四支队、武警舰艇 支队二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 集警力及时驰援受灾 地区,指导并协同受灾 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和 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 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 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利进行;向区应急总指 挥部办公室报送安全维 稳信息。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卫 生救援队伍, 抢救伤员; 帮助受灾地区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 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 灾地区紧急调拨必要 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 时检查、监测受灾地区 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 本生活必需品;向区应 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 送医疗防疫信息。 助和倒房重建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及 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 内外捐赠款物;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 公室报送生活救助信息。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1 日印发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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