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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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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pdf

2012 年第 30 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 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监委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 述与界定表》,共 22 大类 157 种产品,现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7 年第 9 号公告自即日起废止。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国家认监委 2012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 说 明 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适用范围仅限于带有可 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 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2.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车载移动用户终 端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 和使用 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 CCC 认证范围内。 3.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 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 能产品 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 求。 4.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适用产品的描 述或列举”及“备注”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 围。 5.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 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 6.摩托车头盔因仅向越南出口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不在下表中描述 界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部分) 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6 种) 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 2.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产品; 3.以上两类产品的安全附件。 产品种类 1.汽车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产品适用范围 1.由动力驱动,具有 四个或四个以上车 轮的非轨道承载车 辆; 2.设计和制造上需 要由汽车牵引, 才能在道路上正常 使用的无动力道 路车辆。 M 类汽车 N 类汽车 O 类挂车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备注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1.车辆分类应符合 GB/T15089 标准规 1.M1 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定。 2.M2 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 2.车辆定义应符合 GB/T3730.1 标准 规定。 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3.M3 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 3.专用车辆定义应符合 GB/T17350 标 准规定。 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4.不包括: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1)三类底盘:缺少车身或驾驶室、 1.N1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2.N2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 货箱(车厢)的汽车; (2)GB7258 中规定的低速汽车; 货车辆; (3)无轨电车; 3.N3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4)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 挂车(包括半挂车) 。 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 1.O1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750kg 的挂车; 2.O2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750kg,但不超过 3500kg 的挂车; 其他并非为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 3.O3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0000kg 的挂 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 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车辆。 车; 4.O4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0000kg 的挂车。 2.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 的,具有两个或三 个车轮的道路车 辆。 L1 类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 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的摩 1.车辆分类应符合 GB/T15089 标准规 托车,且: 定。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2. 车 辆 定 义 应 符 合 GB7258 和 ——如使用电驱动, 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GB/T5359.1 标准规定。 ——装有一个驱动轮和一个从动轮的轻便摩托 3.不包括: 3/8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部分) L2 类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 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的摩 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L3 类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 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 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 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 普通摩托车。 L4 类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 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 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L5 类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 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 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 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 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在火灾等事故现 场,用于喷射灭火 剂、抢险救援的专 用特种车辆。 消防车 罐类消防车:泡沫消防车、水罐消防车。 4. 摩 托 车 发 动机 —— 摩托车发动机 驱动摩托车行驶的发动机 不包括: 1.助力自行车用的发动机; 2.通用汽油机。 5. 汽 车 安 全 带 —— 汽车安全带 M 类汽车、N 类汽车上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 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不包括: 1.侧向座椅、后向座椅上使用的安全 3.消防车 举高类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 车。 (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不 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 的带 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 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 椅车; (4)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 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 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 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的两轮车辆。 适用标准: GB7956 不包括普通救护车、普通洒水车。 特种类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照明消防车、器材消防车、 排烟消防车 4/8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部分) 带和约束系统; 2.儿童乘员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 统; 3.构成安全带总成和约束系统的单独 零部件(安全带织带、卷收器总成、 带扣总成、预紧装置、调节装置,以 及其它上述产品的零部件) 。 6. 机 动 车 喇 叭 —— 汽车和摩托车 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 M、N、L3、L4、L5 类机动车用喇 用喇叭 叭总成。 不包括: 1.构成喇叭总成的零件; 2.轻便摩托车(L1 和 L2 类)用的喇 叭; 3.警用、消防和救护等车辆使用的特 殊用途的喇叭; 4.蜂鸣器(倒车、防盗等用途) ; 5.防盗报警系统中的喇叭; 6.车内音响用的喇叭。 7. 机 动 车 回 复反射器 —— 汽车和摩托车 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成形的回复反射器。 用回复反射器 不包括可制成回复反射器的光学单 元材料。 8. 机 动 车 制 动软管 汽车、挂车、摩托 车和轻便摩托车使 用的液压、气压和 真空制动软管 总成产品。 汽车和摩托车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 用制动软管 不包括可构成软管总成的零件,如软 管、管接头和护套等。 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包括成形软管(仅限于软管不带永 久性管接头的情况) 。 5/8 不包括构成总成的其他零件,如管接 头和护套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部分) 9. 机 动 车 外 部照明及光 信号装置 10.机动车后 视镜 11.汽车内饰 件 M、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使用的外部 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简称汽车灯具) 总成及摩托车和轻 便摩托车使用的外 部照明及光信号装 置(简称摩托车灯 具)总成。 汽车用灯具 1.单独或组合的汽车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 不包括: 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转向信号灯、昼间行驶灯、驻车灯、 1.构成灯具总成的零件(如反射镜、 配光镜、灯泡、壳体等) ; 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 2.外部装饰性灯具(如绿色、蓝色等 2.仅仅不带灯泡和/或插座的灯具装置。 装饰灯)和汽车内部照明灯具(如阅 读灯、踏步灯等) 摩托车用灯具 1.单独或组合的摩托车前照灯、 前位灯、 后位灯、制动灯、转 向信号灯和后牌照板灯、前雾灯和后雾灯等; 2.仅仅不带灯泡和/或插座的灯具装置。 不包括: 1.构成灯具总成的零件(如反射镜、 配光镜、灯泡、壳体等) ; 2.装饰性灯具(如绿色、蓝色的装饰 灯和踏步灯等) 。 M、N 类车辆,以及 其它少于四轮,车 身部分或全部封闭 驾驶员的车辆后视 镜总成及摩托车和 轻便摩托车的后视 镜总成。 汽车后视镜 各类起补盲、监视作用的光学后视镜总成。 不包括: 1.构成后视镜总成的零件(如镜片、 支架、壳体等) ; 2.起类似后视镜作用的雷达、摄像头 等装置。 摩托车后视镜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后视镜总成。 不包括: 1.车身部分封闭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 摩托车用后视镜(为汽车后视镜范 围) ; 2.构成摩托车后视镜总成的零件(如 镜片、支架、壳体等) ; 3.起类似后视镜作用的雷达、摄像头 等装置。 M、N 类车辆的驾驶 室及乘客舱内采用 汽车内饰件 1.地板覆盖层; 不包括: 2.装饰性衬板,如门内护板(含扶手) 、前围护板、侧围护板、 1.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标准试样 6/8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部分) 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3.天窗遮覆内饰件,如天窗遮光板/帘; 4.客车上部及顶棚的通风管外表面材料。 (356mm×100mm)的汽车内饰件, 详见 GB8410; 2.座椅护面(面套) ; 3.脚垫; 4.乘用车的后窗台板(衣帽架) ; 5.仪表板、独立的座椅扶手、活动式 折叠车顶、杂物箱、室内货架板、窗 帘、遮阳板、 发动机罩覆盖物、轮 罩覆盖物。 1.汽车门锁总成; 2.锁体。 不包括: 1.可构成门锁总成的零件,如锁扣、 挡块、内外操纵和锁止装置、钥匙、 锁眼等; 2.折叠门、上卷门和易于拆卸的简易 门等的门锁; 3.中控锁。 汽车门保持件 铰接门的门铰链。 (铰链) 不包括: 1.折叠门、上卷门和易于拆卸的简易 门等的门保持件; 2.滑动门导轨和/或其他支撑部件。 单一型或层积复合 型有机材料的内饰 件产品。 12.汽车门锁 及门保持件 M1 类和 N1 类汽车 上用于乘员进出的 任一侧车门的门锁 及门保持件。 汽车门锁 13.汽车燃油 箱 —— 汽车燃油箱 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 M 类和 N 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 油箱总成。 不包括: 1.构成燃油箱总成的零件(如箱盖、 安全阀、管路等) ; 2.LPG 和 CNG 等双燃料油箱的供气 部分 14.汽车座椅 及座椅头枕 —— 汽车座椅 M、N 类汽车的座椅总成。 不包括: 1.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 M2、M3 类 7/8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部分) 客车中 A 级、I 级客车使用的座椅; 2.构成座椅总成的零件,如座椅骨架、 座椅护面等; 3.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系统; 4.客车和卡车的卧铺。 座椅头枕 M、N 类汽车的座椅所用的头枕总成。 不包括: 1.侧向座椅、后向座椅的头枕和 M2、 M3 类客车中 A 级、I 级客车使用的 座椅头枕; 2.构成座椅头枕总成的零件,如头枕 骨架、头枕护面等。 15.车身反光 标识 —— 车身反光标识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反光材料的组合。 适用标准: GB23254 GB7258 16.汽车行驶 记录仪 专用校车、公路客 车和旅游客车、未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 公共汽车、危险货 物运输车、半挂牵 引车和总质量不小 于 12000kg 的货车 安装的数字式电子 记录装置。 汽车行驶记录 1.汽车行驶记录仪; 仪 2.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行驶记录功能符合 GB/T 19056 要求的卫 星定位装置。 适用标准: GB/T19056 GB7258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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