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房〔2022〕3号).pdf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 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名录管理,根据《武 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武 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知我局房屋 安全管理处。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20 日 (联系人:曾迎春 联系电话:85482132) -1-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 度,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 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 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名录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将符合 条件的列入名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区房屋主管部门协助市房屋主管部门开展名录管理工 作,负责日常检查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发现房屋安全鉴 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及处罚,并及时 报请市房屋主管部门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应 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6〕299 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 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 (三)具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办公场所; -2- (四)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 (详见附件 1),且设备仪器在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规 定的有效期内; (五)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至少有注册在 本单位的 2 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 1 名国家注册结构工 程师、1 名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和 1 名结构专业 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共 3 人) ,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土木(岩土)工程或其他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 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3、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依法向市房屋主管部门 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登记表(详见附件 2); (二)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专业培训 合格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流水; (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 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四)承诺书(详见附件 3)。 -3-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市房屋主管部门应纳 入名录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鉴定单位名录公布后,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鉴 定单位的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 不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鉴定单位自名录公布施行之 日起两年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 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依法到市房屋主 管部门办理名录删除、变更手续。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以 及《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进行。对工业建筑、公 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 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由 2 名以上的房屋安 全鉴定人员参加; (三)房屋安全鉴定书应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 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 《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该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 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 -4- 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 条件下鉴定书的有效时限。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 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 24 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 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及 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执 法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等情况,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定期通报房屋安全鉴 定单位《房屋安全鉴定书》抽查情况和房屋主管部门对鉴定 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并配合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 房屋安全鉴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制 度,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将其从名录中删除: (一)年度信用信息被亮红牌,信用评价较差的; (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三)出具虚假鉴定书,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 定书有重大失实的; (四)不依法履行鉴定书报送、备案义务,由区房屋主 管部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五)因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 -5- 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名录申报条件的;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 释。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 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房屋安全鉴定必备设备清单 2.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登记表 3.申请单位承诺书 -6- 附件 1 房屋安全鉴定必备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数量 激光测距仪 2台 裂缝观测仪 1台 经纬仪、全站仪 1台 精密水准仪 2台 混凝土回弹仪 2台 砂浆贯入仪 1台 砖回弹仪 1台 钢筋位置测定仪 1台 备注 两种仪器中的一种 -7- 附件 2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名录登记表 登记单位(盖章) : 登记日期: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8-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办公地址: 邮编 单位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单位法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职工总数 国家注册结构 工程师人数 国家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 人数 副高以上职称 人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 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9- 登记单位提供资料: (附表后) 鉴定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流水 等资料 登记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房屋主管部门意见:(不同意纳入名录的说明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 10 - 主要设备清单 单位(盖章):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检定(校准)证书编号 - 11 - 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职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务 职称名称 任职时间 从事相关 工作年限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专业技术人员 序 性 年 学历情况 专业技术职称 姓名 号 职务 别 龄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 职称名称 任职时间 从事相 关工作 年限 居民身份证号码 - 12 - 附件 3 申请单位承诺书 申请单位就所申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管理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 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检测资质、办公场所、专业性设 备及人员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 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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