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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府行复〔2022〕42号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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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顺府行复〔2022〕42 号 申请人:陈景杰。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河西工业区玮二路。 法定代表人:幸杰文,大队长。 申请人陈景杰因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 定书》 (编号:4406061900059122)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 本府依法予以受理。2022 年 3 月 29 日,本府依法对案件延长 审查期限三十日。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府决定终 止本案的审查,本案到此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1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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