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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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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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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pdf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年〕 第 号 申请人 单 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方式: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 件 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联 系人姓名: 袁 家 才 联 系 方式:023-68153997 - 1 -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 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 号)、以及《重庆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 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电力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119)要求,我局 就《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告知如 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第 412 号令)附件第 109 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 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 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 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 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2 -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三十条 未 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 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 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 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 设类审批’1 项”。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 求: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低压不需要)。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变更的、临时占用市管 城市道路的、在市管理桥梁上架设管线的或在市管城市道路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需提供具 有相应评估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3.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 3 -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 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申请表 (必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低压不需要)。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非必要)。 4.涉及既有设施的的施工设计图 (必要)。 5 .市政设施安全影响评估报告,须附专家组、主管部门评审 意见 (非必要)。 6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要)。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第 项、第 项、第 年 月 项、第 日前提交: 项、第 项、 项。 3.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 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 4 -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 诺 书 、 在 重 庆 市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http://zwfw.cq.gov.cn/ddk/icity/proinfo?code)提交相应资料后, 同日持纸质材料交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大渡口区 城市管理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涉及行政收费 的事项,将由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在申请事项实施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通知申请人缴费(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 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 号),申请人需在接到缴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我局将依法及 时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所有材料。未 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以颁 发行政许可文书。 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申请人进场施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 请人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者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 定,申请人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 5 - 七、诚信管理 我局将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被许 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上传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并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 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三年内在上述平台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6 -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 批》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 愿表达; (三)满足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 求; (四)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告知的相关材 料,并约定按时缴纳相关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 价〔2009〕442 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 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 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 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 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 7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 (签字盖章) 年 月 (盖章) 日 年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项目代码: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项目代码: - 8 -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袁家才 联系方式: 023-68153997 - 9 -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年〕第 申请人 单 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地址:______________ ____ __ 联 系 方式: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 件 类型: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 联 系 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联 系人姓名: 袁 家 才 联 系 方式:023-68153997 - 10 - ___ _________ 号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 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 号)、以及《重庆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 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用气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119 号)要求,我 局就《重庆市用气接入改革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告知 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107 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 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 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 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 - 11 - 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移植、 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三)按 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 6.《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 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7.《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因特殊需 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市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 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8.《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 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移植、砍伐城市 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乔木,由区城市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市区范围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绿地、居住 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 12 - 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审批。 二、法定条件 1.因工程建设,对于建设红线范围外绿地进行占用,树木进行 移植的,临时占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查,永久性占用不予受理。 2.因抢险或维护安全的临时占用绿地,移植、砍伐树木; 3.因工程建设,对建设范围内原有绿地进行占用,原有树木进 行移植。a)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用地红线内征拆工作 基本结束,方可办理。 b)普通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具备建设 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 c)若确因各种因素在开工 建设前无法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并且建设方案稳定, 经市政府同意,可先行办理; 4.古树名木因重点工程建设申请移植(在确定无法避让的前提 条件下); 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 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表 (必要); 2.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非必要); 3.绿地、树木权属单位同意占用的书面证明材料(非必要); - 13 - 4.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必要); 5.占用绿地移植树木的现场示意图或现场定位图(必要); 6.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古树名木移植情况报告》及辅助材 料 (非必要)。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第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年 第 项、第 项、第 项、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月 日前提交: 项、第 项、 项。 4.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 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 诺 书 、 在 重 庆 市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http://zwfw.cq.gov.cn/ddk/icity/proinfo?code)提交相应资料后, - 14 - 同日持纸质材料交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大渡口区 城市管理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涉及行政收费 的事项,将由审批机关在申请事项实施进场后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知申请人缴费(收费标准参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 定》),申请人需在接到缴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我局将依法及 时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所有材料。未 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以颁 发行政许可文书。 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申请人进场施工后 5 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 人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者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八、诚信管理 我局将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被许 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上传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并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 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三年内在上述平台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 - 15 -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16 -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重庆市用气接入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市城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 愿表达; (三)满足市城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城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按时 缴纳相关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 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 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 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 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 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 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 17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 (签字盖章) 年 月 (盖章) 日 年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项目代码: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项目代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 18 - 编号: 月 日 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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