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辅助服务专项市场交易规则.pdf
湖南抽水蓄能辅助服务专项市场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 《电力市场 运营基本规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等法规政策,结合 湖南省实际情况,设立湖南抽水蓄能辅助服务专项市场,并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抽水蓄能辅助服务专项市场(以下简称“专 项市场” )以“谁受益,谁付费” 、平等自愿为基本原则,通 过市场机制优选交易对象和确定交易量价,使有限的辅助服 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减轻火电 机组辅助服务负担,实现抽水蓄能电厂优化利用、可持续发 展。 第三条 本规则适应于湖南抽水蓄能辅助服务交易。 第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 称监管机构)监督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主要包括湖南省内统调发电企业(适时扩 大到一定装机规模的非统调电厂和售电企业)、抽水蓄能发 电企业(适时扩充新型的辅助服务供应商、储能装置等)和省 外发电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湖南省内的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 第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须向监管机构申请,并按电力交 易机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签订承诺书并完成公示程序后, 方可获得参与专项市场的资格。电力交易机构应将注册企业 名单分月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 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撤销注册退出市场的应履行退出前 应尽义务。违反相关法规和本规则的,应强制退出或列入黑 名单,取消其参与交易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储能等辅助服务提供商) 1.向省内外发电企业出售辅助服务容量,并在约定时间 内提供相应服务; 2.向省内外发电企业采购抽水电量; 3.按规则获得相应收益; 4.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交易规则。 (二)其他发电企业 1.向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储能等辅助服务提供商)购买 辅助服务容量,并在约定时间内要求抽水蓄能企业提供相应 服务; 2.向抽水蓄能企业出售抽水电量; 3.按规则实现电量增发或辅助服务转让替代; 4. 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交易规则。 第八条 湖南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专项市场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发布交易相关信息,掌握每种交 易场景的启动条件,组织和管理市场交易;提供电力交易结 算凭据及相关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市场成 员提供基础数据;履行相应的市场运营职能,执行每种交易 场景的启动条件;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合理安排电网 运行方式,落实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提供市场交易的基础服务,负责交 易电费结算。 第三章 交易标的 第九条 专项市场的交易标的包括容量和电量。 第十条 以容量为交易标的时,其他发电企业(甲方) 和抽水蓄能发电企业(乙方)约定一定时间区间、容量及单 位容量价格,并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交易负荷曲线。 在约定的时间区间和容量范围内,在通过电网安全校核 的条件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抽水增加负荷,实现甲方的电 量增发或转让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 以电量为交易标的时,交易双方约定电量与 交易价格及具体时段;电量为标的的交易,通过抽水蓄能抽 水或某发电企业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实现其它发电企业的电 量增发或辅助服务替代。 离实际执行时间 7 天以内的交易,应向市场交易机构提 交交易负荷曲线。超过 7 天的交易,原则上在电网低谷时段 执行,由市场运营机构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达成的容量和电量优先调度保证。 当实际执行过程,交易的容量电量无法完成时,剩余部分由 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或重新进入市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本专项市场采用双边协商交易和要约招标两 种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按双边协商方式交易时,申报并通过调度机 构安全校核之后,抽水蓄能发电企业与其他发电企业签订交 易合同,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市场运营机构。交易合 同应明确主要交易事项: 1.以容量为交易标的时,应明确交易的容量、价格及时 间区间; 2.以电量为交易标的时,应明确交易的电量、价格和时 间区间; 3.交易双方应合同签订的同时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交 易负荷曲线,如有修改应及时报告市场运营机构,并在每个 交易日的前一天 16 时前向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确认或修订。 第十五条 按要约招标交易时,在满足专项市场启动条 件的前提下,允许以下三种要约招标: 1.由省内抽水蓄能电厂作为卖方,发起辅助服务容量出 售要约,其他发电企业作为买方响应; 2.由省内抽水蓄能电厂作为买方,发起购入电量要约, 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作为卖方响应; 3.由发电企业作为卖方,发起售出电量要约,其他发电 企业作为买方响应;若是抽水蓄能电厂响应,则购电抽水; 若是其他发电企业响应,则根据交易的电量,降低自身机组 的出力,减发一方电量等于增发一方电量。 上述交易均须申报市场运营机构并通过调度机构安全 校核。 第十六条 双边协商交易中,成交价格为双方约定的价 格;在要约招标交易中,每笔交易的成交价格为中标方的报 价。 第十七条 要约招标交易中,存在多个要约招标时,投 标方应明确针对哪项招标进行投标。当一项招标有多个投标 者时,按照招标方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投标者中标。因本 市场交易标的是电量和容量,均可分割,一项招标,均允许 多个投标者共同中标。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场运营机构应 先针对省内市场主体,组织年度、月度、旬或周的抽水蓄能 发电企业的辅助服务容量和电量的双边协商。余量部分再采 取要约招标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双边协商交易应同时满足以下启动条件: 1. 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并将合同和交易负荷曲 线提交市场监管机构; 2.交易执行日的前一天 16 时前确认或修订次日交易负 荷曲线; 3. 具有可用于交易的辅助服务能力,辅助服务交易确 实可行;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优化替代辅助服务, 辅助服务交易确有必要;本条由市场运营机构(电力调度机 构)判定; 4.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原则上限制在低谷时段(辅助 服务转让替代除外) 。 省外发电企业购买省内抽水蓄能电厂的辅助服务容量 的交易,应增加以下启动条件: 1.已针对省内发电企业开展了辅助服务容量招标; 2.省外发电企业购买省内抽蓄能电厂的辅助服务容量 不超过其总容量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条 第十五条所约定的各种要约招标交易场景, 应满足如下条件: 1.省外发电企业中标的抽水蓄能辅助服务容量不应超 过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容量的四分之一; 2.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发起购电要约招标,需在完成调 度机构下发的生产计划外尚有抽水余量; 3.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起售电要约招标,以自 愿为原则,原则上要求火电机组已达到最小运行方式、已穷 尽减少省外电能输入和组织向省外送出的各种努力。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市场运营机构有足够时间执行安全 校核并根据交易结果组织生产,各种交易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以上进行;各种交易均须按要求报送交易负荷曲线,并在日 前进行修订或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安全校核包括预校核和正式校核。 1.预校核是指,针对提前 7 天及以上申报的交易进行的 安全校核。预校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2.正式校核是指,针对通过预校核的上述交易,在实际 执行前,或提前 7 天以内申报的交易进行的安全校核; 3.通过预校核的中长期交易,应在实际执行前两个工作 日内完成正式校核; 4.日前交易的安全校核应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以 保证交易实施; 5.为保证系统安全性,通过预校核的中长期交易实际不 能执行时,市场运营机构有权退回。为保证交易的严肃性和 可操作性,通过预校核的中长期交易不能通过正式校核时, 市场运营机构应测试调减交易量是否可以通过安全校核,使 尽可能多的交易电量得以执行;因安全校核判定不能执行的 交易,调度机构就解释具体原因并向市场主体公开。 第二十三条 如因客观原则造成交易计划不能全部落实 时,先达成的交易优先于后达成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要约招标采用招标方利益最大化的撮合方 式。招标要约发出后,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撮合方式对投标方 进行排序,并逐一进行安全校核,通过安全校核的确认最后 成交;一项招标,可由多个投标方共同中标。 第六章 交易成本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内市场成员之间发生的交易,引起 的损耗等输变电成本的变化,由电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外发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省内 落地计量点至省外的输变电成本由省外市场成员承担。 第六章 结算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其他发电企业向抽水蓄能发电企业购买辅 助服务容量的交易,容量费由发电企业支付给抽水蓄能发电 企业。 第二十八条 每月由交易机构清算各交易主体通过本市 场实际成交电量,并由湖南省电力公司结算。 第二十九条 抽水蓄能发电企业从其他交易主体购入电 量的交易,按日内实时调度达成的实际交易电量结算。结算 方式如下: 1.售电方按照交易价格结算交易电量,形成交易售电收 入 A,由湖南省电力公司支付给售电方(省外发电企业售电 应扣减省内输配电费); 2.抽水蓄能电厂从省内发电企业购入抽水电量时,按该 企业标杆电价(省电力公司直属电厂按上年度省网上年度含 税平均购电价)减去交易价格的电价差结算交易电量,形成 电费差值收益 B,由湖南省电力公司支付给抽水蓄能发电企 业; 3.抽水蓄能发电企业从省外发电企业购入抽水电量时, 按湖南省当月平均上网电价减去交易价格结算交易电量,形 成电费差值收益 C,由湖南省电力公司支付给抽水蓄能发电 企业。 第三十条 其他发电企业之间发生的电量交易,按日内 实时调度达成的实际交易电量结算。结算方式如下: 1.提供辅助服务且减发的一方按照交易中标价格结算 交易电量,形成辅助服务交易收入 C,由电网企业支付给提 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 2.消费辅助服务且增发的一方按照上网标杆电价减去 交易中标价格的电价差结算交易电量,形成电费差值 D,由 电网企业支付消费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 第三十一条 若火电机组参与本市场交易,减少甚至避 免了深度调峰、启停调峰,视作该火电厂提供了有偿辅助服 务,按照现行两个细则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市场成员通过本市场交易增发电量,不计 入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减发电量不影响参 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厂)的年度发电计划。 第三十三条 水电机组参与交易根据自身选择决定,在 与省电网公司签订弃水电量应急交易合同的同时,可参与本 市场交易。 第三十四条 监管机构可设定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在本 市场中的收益上限,超额部分用于湖南省全网辅助服务补偿。 第三十五条 监管机构可设定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在本市 场中的收益下限;不足部分,可以在征得各方面同意的条件 下,采取分摊或其它形式。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执行最终交易结果,违约 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恶意违约或违反法规、规则者,监管机 构将其退出市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并予处 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