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汇编(三)(2021年4月28日).doc
附件 3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典 型 案 例 通 报 汇 编 (三)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说 明 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 护督察组陆续对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 广西、云南 8 个省(区)开展督察进驻工作。4 月 28 日, 生态环境部集中通报第三批督察典型案例,严肃指出 8 个 省(区)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 敷衍整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经初步梳理分析,通报的 8 个典型案例点名道姓指出 12 个地级市及其所辖 5 个县(区)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减污降碳、落后产能淘汰、化肥减量、 生活垃圾及渗滤液处理、小水电整治 7 个方面存在的政府 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坚决、不 扎实、不到位等问题。现将 8 个典型案例整理成册,供大 家参阅。 目 录 一、山西焦煤集团斜沟煤矿敷衍整改 煤炭开发破坏生态问题突 出......................................................................................................- 1 二、辽宁一些地方项目管控不到位 能耗“双控”面临较大压力 - 5 三、不顾环境容量 盲目上马项目 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 问题突出..........................................................................................- 9 四、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染严重 群众反映强 烈....................................................................................................- 13 五、河南省安阳市压减焦化产能不力........................................- 17 六、湖南省洞庭湖区化肥减量数据虚假失真............................- 20 七、广西北海等地生活垃圾处理短板明显 环境风险突出......- 24 八、云南省文山州违建小水电敷衍整改 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生态环境................................................................................- 28 - 典型案例一 山西焦煤集团斜沟煤矿敷衍整改 煤炭开发破坏生态问题突出 2021 年 4 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焦煤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下属山西西山晋兴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斜沟煤矿(以下简称斜沟煤矿)开展督察,发现有 关部门、公司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敷衍应对、表面 整改,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山西焦煤集团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加工企业和全国最大 的炼焦煤市场供应商,下属的斜沟煤矿位于吕梁市兴县,在离柳 矿区范围内,可采储量 12.7 亿吨,建设规模为 1500 万吨/年,被 评为山西省先进产能煤矿。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该 煤矿未落实环保要求,擅自投产运行。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其限期 完成环保验收。2018 年山西省上报整改进展为:斜沟煤矿 2017 年底环保设施全部建成投运,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相关规定完成 自主验收并进行了公示,已完成整改。 二、主要问题 (一)敷衍整改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过程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避免大量煤 矸石压占土地和造成土壤污染,离柳矿区规划环评要求煤矸石的 -1- 处置利用率应达到 100%。斜沟煤矿环评批复进一步明确要求产生 的煤矸石优先用于煤矸石砖厂、煤矸石电厂。督察发现斜沟煤矿 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取消了环评要求建设的煤矸石砖厂等综合利 用建设内容,将产生的所有煤矸石一埋了之。在环评批复的排矸 场堆满后,又在旁边非法建成一处占地面积近 40 公顷的排矸场, 面积是环评批复排矸场 3 倍以上。为规避监管,斜沟煤矿没有依 法申请办理新建排矸场的环评变更手续,而是将非法建成的排矸 场申报为填沟造地工程,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企图蒙混过 关。由于存在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突出问题,斜沟煤矿建成后 长期达不到环保验收条件,更达不到“限期完成环保验收”的整改 任务目标要求。作为责任单位的山西焦煤集团对整改任务敷衍了 事,在明知未完成环保验收的情况下,就上报已完成整改任务, 向山西省国资委提交了整改销号的请示,山西省国资委把关不严, 予以销号。 (二)削山取土加剧当地水土流失 斜沟煤矿所在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是国家级限制开发重 点生态功能区,也是黄河中游干流水土流失控制的核心区域和黄 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的重点区域。为非法建设排矸场,该煤矿在 黄土高原天然沟壑纵横区域内,大肆削山平坡,将产生的上千万 吨矸石倾倒在排矸场,再用削山平坡取来的黄土覆盖在上面。许 多取土后的坡面几乎呈 90 度,垂直于地面,大幅度改变了原有地 -2- 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致使区域内植被覆盖度明显降低,保水 能力明显减弱,坡面冲刷明显加重,加剧了水土流失。 (三)违法排污问题突出 斜沟煤矿未经环保验收长期违法生产,2014 年以来累计产煤 超 1 亿吨,产生煤矸石两千多万吨。现场督察发现,大量煤矸石 被倾倒在黄土沟壑中,排矸场周围山体和矸石堆裸露,黄土扑面, 扬尘污染严重。有关检测结果表明,煤矸石淋溶产生的氟化物浓 度最高超过地下水Ⅲ类标准 80%,斜沟煤矿从来没有开展过排矸场 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给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带来污染隐患。除 此之外,斜沟煤矿还在矿区多处沟壑违法倾倒了大量建筑垃圾、 工业废渣、生活垃圾。 早在 2015 年,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斜沟煤矿及选煤厂项目水资 源论证报告书意见即要求“该项目生产、生活废水必须经处理后全 部回用,不得外排,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但由于斜沟煤矿的矿 井水综合利用相关项目迄今未建成,每年通过厂外排污渠直排河 道的废水总量约为 80 至 100 万吨。其外排矿井水没有达到《山西 省水污染防治 2017 年行动计划》中“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到地表水 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的要求,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斜沟煤矿外排废 水总氮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3.1 倍。现场督察发现, 斜沟煤矿矿井水处理系统没有建设总氮处理工段及中控系统,不 具备系统控制和存储历史数据的能力,其超滤系统反冲洗单元长 期不加药、不运行。选煤厂污水处理工艺简单,只能加药沉淀收 -3- 集煤泥,对厂区地面、装置和车辆的清洗废水不能收集处理。含 油、含煤尘黑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排污渠内有明显煤泥堆 积现象,水面上浮有油花。斜沟煤矿矿井水和选煤厂废水最后都 排入黄河一级支流岚漪河。此外,斜沟煤矿从 2012 年起违法打了 4 眼 1000 米的深井,违法取水总量达 1890 万吨,至今未办理取 水手续。 三、原因分析 山西焦煤集团作为山西省大型国有煤炭公司,对中央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严肃性、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对整改工作敷衍应对, 存在过关思想。 山西省国资委作为整改任务销号的责任单位,整改工作存在 形式主义,督促检查和销号验收走过场,在斜沟煤矿未完成整改 的情况下就予以销号,不严不实。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4- 典型案例二 辽宁一些地方项目管控不到位 能耗“双控”面临较大压力 2021 年 4 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辽宁 省一些地方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管控不到位, 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违规推动“两高”项目建设,全省减污降碳、持 续改善环境质量压力较大,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 一、基本情况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之一,全省能源结构偏重, 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费依赖性较强。2020 年,辽宁省规模以上工业 综合能源消费量 1.62 亿吨标准煤,较 2018 年增长 22.7%。其中, 六大高耗能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 1.47 亿吨标准煤,较 2018 年上 升 27%;六大高耗能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占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 源消费量比重高达 91%,较 2018 年增加 3.1 个百分点。2019 年, 辽宁省能耗 “双控”措施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 能耗“双控”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二、主要问题 (一)部分“两高”项目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5-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督察发现,辽宁省各市上报的拟投产达产重 点用能项目中有 37 个项目没有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就擅自开工建 设或建成投产。 如,昌图县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热电联产项目一直 未办理节能审查手续,也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 许可。为加快项目建设,2020 年 12 月昌图县政府专门召开县长 办公会议违规推动项目开工。会议确定项目在未取得开工前有关 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展平整场地和桩基础施工等工作, 甚至要求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不予处罚。该项目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即开始桩基础施工,目前已完成 2 台锅炉桩基 础工作,完成投资 2000 万元,地方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未及时 进行处罚。 锦州丰安实业有限公司 180 万吨/年焦化、12 万吨/年甲醇工 程为锦州市义县 2020 年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还成立专班推进项 目建设。2020 年 6 月,该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手 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督察时仍在施工,目前已完成投 资 14.6 亿元,总工程进度达 70%。鞍山恒盛铸业有限公司炼铁 1350 立方米高炉产能置换项目一直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但项目于 2020 年 6 月就开工建设,2020 年底投入试运行,今年第一季度已 满负荷生产,生铁累计产量达 34 万吨。 (二)节能审查审批监管不到位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 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 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督察发现,2018 年以来辽宁省有关部门 没有及时对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下达责令 停工停产文件。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要求,新上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 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高耗能项目应实施 能耗替代,但该项规定落实不到位。2019 年,省级节能审查批复 的项目中,有 9 个能耗为 5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耗能项目未落实 能耗替代要求,设计新增能耗达 177 万吨标准煤。《辽宁省“十三 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对未完 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 目标的市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但 2018 年抚顺和本溪等 7 个 城市、2019 年丹东和铁岭等 4 个城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未完成, 辽宁省一直未实行问责;2018 年营口、盘锦等 10 个城市能耗总 量控制目标未完成,应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2019 年辽宁省 又先后通过了上述有关城市申报的 5 个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设 计新增能耗 142 万吨标准煤。 (三)能耗“双控”形势严峻 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 “十三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应较 2015 年分别下降 15%和 18%。而辽宁省“十 -7- 三五”前四年两项任务只分别下降了 9.49%和 8.62%,均未完成序 时目标任务。部分城市能耗强度居高不下,能耗“双控”形势尤为 严峻。“十三五”前四年,辽阳市、营口市能耗强度指标不降反升, 分别较 2015 年上升 12.47%、6.3%;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未达标, 分别超出增量控制目标 154 万吨标准煤、151 万吨标准煤。尽管 辽宁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对过去准备上马的“两高” 项目进行了大幅度压减,但对照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要求还有 一定差距,任重道远。 三、原因分析 辽宁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绿色低碳发展认识还不够到位,对 “两高”项目管控不力,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违规推动“两高”项目建 设。有关部门对“两高”项目把关不严,能耗“双控”工作抓得不紧, 节能审查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全省能耗“双控”形势严峻。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8- 典型案例三 不顾环境容量 盲目上马项目 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2021 年 4 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固镇经济 开发区开展督察发现,固镇县发展理念存在明显偏差,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缺失,不顾环境承载力,盲目上马工业项目,固镇经济 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蚌埠市位于淮河中下游,是淮河流域的重要枢纽城市。安徽 固镇经济开发区位于蚌埠市固镇县,实际建成 11.5 平方公里,是 成立于 2002 年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紧邻淮河两条一级支流怀洪新 河和北淝河。2015 年安徽省明确了园区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 机械装备制造、生物化工三大主导产业。2018 年 1 月,蚌埠市政 府增加固镇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定位。 近年来,在固镇县的强力助推下,固镇经济开发区规模不断 扩大,区域环境质量底线却屡遭突破,对淮河水生态环境造成威 胁。 二、主要问题 -9- 督察发现,固镇县委、县政府重工业项目建设,轻生态环境 保护,在推进固镇经济开发区发展过程中不顾环境约束,盲目上 马工业项目,放松监督管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 (一)盲目上马工业项目 固镇经济开发区地处淮河流域,2014 年,原安徽省环境保护 厅对固镇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明确,要严格控制高 耗水、高耗能、污水排放量大的项目建设。审查意见还明确,在 新排水管道建成投运前,固镇经济开发区不得新建排放水污染物 的项目。督察发现,截至 2018 年 10 月底新排水管道建成前,仅 园区内的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集团)就已违规 建成 5 个涉水项目,另有 9 个涉水的项目通过审批。即使在固镇 经济开发区因中水回用工程未投入运行等原因被实施限批期间, 在市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丰原集团仍有 5 个涉水项目通过审批。 固镇经济开发区还存在未批先建违法问题。丰原集团两个年 产 50 万吨乳酸和 30 万吨聚乳酸项目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复情况 下,违法开工建设;年耗煤 100 万吨的热电联产三期机组在未落 实煤炭等量替代、未通过审批的情况下,也已违法开工,督察组 现场检查时,项目正进行基础浇筑。 (二)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固镇经济开发区配套环境基础设施没有及时建设,园区超环 境容量排放污染物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原蚌埠市环境保护局 明确要求园区要加强中水回用,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 1.8 万吨/日。 - 10 - 但园区向北淝河实际排放废水达 3.4 万吨/日,且水质时有超标。 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要求建设 3.2 万吨/日的中水回用项目, 实际仅建成 1.25 万吨/日规模,且督察时也未正常运行。淮河一级 支流北淝河是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受纳水体,由于园区环境基 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加之涉水项目不断增加,北淝河 2020 年水 质类别有 11 个月为 V 类或劣 V 类, 达不到 IV 类水质的考核目标。 怀洪新河是淮水北调重要通道,沿线有多个饮用水水源地, 是安徽省重点保护的清水廊道。但园区雨污分流不到位,一些企 业直接把污水接入雨水管网,经园区外团结沟直排怀洪新河,对 沿线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021 年 1 月,蚌埠市生态环境保 护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园区多条水沟因雨污不分受到污染,水体化 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最高分别达 225 毫克/升、23.5 毫克/升,分别 超过地表水 III 类标准 10.3 倍和 22.5 倍。2018 年以来,市、县两 级生态环境部门十余次下文要求固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上述问 题进行整改,但这些整改要求都石沉大海,直至督察组进驻前, 固镇县及园区才开始在雨水排口进行末端截污,并对企业雨污管 网乱接混接问题开展排查。 (三)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 督察前期摸排发现,固镇经济开发区及其周边农田内存在多 个污水渗坑,对其中一个采样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达 9940 毫克/升,氨氮浓度为 448 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 496 倍、 447 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 11 - 督察发现,丰原集团将数万吨发酵废渣露天堆放在无防渗措 施的地面上,现场恶臭刺鼻,渗滤液四处漫溢,采样监测显示, 化学需氧量浓度 9340 毫克/升,氨氮浓度为 734 毫克/升,总磷浓 度为 15 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 466 倍、733 倍和 74 倍。 厂区内处理能力为 24 吨/日的危险废物焚烧炉,炉温不能达到《危 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相关要求,尾气 二噁英超标风险巨大。 三、原因分析 固镇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到位,政 治站位不高,不顾环境承载力,盲目上马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 任缺失。固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园区管理监督不到位,存在失 职失责情形,园区及周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 12 - 典型案例四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染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 2021 年 4 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永丰 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企业环境污染严重,永丰县委、县政府及相 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园区企 业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一、基本情况 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位于永丰县佐龙乡,由永丰县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管。园区内先后引进有色金属冶炼、化工、 建材等 10 家企业,其中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天勇公司)和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 为有色金属再生冶炼企业,以铅尘、污泥等危险废物为原料,回 收铅、银、锌等重金属。由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企业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导致园区环境风险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企业违法问题突出 园区内企业落后产能长期违法生产,危险废物违规处置,重 金属超标排放,群众反映强烈。 - 13 - 龙天勇公司先后违法建设了 11 台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燃煤 反射炉,用于再生银、铅等有色金属生产,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 同时,自 2008 年以来,企业将 25000 余吨高炉渣、水淬渣和含铅 烟尘等危险废物随意堆存在生产车间和物料仓库,大量灰渣被冲 刷进入雨水管网外排。对企业厂区内雨水沟采样监测发现,水中 镉浓度 59 毫克/升、铅浓度 41.7 毫克/升,分别超过《再生铜、铝、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的 5899 倍、207.5 倍。 祥盛公司长期超经营许可范围非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物,厂区 雨污混排、跑冒滴漏问题严重,危险废物仓库清洗废水、脱泥废 水、循环冷却水等溢流进入雨水管网外排。暗查发现,该园区雨 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镉浓度 0.382 毫克/升、铅浓度 2.96 毫克/升、 锌浓度 72 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 75.4 倍、58.2 倍、71 倍;排口周边土壤铅含量 1800 毫克/千克, 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风险管制值 1.6 倍。 (二)监管职能层层落空 2016 年,江西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 的意见》,要求没有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园区,不得引进新的有污染建设项目。督察发现,永丰县循环经 济产业园至今仍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批,但永丰县政府 2017 年以来 违规引进江西国桢建材有限公司等 5 家企业进驻园区。 - 14 - 吉安市和永丰县工信部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严重失职,2017 年,在已明确认定龙天勇公司使用的燃煤反射炉等设备属于国家 明令淘汰设备后,永丰县工信局仍然对此不闻不问,未对企业提 出淘汰要求。2019 年以来,吉安市工信局先后三次到龙天勇公司 现场检查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却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视而不见。 永丰县政府对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认识不清,担心企业受行政 处罚而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影响当地营商环境,致使相关部门对 企业只检查、不处罚,不断放松监管要求。龙天勇公司和祥盛公 司作为“两高”和涉危涉重企业,本应成为环境监管重点对象,但 督察发现,永丰县工信和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对两家企业开展现场 检查,却从未对两家企业使用落后产能违法生产、重金属废水超 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甚至在江西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求上报涉镉排查结果时,隐瞒园区企业 废水存在超标排放问题,虚报企业无环境违法行为。 (三)整改敷衍应对 2018 年江西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时,群众多次 举报龙天勇公司长期非法排污、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对此永丰 县敷衍应对,仅提出加强日常管理、进行煤改气改造等整改措施, 却回避违法排污的突出问题。上报的整改材料声称企业进行了天 然气改造,但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虽然安装了供气设施,却从未使 用天然气生产,日常生产仍使用燃煤反射炉,表面整改问题突出。 吉安市对上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 15 - 三、原因分析 永丰县委、县政府没有正确认识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 的辩证关系,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不实,对群众身边 生态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工作失职失责,纵容落后产能长期生产, 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熟视无睹,导致局部地区环境风险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 16 - 典型案例五 河南省安阳市压减焦化产能不力 2021 年 4 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督察发现, 安阳市作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城市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 艰巨的城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 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关于“以钢定焦”、压减焦 化产能要求不到位,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碳达峰碳 中和以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一、基本情况 安阳市位于河南省最北部,地处河南、山西、河北三省交汇 地,属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安阳市产业结构偏重,第二产业中钢铁、焦化等“两高” 行业占比高,全市冶金、建材、煤化工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 重高达 56.7%;全市大气污染结构性、根源性问题突出,环境空 气质量改善难度大,形势严峻,安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近几年在全 国 168 个重点城市中排名一直靠后。 二、主要问题 (一)落实国家焦钢比调整要求不力 《行动计划》明确“2+26”城市重点区域要加大独立焦化企业 淘汰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施“以钢定焦”,力争 2020 年炼焦 - 17 - 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以下简称焦钢比)达到 0.4 左右。安阳市 2017 年炼焦与炼钢产能分别为 1200 万吨/年和 1955 万吨/年,焦钢比为 0.61。按照要求,安阳市 2020 年底应全面淘汰 21 座 4.3 米焦炉共 计 660 万吨/年焦化产能。但安阳市在推进淘汰 4.3 米焦炉的同时, 又同步规划建设了 480 万吨/年焦化产能,导致焦钢比与《行动计 划》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截至 2020 年底,安阳市焦化产能 (含在建)达 1020 万吨/年,焦钢比为 0.58,比国家要求的焦钢 比 0.4 仍高出 45%。 (二)新建焦化产能冲动强烈 安钢公司于 2018 年、2019 年先后将 200 万吨炼钢产能转移 至周口市,并同步关闭 4.3 米焦炉共计 180 万吨/年焦化产能,计 划一并转移。2020 年 9 月,河南省工信厅批复同意安钢公司焦化 产能转移计划。10 月,安阳市政府向河南省政府报送《关于深入 推进安阳市钢铁及焦化行业资源整合有关工作的请示》,申请将 安钢公司焦化产能指标留在本地,用于新建焦化产能替代。在请 示尚未获批的情况下,安阳市于 2021 年 1 月印发《进一步优化安 阳市焦化行业资源整合推进方案》,擅自将转移周口的 180 万吨 焦化产能算作冲抵本地应完成的 20%产能压减指标,将其余 480 万吨焦化产能全部用于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鑫泰能源 有限公司、利源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等 3 家企业新建焦化产能指标。 截至督察时,这 3 家企业均已开工建设,建成焦炉 4 座,在建 4 座,总产能 480 万吨/年。而周口市承接安钢公司转移产能指标新 - 18 - 建的 168 万吨/年焦化项目也已经当地发改委备案, 进入招标程序。 从而出现安钢公司 180 万吨焦化产能“一女二嫁”现象。 (三)部分淘汰焦炉未按时关停 2018 年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 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2020 年年底 前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在全省范围内淘汰炭化室高度在 4.3 米及以下的焦炉。安阳市统筹谋划推动不够,2020 年才集中 推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安阳市政府为此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向河南省政府报送了《关于顺成集团鑫磊集团暂时保留 5 座 4.3 米焦炉用于新焦炉烘炉有关情况的报告》,申请顺成集团、鑫 磊集团 5 座 4.3 米焦炉延期至 2021 年 4 月底前淘汰。截至 4 月 15 日,督察组进驻后,上述 5 座焦炉才全部关停。 三、责任分析 安阳市委、市政府落实国家“以钢定焦”政策不力,没有完全 顾及产业结构明显偏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的客观实际,对 压减焦化产能重要性认识不足,完成任务决心不大,工作推进不 力。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 19 - 典型案例六 湖南省洞庭湖区化肥减量数据虚假失真 2021 年 4 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湖南省洞庭 湖区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以下简称湖区三市)督察发现, 三市化肥减量工作普遍存在部署敷衍了事、推进不严不实、统计 虚假失真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经过综合整治,洞庭湖区环境污染趋势得到一定程 度遏制,但洞庭湖以及岳阳华容东湖、常德珊珀湖、益阳大通湖 等湖泊水质总磷浓度仍然超过国家Ⅲ类水质标准,区域环境压力巨 大。造成洞庭湖流域磷超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农业面源污 染是主要因素之一。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湖区三市 种植业排放的总磷、总氮分别为 1382 吨、15129 吨,占湖区排放 总量的 19.51%、25.82%。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国家有关部 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洞 庭湖周边地区 2020 年化肥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10%以上。 二、主要问题 (一)部署安排敷衍了事 2019 年 2 月,湖南省制定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 坚战实施方案》,再次强调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使用减量目标, - 20 - 并明确要求“各市州根据本文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督察发现,岳阳市、益阳市至今仍未制定相关方案;常德市虽然 于 2019 年 8 月印发实施方案,但未充分结合该市实际进行部署。 湖区三市在布置化肥减量年度工作任务时,也一再降低要求。 常德市虽然于 2019 年下达过减量指标,但在 2020 年,又放松要 求,不再提及减量指标。岳阳市在下达化肥减量年度控制目标时, 仅有形式上的指标要求,没有实质性的考核约束。益阳市在 2020 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将考核标准定为“2020 年化肥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6%以上”,低于国家目标。即便如此, 益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年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中对该目标未提及。 (二)工作推进不严不实 测土配方施肥“偷工减料”。本该先测土,再配方,再施肥, 而湖区三市农业农村部门普遍默认市场流通的复合肥即为配方肥, 鲜有开展按需配方工作。常德市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不仅没有对测 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情况开展入户调查,反而临时编造虚假台账 应付督察组。施用商品有机肥“滥竽充数”。根据《常德市 2019 年 度大田监测报告》,全市 112 个监测点仅有 29 个施用过有机肥, 汉寿县等地没有监测到施用有机肥。但 2019 年,汉寿县上报称, 通过有机肥替代实现了 977.4 吨的化肥减量。种植结构调整不严 不实。2020 年,益阳市沅江市上报,通过减少水稻、油菜等种植 面积,实现化肥减量 2200 吨,占 2020 年化肥减量的 73.5%,但 - 21 - 现场督察发现,其实际种植面积不降反增,水稻和油菜种植面积 各增加约 5 万亩。 督察组在湖区三市实地走访和电话回访近 30 家农户和种植 大户,均反映近年来化肥使用量没有减少。化肥减量数据与群众 感受大相径庭。 (三)统计数据虚假失真 督察发现,湖区三市化肥减量统计“两张皮”问题突出,统计 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各有一本账,且差异较大。统计部门数据显 示,岳阳、常德、益阳三市 2019 年化肥使用量较 2015 年减幅分 别为 9.94%、-4.86%和 16.22%,而农业农村部门测算数据显示减 幅分别为 7.82%、10.64%和 10.97%。 走访统计部门了解到,各地普遍没有开展过抽样核实。按照 《湖南省农村统计年鉴》,岳阳、常德、益阳三市 2015 年至 2018 年化肥使用量基本保持平稳,而到 2019 年,三市化肥使用量均较 2018 年急剧下降,分别减少 11.8%、6.31%和 12.92%,存在化肥 减量数据虚报乱报问题。 走访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到,各地在化肥减量统计过程中,普 遍选择性使用数据,只算减肥措施的理论减量,不考虑种植面积 增加的化肥使用增量。2020 年,岳阳、常德、益阳三市水稻播种 面积较 2019 年分别增加 26.1 万亩、49.5 万亩和 25.5 万亩,但三 市在统计化肥使用量时,均未计算该部分增量。 - 22 - 三、原因分析 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三地党委、政府思想认识不到位, 没有深刻理解化肥减量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没有深刻认识 化肥减量对洞庭湖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要意义,解决洞庭湖 区农业面源污染的内生动力不强。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不力,化肥减量工作不严不实、敷衍了事、浮于表面。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 23 - 典型案例七 广西北海等地生活垃圾处理短板明显 环境风险突出 2021 年 4 月,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广西生活垃 圾处置工作发现,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缺口大,规划的 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垃圾渗滤液大量积存,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 污染问题较为普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关系民生福祉的重 要工作。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时,即明确要求 广西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广西在 《“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出 “到 2020 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5%以上, 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0%以上;建制镇生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以上”等目标,并且规划新建及续建 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 45 个,新增处理能力 1.92 万吨/天, 计划 2020 年底前,建成投运 1.72 万吨/天。 二、存在问题 (一)规划项目建设滞后,垃圾渗滤液大量积存 据测算,2020 年广西生活垃圾产生量为 2.9 万吨/天,但广西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仅为 2.16 万吨/天,而 2020 年实际无害 - 24 - 化处置量仅 2.09 万吨/天。《“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 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及续建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 45 个,但 截至 2020 年底尚有近 1/3 项目未建成。北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项 目(原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焚烧厂工程项目)自 2012 年 6 月立 项后,搁浅至今仍未建成,导致北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长期超负 荷运行。 处置能力缺口给广西现有垃圾填埋设施的运行带来了巨大压 力。督察发现,51 座在役垃圾填埋场中,有 24 座超量填埋。这 24 座填埋场设计处置能力总计 0.46 万吨/天,实际填埋量却高达 0.83 万吨/天。 由于填埋场大幅超量填埋,部分填埋区覆盖不到位导致混入 大量雨水,加之渗滤液处理系统老旧、处理能力退化等原因,垃 圾渗滤液产生量远远超出处理能力,大量积存。截至 2020 年底, 广西 73 座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积存量高达 58.2 万吨,环境风 险十分突出。 (二)环境污染问题易发多发,违法方式多种多样 在巨大的处置能力缺口背景下,广西垃圾处置企业环境违法 行为呈现高发态势。 一是长期违规倾倒垃圾渗滤液至市政管网。北海市生活垃圾 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严重不足,2020 年产生量约为 700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仅为 200 吨/天。2016 以来,该填埋场在未经任何部 门审批同意情况下,私自将垃圾渗滤液转运至工业园区垃圾转运 - 25 - 站,利用专门设置的隐蔽倾倒点,偷排至市政管网,五年累计偷 排量达 53.56 万吨。其中,仅 2020 年偷排量就高达 18.4 万吨,而 其自身实际处理量仅 8.3 万吨,性质极其恶劣。 二是垃圾渗滤液超标直排外环境。横县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 渗滤液收集不完全,填埋作业区垃圾渗滤液通过撇洪沟雨水渠直 排外环境,现场对填埋区外流渗滤液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 氨氮、总铬浓度分别高达 14473 毫克/升、559 毫克/升、0.218 毫 克/升,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表 2 排放限值 13.5 倍、21.4 倍、1.1 倍;对渗 滤液混入雨水后形成的厂界外排水进行监测,COD、氨氮浓度分 别高达 902 毫克/升、72.6 毫克/升,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 2 排放限值 8 倍和 1.9 倍。 三是治污设施闲置,造假骗取政府资金。桂平市生活垃圾填 埋场实际垃圾填埋量同样远超设计能力,设计填埋量 200 吨/天, 实际填埋量 500 吨/天。督察发现,该填埋场私自停运、闲置三套 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将垃圾渗滤液长期不做任何处理,直接回 灌到垃圾填埋区;通过干扰流量计探头、反复抽取出水口采水井 内清水等方式,伪造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以及排放水量正常、水 质达标的假象,骗取政府治污资金,涉嫌违法犯罪。 (三)农村垃圾焚烧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截至 4 月 22 日,督察组共向广西转办群众信访举报 1267 件, 涉及生活垃圾投诉 131 件,占转办件总量的 10.34%,群众对农村 - 26 - 垃圾焚烧问题反映强烈。督察组检查发现,由于广西农村垃圾收 运、处理体系不完善,农村垃圾散烧、露天焚烧等情况屡禁不止。 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六无口附近的焚烧处理设施停运后,周边区 域垃圾仍旧每天源源不断地运往该焚烧点,并在厂区附近直接露 天焚烧,浓烟滚滚,气味刺鼻,焚烧产生的焦油混同垃圾渗滤液 四处漫流至外环境,触目惊心。据现场垃圾转运人员介绍,每天 运输至该点位露天焚烧的垃圾量约 4—5 吨。 三、责任分析 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对生态环保工作重视不够,垃圾处理设 施建设投入不足,导致环境风险长期积累,污染严重。 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力,监 督管理失职失责。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 27 - 典型案例八 云南省文山州违建小水电敷衍整改 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021 年 4 月,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 云南省文山州在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中敷衍应对,省级相关部门 对整改工作审核把关不严,位于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二河 沟一级电站至今仍在违法生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威胁 保护对象生境安全。 一、基本情况 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文山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交界的老 君山区域,2003 年 6 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华盖木、长蕊木兰等 多种木兰科植物及其生境,季风性常绿阔叶林和山地苔藓常绿阔 叶林生态系统,以及蜂猴、倭蜂猴、黑熊等动物。文山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总面积 26868 公顷,其中核心区 10304.6 公顷,缓冲区 7793.5 公顷,实验区 8769.9 公顷。 2010 年 3 月,文山州二河沟一级电站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和环 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 冲区内,开工建设 5.5 公里长的引水渠以及取水口、拦水坝等设 施,并于 2012 年 11 月建成投入运行,装机容量为 2×1250 千瓦, - 28 - 年平均发电量 1178 万千瓦时,导致保护区内那么果河约 6.5 公里 河段长期减水甚至脱水,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 二、主要问题 (一)规避问题,整改工作敷衍应对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云南省个 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建设小水电等问题,云南省制定的 整改方案也明确了相关整改措施。文山州政府明知二河沟一级电 站违法侵占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却装作不知 道这回事,在 2018 年 12 月 28 日制定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中央 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时回避矛盾,不将该 电站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2019 年 5 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 120 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再次明确指出文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二河沟一级电站违法建设问题。但文山州 政府仍置若罔闻、不予重视,仅安排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 局于 2019 年 8 月制定《关于对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评估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敷衍应对,将责任分解到不具 备解决该问题能力的局内设科室、文山市管护分局、西畴县管护 分局,以文件落实文件,导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20 年 12 月 16 日,文山州政府在并未开展相关具体工作的 情况下,向云南省能源局报送《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中小水电清理问题进行验收销 - 29 - 号的请示》,谎称“中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已完成”,企图蒙混过 关。 (二)审核把关不严,违建小水电成“漏网之鱼” 二河沟一级电站总装机容量 2500 千瓦,属云南省明确的小水 电站,且建于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后,生产设施位于核心 区和缓冲区内,也未办理林地占用和环评审批手续,按照水利部 等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 以及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 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属于“立即退出类”, 应于 2020 年底前拆除。但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云南省水利厅)在审核把关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 2020 年 3 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分类电 站名单的通知》中将其列为“限期退出类”,致使本应“立即退出” 的二河沟一级电站得以延续生产至今。 三、责任分析 文山州政府在涉及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小水电问 题整改工作中敷衍应对、不动真碰硬,放任二河沟一级电站非法 侵占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 公室工作不严不实,在审核确定二河沟一级电站清理整改分类时 “放水”,致使该电站长期违法生产。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 工作。 - 30 -

附件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汇编(三)(2021年4月28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