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北 海市社会 信用体系 建 设联席会 议办公室 北信联席办〔2020〕6 号 北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关于对房地产领域 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 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 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国家 发改委等 31 部委《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 号) 等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北海市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 - 1 - 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 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北海银保监分 局、市文明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共同协商,就房地 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一致,形成了《北海 市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海市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北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 年 7 月 21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北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1 日印发 - 2 - 附件 北海市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等 31 部委《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 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7〕1206 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 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 经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 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北海银保监分局、市文明办、总工 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 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 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 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3 上述房地产领域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提供。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1.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 码),失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失信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 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北海市社信用信 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在“信用北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 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 台、“信用北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 行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北海”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局 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 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方案审 查、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 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 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依法禁止或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9.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 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0.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3.引导金融机构获取惩戒对象信用信息,作为评级授信、信贷 融资重要参考依据。 14.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5.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 策申请不予批准 16.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5 17.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 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18.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19.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 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 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0.在“信用北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惩戒对 象的失信行为。 21.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 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 以下措施。 2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2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 定期开展抽查。 2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 相关业务培训。 2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 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6 2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 罚。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 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 五、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 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 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 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 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7 附表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第(十)项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意见》第(十)项 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8- 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局、水利 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局 (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 意见》第(十)项 网签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 意见》第(十)项 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 局、人力资源社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 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保障局、国资委 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 指导意见》第(十)项 市科技局 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7、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 采购活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第(十)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8、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 意见》第(十)项 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 (十五)项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9- 市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局、住 房城乡建设局、交 通运输局、水利 局、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财 9、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政局、住房城乡建 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 意见》第(十)项 设局、交通运输 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五十三、五十六条 局、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0、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市国资委、住房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乡建设局 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意见》第(十)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1、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 1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 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 号)第四条规定 市委编办 代表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 号)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13、引导金融机构获取惩戒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作为评级授信、信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融资重要参考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 10 - 人民银行北海市 中心支行、北海银 保监分局 14、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四条 参考。 市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财 15、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 意见》第十条 政局、国资委等有 易活动。 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16、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 市财政局等有关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资金支持。 单位 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17、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 市发展改革委等 意见》第十条 政策。 单位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 18、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八条 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中央企业资产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19、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 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 “文明单位” 、 “道德模范” 、 “五 一劳动奖章等”等政府荣誉。 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 号的予以撤销。 市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市文明办、总工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三)、 (四) 会、团市委、妇联 项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四)项 - 11 - 20、在“信用北海”网站、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 城乡建设局等单 位 21、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 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局等负有市场监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 意见》第十条 管职能的行业主 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 管部门 查比例和频次。 2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2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 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 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2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 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 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 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 降级处理; 2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 和行业禁入; 2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 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 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房城乡建设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统各级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