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_其他文件_上海市生态环境局.pdf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监测〔2022〕132 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 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各有关单 位: 为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管理,确保地下水环境监测 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根据《“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和 《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HJ 164-2020)相关要求,现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要求进一 步明确如下: — 1 — 一、规范建设,落实权属单位主体责任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以下简称监测井)权属单位是监测井建 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的要求,参照附件 1 开展监测井的建设及改造;相关区生态环境 局和园区管委会在做好自有监测井建设改造的同时,还应结合日 常工作,加强对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 院应做好自有监测井建设改造,并为本市监测井管理提供技术支 撑。不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设要求的监测井,应 在 2023 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专业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维护保养 各单位应委托专业人员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维护,设施一经 损坏,必须及时修复。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保证监 测井出水水清砂净;每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井深测量,当监测井 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应及时清淤,疏通管路;每两年对监测井 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向井内注入灌水段 1 m 井管容积的水 量,当水位复原时间超过 15 min 时,应进行洗井,确保监测井 能符合环境监测使用要求。 各监测井权属单位应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必要时应暂停监测 井的使用或进行报废。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1)因人为原因无法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2)监测井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已损坏; — 2 — (3)无法进入监测现场; (4)周边环境状况管理不善导致水质受影响; (5)部分低渗透性监测井在现有采样技术条件下无法达到 洗井采样技术规范要求; (6)其他可能影响点位稳定管理和监测评价的情况。 三、动态更新,确保监管要求有效衔接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监测井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监管要求的 有效衔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 环科院应按照附件 2,将本单位的地下水监测井信息、点位平面 示意图、监测井与周边环境照片、成井结构图(专业规范监测井) 汇总后报送至联系人并动态更新监测井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和 园区管委会还应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排查及废弃井回填工作的通知》 (沪环土〔2021〕249 号)已填报信息的基础上,指导前述重点 监管单位报送附件 2 增补信息、点位平面示意图、监测井与周边 环境照片、成井结构图(专业规范监测井)。 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 应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将自有监测井和所管辖重点监管单位 监测井的信息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对监测井的统一编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单 位应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监测井标识设置,并再次报送 — 3 — 标识设置后的照片。 联 系 人: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梅宇,电话:23117313 市环境监测中心 朱梦杰,电话:24011772 电子邮箱:zhumj@sheemc.cn 附件:1.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和标识设施要求 2. 监测井相关基础信息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8 月 8 日 — 4 — 附件 1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和标识设施要求 监测井标识和保护设施设置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 范》 (HJ 164-2020)要求执行。 一、建设要求 监测井取水位置一般在目标含水层的中部;监测井滤水管要 求,丰水期间需要有 1 m 的滤水管位于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 1 m 的滤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下;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 50 mm, 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井管各接头连接时不能 用任何粘合剂或涂料,推荐采用螺纹式连接井管;井口保护筒宜 使用不锈钢材质,井盖中心部分应采用高密度树脂材料,避免数 据无线传输信号被屏蔽;井盖需加异型安全锁;依据井管直径, 可采用内径为 24 cm~30 cm、高为 50 cm 的保护筒,保护筒下部 应埋入水泥平台中 10 cm 固定;水泥平台为厚 15 cm,边长 50 cm~100 cm 的正方形平台,水泥平台四角须磨圆。无条件设置水 泥平台的监测井可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二、标识设置 监测井标识是现场快速确认信息的重要设施,包括铭牌、警 — 5 — 示标和警示柱、宣传牌等,厂区及园区内的监测井警示标和警示 柱、宣传牌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中,监测井编码和二维码由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确定,各有关单位据此开展监测井标识的制 作。 监测井铭牌应固定在监测井井台上;如井台不具备条件的, 可附着并固定在其他保护设施上。 三、编码规则 地下水监测井编码应设置为 8 位数字,并包含行政区号、监 测井类型、监测井权属单位性质、顺序编号对应内容。 第 1-3 位:行政区号,例:黄浦区为 101; 第 4 位:监测井类型,潜水井为 1,承压层井为 2,其它井 为 0; 第 5 位:监测井权属单位性质,生态环境部门为 1,其它政 府部门为 2,企业/园区为 3,民用为 4,其它类型单位为 0; 第 6-8 位:顺序编号,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编号,确保一井 一编码。 各区行政编号对照表 序号 区名 行政区号 1 黄浦区 101 2 徐汇区 104 3 长宁区 105 4 静安区 106 — 6 — 序号 区名 行政区号 5 普陀区 107 6 虹口区 109 7 杨浦区 110 8 闵行区 112 9 宝山区 113 10 嘉定区 114 11 浦东新区 115 12 金山区 116 13 松江区 117 14 青浦区 118 15 奉贤区 120 16 崇明区 151 四、铭牌规格要求 监测井铭牌规格要求 项目 参数要求 材质 304#(或更高标准级别)不锈钢,厚度 2mm 以上 表面处理 亚光拉丝工艺 外形尺寸 长方形,300mm×200mm 信息内容和字体要求 内容自上而下、自左而右分别为:生态环境保护标识(绿 色,直径 80mm)、二维码(80mm×80mm)(包含井编号、 经纬度、井深、建井日期、滤水管长度及深度、井顶高程、 地下水水位、监测井现状、建井单位及联系电话、管理单 位及联系电话)、“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华文中宋,加 粗,24pt)、基本信息(宋体,18pt,其中“监测井编码”、 “建井单位”、“管理单位”、“联系电话”加粗) 工艺 激光雕刻技术,黑色喷涂 安装方式 四角预留直径 4mm 孔位,通过结构胶居中粘贴,并在四角 加装长度不小于 15mm 的不锈钢螺丝加固 — 7 — 五、铭牌示意图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铭牌牌示意图 — 8 — 附件 2 监测井相关基础信息表 序 号 井所 有者 (单 位) 区 县 所 在 地 址 经 度 纬 度 建 井 时 间 井管(筒) 基本情况 成 井 深 度 材 质 井 径 在 用 监 测 井 废弃监测井 监 测 频 次 封 井 回 填 时 间 废 弃 时 间 废 弃 原 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井 所 有 者 单 位 性 质 建 井 单 位 及 联 系 电 话 点 位 名 称 / 编 号 监 测 井 所 在 用 地 类 型 监 测 井 现 状 监 测 用 途 监 测 井 类 型 填表说明: 1. 井所有者(单位) :所属单位法定全称; 2. 所在地址:监测井所在区域的可查询地址,如“xx 区 xx 路 xx 弄(号)” ; 3. 经度、纬度:采用 GPS 坐标系,用度、分、秒表示,例如“121°49′11″” ; 4. 建井时间:表格中涉及时间的,统一格式为 xxxx(年)xx(月) ,例如“201203” ; 5. 成井深度:监测井建井深度,单位用 m 表示; 6. 材质:井管(筒)材质,例如“PVC”、 “钢管”等; 7. 井径:井管(筒)直径; 8. 报废原因:井管(筒)自身原因、无法满足监测要求、长期停(弃)用; 9. 联系人: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同志或个人全名; 10. 联系电话:手机号、座机; 11. 井所有者单位性质:井所有者(单位)性质,如生态环境部门、其它政府部门、企业/园区、民用或其它类型; — 9 — 滤 水 管 长 度 滤 水 管 深 度 井 顶 高 程 地下水 水位 初 见 水 位 稳 定 水 位 含 水 层 类 型 监 测 层 位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名 称 备 注 12. 建井单位及联系电话:负责监测井施工的单位名称及电话; 12. 点位名称/编号:井所有者(单位)对监测井设置的点位名称或者编号; 13. 监测井所在用地类型:建设用地、农用地、其它; 14. 监测井现状:报废、在用、暂时停用; 15. 监测用途:监督监测、自行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其他监测; 16. 监测井类型:潜水井、承压层井、其它井; 17. 含水层类型:潜水含水层、微承压含水层、第 1~5 承压含水层; 18. 监测层位:对应含水层类型填写,不明确含水层或跨含水层的填写筛管深度; 19. 水文地质单元:填写三级水文地质单元类型; 20. 备注:现状中暂停使用的原因或监测用途为多种的相关解释等。 — 10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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