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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统计局权力事项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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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统计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承 职 序 接 权 职权 号 部 类 名称 门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来源文 件 (111 号/5号 /12号/ 自行梳 理) 能 项 否 备 数 公 注 开 《统计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四 ) 对 本 地 方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严 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失 察 的 。 1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行 政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1.立案责任: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检查发现或接到统计违法线索举报等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人辩解陈述;师市统计局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师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的 。 统 计 人 员 有 前 款 第 三 项 至 第 五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改 正 ,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销 毁 或 者 转 移 证 据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师市统计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统计行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111号 政处罚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 权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听证的费用。 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序 移 送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 计 资 料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 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 服 的 , 向 国 家 统 计 局 在 该 派 出 机 构 所 在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派 出 的 调 查 机 构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99 项 能 第四师统计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承 职 序 接 权 职权 号 部 类 名称 门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来源文 件 (111 号/5号 /12号/ 自行梳 理) 能 项 否 备 数 公 注 开 《统计法》 2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行 政 处 罚 1.立案责任: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检查发现或接到统计违法线索举报等 ,发现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执法检 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 查的问题予以立案。 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或者妨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碍调查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师市统计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供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 虚假或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者不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 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 整资料 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听 证 的 费 用 。 111号 的、未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 按时提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供资料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经催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 报后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未提供 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不 在 场 的 , 7 日 内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 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序 移 送 。 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600 项 能 第四师统计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承 职 序 接 权 职权 号 部 类 名称 门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来源文 件 (111 号/5号 /12号/ 自行梳 理) 能 项 否 备 数 公 注 开 1.立案责任: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检查发现或接到统计违法线索举报等 ,发现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 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执法检 查的问题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 辩 解 陈 述 , 执 法 人 员 应 保 守 有 关 秘 密 。 3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行 政 处 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农业 普查对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师市统计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象的单 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位和经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营户拒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 111号 绝配合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听 证 的 费 用 。 统计调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查和统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计检查 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的处罚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 序 移 送 。 第 601 项 能 第 603 项 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行 政 检 查 1.检查责任: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 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 。 案件材料。 3.处理责任: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统计检 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111号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查权 按 照 程 序 立 案 ; 三 是 对 没 有 发 现 问 题 的 提 出 检 查 结 论 。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执 行 责 任 : 检 查 结 束 后 , 跟 踪 落 实 处 理 意 见 。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 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师统计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承 职 序 接 权 职权 号 部 类 名称 门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来源文 件 (111 号/5号 /12号/ 自行梳 理) 能 项 否 备 数 公 注 开 《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行 政 检 查 1.检查责任: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 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案件材料。 对统计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违法行 。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为或者 3.处理责任: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11号 核查统 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计数据 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检查结论。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方面的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检查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 4.执行责任:检查结束后,跟踪落实处理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 605 项 能 第 606 项 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行 政 奖 励 对统计 人员或 者集体 在统计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统计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 法、统 。 和要求等。 计调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统计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111号 监督等 予表彰和奖励。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方面做 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 出显著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成绩的 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揭发 、检举 统计违 法行为 有功的 奖励 第四师统计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承 职 序 接 权 职权 号 部 类 名称 门 型 7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8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9 第 四 师 统 计 局 第 四 师 10 统 计 局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来源文 件 (111 号/5号 /12号/ 自行梳 理) 能 项 否 备 数 公 注 开 行 政 奖 励 对单位 和个人 在农业 普查工 作中忠 于职守 ,坚持 原则, 做出显 著成绩 的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 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111号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 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607 项 能 行 政 奖 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 和要求等。 对经济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普查违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法行为 111号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 检举、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监督的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608 项 能 行 政 奖 励 对经济 普查工 作中贡 献突出 的先进 集体和 先进个 人的奖 励 第 609 项 能 行 政 奖 励 对统计 中弄虚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 作假等 和要求等。 违法行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为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有功的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 单位和 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人给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予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 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111号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 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号 第 1198 能 项 第四师统计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来源文 件 (111 号/5号 /12号/ 自行梳 理) 能 项 否 备 数 公 注 开 行 政 奖 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 对农业 和要求等。 普查违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法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举报有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 励。 功人员 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给予奖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号 第 1199 能 项 行 政 奖 励 对人口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 普查中 和要求等。 表现突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出的单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彰和奖励。 位和个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 人给予 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表彰和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号 第 1200 能 项 承 职 序 接 权 职权 号 部 类 名称 门 型 第 四 师 11 统 计 局 第 四 师 12 统 计 局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第四师统计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承 职 序 接 权 职权 号 部 类 名称 门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来源文 件 (111 号/5号 /12号/ 自行梳 理) 能 项 否 备 数 公 注 开 《统计法》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 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 四 师 13 统 计 局 其 他 职 权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 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审批和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备案团 《统计法实施条例》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场新建 2.审查责任: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或修订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的统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 调查项 111号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目,以 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4.公布责任: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及各师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部门的 第八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统计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目 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 602 项 能 第 604 项 能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 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 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 四 师 14 统 计 局 其 他 职 权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1.建议责任: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且主要内容与已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备案文号。 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 统计违 2.移送责任:将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 《统计法》 法行为 计调查项目除外。 111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 机关。 处分建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对 书 面 处 理 结 果 归 档 备 查 , 并 跟 踪 检 查 。 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 议权 调查;(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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