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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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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财办采〔2021〕18 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省 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采购效率和效 益,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 / 1 /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9-44〔2021〕7 号) / 2 / 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 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采购 效率和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 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 是指依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通过直购、竞价、议价、询价等简 易采购程序,实现小额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业务全流程 电子化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卖场由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各市(区)级 财政部门依托电子卖场采购平台建立电子卖场分站,并负责本级 电子卖场分站的管理,建成全省资源共享、标准统一的电子卖场 “一张网”。电子卖场由省财政厅委托运营商建设和运行。 / 3 /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品目、 数据接口规范和产品分类标准;制定交易规则,协调和指导全省 电子卖场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省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各市(区) 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各市(区)级 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省级品目总数 的 20%,扩大品目需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筹实施。 第七条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省级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征 集、产品上架审查和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协调指导省级 电子卖场商品在市(区)级分站部署实施。市(区)级集中采购 机构负责同级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征集、商品上架审查和交易纠纷 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处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 下且在电子卖场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通过电子 卖场采购。 第二章 采购人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电子卖场 交易规则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 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款项。采购人要落实节能环保、首台(套) 创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厉行节约, 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 4 / 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 准、明确岗位职责,在满足采购需要条件下选择优质优价的货物 和服务。 第十一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实 施采购,选择的商品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三)执行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电子卖场 品目; (四)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实施采购,并进行 确认结果、签订合同、收货、验收、付款等;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约定及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 行评价;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 采购。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应合理选择交易方式。 第三章 供应商和商品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5 / (二)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其他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应按照承诺供货区域、商品品目和优惠率等要求自愿签订电子卖 场入驻协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遵守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 (三)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并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正规发票; (四)提供的商品必须与采购合同内容一致; (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管理工作,包括商品信息 维护、订单确认、成交结果确认,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对交易及履 约行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由制造商、代理商、电商以及定 点采购供应商等组成。 制造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供应商。 代理商是指与制造商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从制造商组织货源 销售的组织或自然人。 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面向社 / 6 / 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 定点采购供应商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承诺入围方 式产生,按照入围协议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制造商、代理商、定点供应商、电商原则上由省 级或市(区)级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公开征集承诺入围 方式产生,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签订入围协议。其入围协议在 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满未续签协议的,其协议自动失效。市(区) 级电子卖场分站直接共享省级电子卖场入围结果。市(区)级财 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共享其他分 站结果,确定本级定点采购供应商。入围省级电子卖场的电商可 通过自主设定服务区域的方式入围市(区)级电子卖场,无需再 次备案。县市(区)开设电子卖场分站的,原则上应共享市(区) 级电子卖场结果。 第十七条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 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生产厂商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不 得明显高于该商品社会公允价格,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 价格*承诺折扣率; (三)商品价格变动或者商品主要参数、服务承诺、供应商 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 个 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四)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其他配件或 / 7 / 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事前公开有偿收费标准,否则不得要求采 购人另行支付; (五)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之外实施的促销活动或优惠政策, 应当同步在电子卖场实施。 第十八条 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电子卖场品目类别入驻要 求,签订电子卖场入驻协议,同时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当及时维护上架商品、服 务信息,全面客观展示商品。电子卖场通过大数据对商品进行价 格监测,杜绝价格畸高、特供专供产品。 第二十条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需提交 书面申请,经负责入围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后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和 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常态化退出机制。 第四章 交易规则和采购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卖场提供网上直购、议价、竞价和网上询 价 4 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可以选择直购、 议价、竞价和网上询价 4 种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服务项目可以采 用直购和议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直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择优选择电子卖场中上架 产品,直接向供应商下单,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即成交 的交易方式。电子卖场展示的商品价格是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 / 8 / 供应商议价,采购人确认下单后,供应商在确认前可以随时取消 订单。 第二十四条 议价方式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直接选择 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进行协商议价,根据供应商报价响应情况确定 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竞价方式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 供应商竞价,自主选择同一品牌的不少于 3 家供应商竞价或不少 于 3 个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竞争。采用竞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将采购 需求清单随竞价邀请公告一同发布,从竞价邀请公告发布至响应 截止时间应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询价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主要标的物在电子卖 场,配件不在电子卖场的,由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发布需求公告, 明确参数要求,电子卖场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报 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采用询价方式的,从询价公告发布之日起 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满足条件的响 应供应商不少于 3 家且主要标的物品牌不少于 3 个。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必须选择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价和询价方式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不足 3 家的,采购人可以将询价或竞价截止时间顺延 3 个工 作日或调整采购需求重新生成公告,也可以转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直购方式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人订单后 1 个 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询价、竞 价和议价交易方式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 3 个 / 9 / 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数量、技术 和服务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流程 (一)采购计划备案。编制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人通过 陕西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进行备案。采购计划备案完成后,采购 任务书同步至电子卖场。采购预算编制额度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 以外的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直接进行采购,无须编制采购预算。 (二)实施采购。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按照操作流程和交易规 则,下单实施采购。 (三)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 订采购合同,及时将采购合同在陕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备案和公 告。 (四)验收付款。采购商品或服务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 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电子卖场开设带量采购专区、首 台(套)创新产品专区、特色农副产品馆,具体交易规则另行制 定。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商 品及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人应及时予以 确认。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 / 10 / 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 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发起结 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服务 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 后服务。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 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 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 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 在质量问题,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 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应进行协调、处理,运维单位应予配合,并将 处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 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 / 11 / 的; (二)供应商参与竞价或询价期间,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 求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私自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算资金的; (六)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 门进行约谈,并督导供应商限期改正: (一)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 商品描述与实际明显不符的; (二)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 时更新,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 (三)电商上架非自营商品,厂商上架非本企业生产制造商 品,经销商提供非授权厂商制造商品的; (四)上架或销售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外的商品,或者特供商 品的; (五)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电子卖场更新信息 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 3 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人发出的订单 / 12 / 被采购人投诉的; (七)合同签订前,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采购人订单,被采 购人投诉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约,延期供货、提供服务等被采 购人投诉的; (九)提供的商品存在非全新正品、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 置或服务标准的; (十)电子卖场商品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合理价格 的; (十一)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 的,被采购人投诉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或者拒绝 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电子卖场入驻的; (十四)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 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 (十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 信息的; (十七)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十八)供应商入驻卖场后,12 个月内在电子卖场中销售 业绩为零的; / 13 /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认为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电子卖场的 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监督或举报,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对 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 在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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