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渭区丰原镇阿杆村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渭环临发〔2021〕10 号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临渭分局 关于渭南阿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渭区丰原镇阿杆村 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渭南阿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渭南阿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渭区丰原镇阿 杆村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 1 - 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经我局对该 《报告表》进行认真审查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阿杆村,项目占地 6.2 亩, 其中建设办公用房 150㎡,生产用房 1540㎡,库房 500㎡,发酵 池 140m³1 个,购置装载机 1 台、搅拌设备 1 台、输送设备两套 等设备,辅设电力、监控、通讯电缆等设备,年产有机肥 3000 吨。项目总投资 150 万元,环保投资 32.1 万元,占总投资的 22.73%。 二、审批意见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渭南市临渭区发展 和改革局《关于阿杆村有机肥生产项目立项的批复》(渭临发改 发〔2018〕145 号)、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人民政府《关于丰原 镇阿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的情况说明》(渭临丰政字 〔2020〕117 号),项目经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 以实现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建设期及运行期噪 声、大气、污水处理等设施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 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 2 - (一)施工期环境管理。一是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和市、区政府“治污降霾”相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 施工工地 6 个 100%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挖填土方 的合理调配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的破坏。二是从严落实 《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及《陕西省建筑施 工扬尘治理措施 16 条》等文件中的相关扬尘防治措施规定。三 是必须加强施工车辆运行管理与维护,运输车辆禁止超载,减少 车辆尾气排放。四是厂界噪声要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标准限值。要设立临时声屏障, 选用低噪声设备,要采取一定的吸音、隔声、降噪措施。五是施 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化 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得外排。六是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 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筑垃圾作为回填材料,不能利用的要 统一妥善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管理 1、大气环境。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符合《饮食业油 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 2 规定后达标排放; 半成品破碎、筛分工艺废气通过 3 台集气罩及 1 台高效布袋除尘 处理达标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发酵池顶部以及四周设置全封 闭结构,恶臭气体通过风机集中收集后全部进入 1 座生物除臭塔 处理后经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符合《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要求后达标排放。 - 3 - 2、生产废水。发酵池、化粪池做好防渗处理;食堂废水经 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连同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拉运,不 得外排。 3、运营期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 隔声和绿化等措施,厂房隔声,有效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严防对厂区周边环境敏感点造成环境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 放。 4、固体废物。生产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 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机油、废油抹布手套、废机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 废物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 置。 (三)项目施工完成后,及时对临时用地和厂区边角地带进 行生态恢复或绿化,尽量增加绿化面积,符合绿化要求。 四、项目自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 理排污许可证。并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 由渭南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临渭大队监督管理。 - 4 - 六、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变 化,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七、项目批复后,应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临渭分局 2021 年 1 月 18 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 7 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3—3035512 传真:0913—2192094 通讯地址: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农园路 4 号 抄送:渭南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临渭大队、陕西永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临渭分局 2021 年 1 月 18 日印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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