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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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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doc

珠海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 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 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 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 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 其他环保部门法定管辖的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事项,由有权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 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 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 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 — 1 — 保护区条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 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建设项目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使用。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 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4. 其他法定的未取得许可的相关事项。 以上事项,由有权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 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接到举报的环保部门逐 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 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 法》 。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 — 2 — 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 弄虚作假。 4.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 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其中,举报 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 法行政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 《行政处罚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 法》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治条例》 。 四、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1.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 2.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 。 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 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 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 — 3 — 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 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 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 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 部门无权受理。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 责任法》 《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 六、申请公开环保信息 1.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 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 为的环保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举报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辖区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程序。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 公开办法(试行)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七、应环保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 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 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2.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行政 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邀请公 — 4 — 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环 保部门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 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资质管 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 章制订、标准制订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对主 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 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 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国 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环境保护法 规制订程序办法》 。 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 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及要求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 — 5 — 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 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保部 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环保部门经调 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环保部 门未依法履职。 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 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 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上事项,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引导 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 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其他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 径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 请求或者申诉。 — 6 —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 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 第三部分信访类 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 规定办理。 一、反映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 调查处理。 3.反映环保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5.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 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6.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7.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 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 7 —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 法》 。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 三、咨询 1.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 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 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 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向 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 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当地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 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 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 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 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主张权利。 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 — 8 — 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 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 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 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 上诉等途径申诉。 法律依据:《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 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 诉讼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 第四部分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 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属地环 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 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 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 管部门的事项。 一、市容环境 1.反映市容“脏乱差” 。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或未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 垃圾,举报单位和个人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行为。 2.反映户外设施问题。如餐饮店违规搭建烟管烟囱;因广 告牌设置问题导致光扰民的;装修时雨污私接的。 — 9 — 3.在城市绿地、道路、公共场所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 在非指定场所焚烧物料、垃圾的;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 的;空调外机向外滴水的;市政排污管道堵塞等。 4.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工作提出建 议,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工作提出建议,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 建议工作提出建议等。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市容环卫、排水)、水利 (务) 、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经 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珠海市排水条例》。 二、城乡规划 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 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 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排 水) 、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 《城 — 10 —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 《电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 若干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 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 例》《珠海市排水条例》等。 三、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噪声问题的。社会生活噪声类,如广场舞音乐及锣 鼓声、夜市、商铺音响播放、顾客喧哗、广告牌播放广告、家庭 装修、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娱乐设施活动、经营项目的分体式空 调、空气能热水器等噪声;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的;交通噪声类,如机动车鸣笛等;废品收购站、物流搬运、敲 打物品的噪声等。 2.反映大气问题的。流动商贩或占道经营所导致的油烟、 烟尘、气味问题;牛杂档、包子店等气味问题,因草药、美容香 薰造成的气味问题;餐饮店未通过专门烟道排放油烟的;施工工 地未采取防尘措施,或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 散装物料的;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 机动车的。 3.反映餐厨垃圾问题。如违规排放潲水、废油、残渣废物或 其他固体含油废物的;私人采挖地沟油、私车载运废弃油脂、违 规销售、转运;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 — 11 — 4.非经营性项目产生的污染。如单位自建洗车场产生噪声、 废气问题,个人或者单位非经营目的开展的餐饮活动油烟气味问 题以及私人住宅内提供私房菜服务项目产生污染问题,办公场所 机房噪声等。 5.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造成气味或噪声扰民的。 6.由汽车充电桩导致的环境问题。 7.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提出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 建设、质量技术交通、质监、工商、经贸或辖区街道办居委会等 部门反映。另个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投诉渠道提出对第三方开展 相关大气、噪声、水质等方面监测要求的,引导其自行委托有资 质机构开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 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经济 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 修正)》《珠海市服务业环 境管理条例》《珠海市排水条例》。 四、农产品安全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 — 12 — 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 色农业。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 《农药管理条例》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提 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治理沙漠等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部门 反映。 法律依据:《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 《野生植 物保护条例》 《防沙治沙法》 《草原法》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六、河道湖库管理 1.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 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 产养殖活动。 3.生活污水排入河道或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造成河涌黑臭的。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水利、农业(渔业)部门 反映。 法律依据:《水法》 《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河 道管理条例》 《渔业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3 — 七、矿山秩序 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 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 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 门反映。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 《森林法》 。 八、财产损失鉴定 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 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 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 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 础材料。 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 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 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 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农业法》 《森林法》 《植物检疫条例》 《动物防疫 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 序规定》 《侵权责任法》等。 九、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 偿。 — 14 — 2.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 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4.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 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水法》 《节约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 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 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 化 国 家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务 院 关 于 国 家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规 划 (2014-2020)的批复》 。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 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 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 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 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 — 15 — 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专利法》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 注: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向环保部门反映频 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广东省及 珠海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梳理而成。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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