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木种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pdf
沭阳县林木种子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违法的行政处罚,保证在实 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 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 违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 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 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然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 第五条 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 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实施 行政处罚。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 情节的轻重,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 量罚一致原则。 第七条 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 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应当遵循上位法 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从轻、减轻 或免于处罚的情节的,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 设条件。并应当在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作 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对象的意见, 保障被处罚对象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局林业种苗业 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 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应当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种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 号 1 违法 行为 处罚 处罚标准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违法生产经 种子法》 营假种子 第七十五 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 自由裁量情形 货值金 额不足 一万元 的 货值金 额1万元 以上的 货值金 额不足 一万元 的 2 《中华 人民共和 违法生产经 国种子法 营劣种子 》第七十 六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违法 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 额1万元 以上的 处罚幅度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处1-2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000-3000元以下 处2-4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3000-6000元以下 处4-6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6000-8000元以下 处6-8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8000-10000元以下 处8-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15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10-12倍罚款 货值金额15-3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12-14倍罚款 货值金额30-45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14-16倍罚款 货值金额45-6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16-18倍罚款 货值金额60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8-20倍罚款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处0.5-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000-3000元以下 处1-2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3000-6000元以下 处2-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6000-8000元以下 处3-4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8000-10000元以下 处4-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15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5-6倍罚款 货值金额15-3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6-7倍罚款 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30-45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7-8倍罚款 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45-6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8-9倍罚款 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60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9-10倍罚款 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备注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 生产经营许 可证生产经 营种子的;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种 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 未按照种子 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种 子的;伪造 、变造、买 卖、租借种 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 销售的种子 应当包装而 没有包装 的; 销售的种子 没有使用说 明或者标签 内容不符合 规定的;涂 改标签的; 未按规定建 立、保存种 子生产经营 档案的; 种子生产经 营者在异地 设立分支机 构、专门经 营不再分装 的包装种子 或者受委托 生产、代销 种子,未按 规定备案的 。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货值金 额不足 一万元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种子法》 第七十七 条 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 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 额1万元 以上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种子法》 第八十条 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处罚幅度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处0.3-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000-7000元以下 处1-2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7000-10000元以下 处2-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3-3.5倍罚款 货值金额5-2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3.5-4.5倍罚款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4.5-5倍罚款 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初次且违法生产经营货值2仟元以下 处0.2-0.5万元罚款 二次违法或生产经营货值2仟以上至1万元 的 处0.5-1万元罚款 三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违法生产经 营货值1万元以上 处1-2万元罚款 备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货值金 额不足 一万元 的 5 6 未经许 可进出口种 子的; 为境 外制种的种 子在境内销 售的; 从境 外引进农作 物或者林木 种子进行引 种试验的收 获物作为种 子在境内销 售的; 进出 口假、劣种 子或者属于 国家规定不 得进出口的 种子的 拒绝、阻挠 林业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种子法》 第七十九 条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 》第八十 八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 处二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 款,可以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处罚幅度 备注 货值金额4000元以下 处0.3-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4000-7000元以下 处1-2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7000-10000元以下 处2-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3-3.5倍罚款 属假、劣种子的,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货值金额5-2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3.5-4.5倍罚款 属假、劣种子的,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4.5-5倍罚款 属假、劣种子的,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货值金 额1万元 以上的 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的 处0.2-2万元罚款 拒绝、阻挠、辱骂、威胁执法人员,致使 无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案件无法调查的 处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