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doc
附件 1 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的决策部署,为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 平,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 本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 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 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一码通”是农业农村部对全国家 庭农场赋予、归集展示家庭农场信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 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管理的唯 一标识。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依托名录系统开 展,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信息联动。 第二章 第四条 名录管理 家庭农场实行名录管理,坚持主体自愿、应 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当 1 符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登录名录系 统,成为注册用户,填报生产经营数据,并对所填报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为家庭 农场完成名录系统录入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实行名录系统数据信息年度更新,家庭农场 应当在每年 2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名录系统数据信息更新。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数 据信息审核,检查家庭农场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发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指导家庭农场予以更正、完善。 第八条 家庭农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名 录管理要求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核实无误后将其 从名录系统中移除。 第九条 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名录系统信息更新;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 录或失信名单; (四)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经营异常 名单情况告知家庭农场,对因第九条第(一)项原因被列 2 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在完成信息更新后即可移出 经营异常名单;因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原因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在相关情形消除后,可以 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单。 第三章 赋码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链接名录系统信 息,实行“一场一码、一码关联” 。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由数字码和二维 码共同组成。 (一)数字码。参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由 十八位的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第 1 位农业 农村部门代码(N)、第 2 位家庭农场代码(J)、第 3—8 位 家庭农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 9—17 位家庭农场标 识码、第 18 位校验码五个部分。在名录系统登录页面设置 数字码查询入口。 (二)二维码。包含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经营规模、 商标和产品质量认证等信息,内置互联网链接,通过扫描 二维码可读取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一码通”由家庭农场自愿提出 赋码申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系统”微信小程 序,进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申请系统”,按照 3 提示依次进行实人认证、账号绑定、申请赋码操作,并自 主选择“一码通”所链接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一码通”赋码申 请审核和赋码,登录名录系统“赋码管理”模块,查看申 请信息并进行审核操作。对于赋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手 动输入相应的理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家庭农场收取办理赋码费用。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具有唯一性,一 经赋予,在该家庭农场存续期间保持不变。家庭农场生产 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名录系统更新数据信 息,“一码通”编码信息自动关联更新。 第十六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其“一 码通”编码停用,待该家庭农场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并经审 核后恢复。被从名录系统中移除的家庭农场,其“一码 通”编码作废,作废编码不再使用。 第四章 数据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 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及时更新名录系统信息,积 极申请“一码通”赋码,为做好家庭农场指导服务工作提 供有效数据支撑。 第十八条 鼓励家庭农场积极应用“一码通”赋码, 4 可以通过在产品外包装上增印“一码通”编码、亮码经营 等方式,供消费者和合作方便捷获取家庭农场及产品信 息,提升家庭农场信誉度和知名度。 第十九条 名录系统数据库由农业农村部委托有关单 位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建立名录系统数据使用审批制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 上,通过集成推送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搭建公共服务平 台,提供便利服务。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家 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 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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