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

Alice丶未央°37 页 44.642 KB下载文档
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
当前文档共37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xls

附件: 西宁市城北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1 2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对国土卫片 自然 发现违法建 资源 设行为的监 领域 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到上 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 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 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 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 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 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 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对逾期 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 工作。 对国土卫片 自然 外违法建设 资源 行为的日常 领域 监管、违法 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基本 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 查,发现或接到乡镇问题 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 ,确认违法的,属于本部 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 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辖区内土地违 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 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 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及时劝 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 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 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 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7.2修订)第四十七: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 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 ,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修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 以下措施(略) 第 1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3 自然 对非法占用 资源 、破坏耕地 领域 、林地行为 (林 的监管执法 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区域 内耕地、林地利用情况开 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 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 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派 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 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部 门(林草部门)出具耕地 、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 ,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 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 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 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 地、林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 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 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4 土地所有权 自然 和使用权争 资源 议纠纷案件 领域 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 ,协调处理单位之间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对 乡镇(街道)进行定期业 务指导。 负责协调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农村宅基地、 承包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单位之间的争议,及时书 面上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协 调处理,并提供相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第 七十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2修订 )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 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依法管理和处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第六十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 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 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略)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 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 2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5 具体事项 自然 设施农业用 资源 地监管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部 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 管理。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定 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 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监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 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用地协议 约定用途和备案核准内容实 施,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 农业园区和设施农业用地每 月组织一次巡查,制止和督 促纠正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 设行为以及非正常闲置等问 题,并上报相关部门。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 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 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 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 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 可动工建设。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 资源部备案。 《青海省关于加强和规范设 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充 分利用自然资源“年度+季度”卫片核查机制等各类 技术手段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 展设施农业建设和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的,做 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擅自或变 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 肃查处,对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 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 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 3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6 7 具体事项 自然 对非法采矿 资源 行为的监管 领域 执法 对利用合法 自然 项目非法取 资源 土、采石行 领域 为日常监管 、违法认定 县(区)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 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 ,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 进行审查;确认违法行为 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 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 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 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 自然资源部门继续采取高 压态势,加大对假借土地 整治或山体治理项目偷挖 盗采者的处罚力度;严厉 查处纵容、包庇非法开采 的“保护伞”;依托群众 举报,对重点区域加大夜 间巡查力度。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 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 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 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 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辖区内 的土地平整、山体修复等项 目中有取土、采石等行为, 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合 法性;协调开展夜间巡查工 作,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1.《矿产资源法》(2009.8.27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 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罚款。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 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 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14.7.29修订)第 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登记管 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 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 行监督检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5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 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 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 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 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 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第 4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8 9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自然 资源 对河道内非 (水 法采砂违法 务) 行为的监管 领域 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对非法 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 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 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 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 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 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 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 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 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 定。 自然 资源 林业病虫害 (林 的监测防治 草) 领域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 疫、防治。发现或接到乡 镇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 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 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制 定具体解决方案,确定有 害生物防治所需资金、技 术和人员,组织开展防控 。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 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 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 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 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 害生物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发现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处 理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 合做好监测、检疫、防治等 工作;负责本辖区关于林业 病虫害的宣传工作。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6.7.2修正)第三 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 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 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七条:对违反 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 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3.19修 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 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 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第 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 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 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 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 病虫害的能力。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 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 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 √ 第 5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自然 林木所有权 资源 、林地使用 10 (林 权争议案件 草) 的处理 领域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 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 责。自然资源、林业、水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别负责对跨乡(镇)的土地 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 理的具体工作。配合协助市 级部门调解处理跨县市(区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 之间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 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负责对乡镇呈报县级人民政 府申请确权的土地山林水利 权属纠纷案件材料进行审核 ,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 处理建议。督促指导乡(镇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 林使用权的争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 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 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对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 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 纷,依照“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先行调解”原则,履 行调解程序,负责受理、现 场踏勘、调查取证、调解和 解等相关具体工作。对单位 之间争议调解不成的,由乡 镇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处 理,同时指导当事人提交确 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第 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 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 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处理。 √ √ 自然 资源 打击林木盗 11 (林 伐 草) 领域 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 ,及时派人到现场对疑似 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确定 负责本辖区林木的日常巡查 是否违 法;确认违法行为 和宣传教育,发现或接到群 后移交公安部门,并通报 众举报有盗伐行为,及时派 乡镇(街道)。公安部门 人赶赴现场制止,并通知相 对违法犯罪行 为依法查处 关部门并报警。 。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 ,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 部门及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第 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第 6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自然 林木采伐许 资源 可证办理及 12 (林 审批后的监 草) 管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林草部门负责林木采伐许 可证核发工作, 对乡镇( 根据部门委托情况,负责农 街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 ,结合乡镇(街道)实际 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 ,可将农村居民自留山和 作,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 的核发情况推送至林草部门 许可证核发审批权限委托 。同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 乡镇(街道)行使。同时 查,包括:是否存在少批多 健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和 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面积 县乡协同机制,理顺条块 采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期 权责关系,确保权力下放 砍伐的行为,是否存在批东 后监督责任不旁落。林业 砍西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 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实 采伐方式采伐的行为等。组 施林木采伐许可情况进行 织乡镇综合执法力量对违反 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 林木采伐规定的行为进行行 县林木采伐相关工作;对 政处罚。 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进行 核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第 五十七: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 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 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采伐许可证。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 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 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略) 第 7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自然 资源 森林火灾隐 13 (林 患排查和火 草) 灾扑救 领域 自然资源和林草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森林防 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 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 、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 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 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 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 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 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 作。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 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进 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 种 、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 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 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 织扑救并上报。 对野生动物 自然 保护、人工 14 资源 繁育驯养的 领域 监管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保 护监管野生动物,抽查本 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驯养情况。对非法买卖、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行为严厉打击。对无证进 行人工繁育、驯养野生动 物的严厉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经 营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 品,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 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 ;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 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 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 间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组织 进行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第 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 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 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 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 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 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 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 ,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所需费用。 √ √ 发现人工繁育、驯养野生动 物的及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 报告。对非法买卖、利用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及时 制止,同时报告林业和草原 部门。配合林业和草原部门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10.26 修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 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 、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人工 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 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 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 √ 第 8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自然 资源 河道管理和 15 (水 综合整治 务)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河道管 理和综合整治,并组织协 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 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 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 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 、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 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 违反《水法》《防洪法》 等行为的监管。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 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 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 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 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2修正)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治导线实施,不 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 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 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 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 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3.19修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 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 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 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 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 9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生态 扬尘综合治 16 环境 理 领域 生态 秸秆焚烧专 17 环境 项整治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建筑工地、道路 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 监管检查,监督相关行业 领域相关监管单位督促落 实扬尘防止措施,对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公 民焚烧秸杆造成大气污染 行为进行查处。林业和草 原部门负责对焚烧农作物 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 毁坏的行为进行查处。林 草、公安、消防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焚烧秸 杆引起火灾、给公共安全 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 日常督查,配合部门监督建 筑工地、道路运输等相关单 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 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 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10.26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 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 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有关主管部 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1.28)第 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空气污染黄色、橙色 、红色预警时,施工单位未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 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未采 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加强辖区防火隐患的巡查,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 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 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的,进行 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 法部门开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 修正)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 2.《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 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秸秆 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等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 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 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 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 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 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 10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生态 重污染天气 18 环境 应急应对 领域 生态 污水直排入 19 环境 河监管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重 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 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 案并审核把关。经信、建 设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 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 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上级部 门明确河流流域的取样监 测;牵头对涉水企业进行 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及检 测。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 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 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 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十五条: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 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 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 √ 发现辖区内出现污水直排入 河现象及时取证并上报生态 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水质监 测及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 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 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 境治理等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 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 、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 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第 11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生态 突发环境事 20 环境 件应急应对 领域 生态 固体废物源 21 环境 头管理和排 领域 查整治 县(区)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明确应 急策略和具体应急实施方 案,并在突发环境事件时 ,按程序立即启动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严控产生危 废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危 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 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 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 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 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 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 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 )第是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3.19)第 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 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 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 √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 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 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 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 ;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 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4.29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 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 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 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 第 12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对企业生产 加工产生噪 音、高声喇 生态 叭噪音、建 22 环境 筑工地夜间 领域 施工噪音扰 民行为的监 管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对企 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高声 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 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并组织协调公安、建设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 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 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行为 进行认定,对属于噪音污染 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 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 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 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 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 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 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 、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 、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 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 √ √ 生态 畜禽养殖污 23 环境 染整治 领域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未采 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 畜禽粪渣渗漏、散落、溢 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 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 染和危害行为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该 区域是否属禁养区、控养 区,是否具备养殖手续。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门处理;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11)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 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 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 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 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污染防治工作。 √ √ 第 13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食品生产经 市场 营企业日常 24 监管 安全监督管 领域 理 县(区)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 项、方式、频次和内容; 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 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 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 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 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 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 题。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负责辖区内常规工作日常监 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 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于拒 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 人,保护好现场、留存证据 ,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 往现场查处。需要驻地其他 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 息报告,确定食品安全协管 员和信息员。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 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 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 核。 第 14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食品小作坊 市场 、小餐饮、 25 监管 食品摊点日 领域 常安全监管 县(区)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 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制度,组织开展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负责辖区内疑似问题的日常 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对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和个人,及时上 报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修正)第 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 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 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 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 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 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执行。 2.《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6.9.23)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 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 务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 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 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 15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市场 重点区域食 26 监管 品安全隐患 领域 排查处置 县(区)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 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 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 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 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 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 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 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 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 查与抽检工作。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 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 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修正) 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 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 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 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 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 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 品安全隐患。《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负责 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 工作,并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 第 16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市场 食品药品领 27 监管 域安全事故 领域 应急处置 县(区)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 接到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安 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 ,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 、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 工作。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接到危及食品安全预警或发 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 )后,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 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 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 门按程序进行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修正)第 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 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 者减轻社会危害(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 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 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 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 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订)第 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 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 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 大。 第 17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市场 食品药品领 28 监管 域安全宣传 领域 和科普教育 县(区)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宣传和 科普教育的统筹指导,牵 头组织开展宣传和科普教 育专题活动。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修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 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 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药 、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 品安全 宣传单发放、政策宣 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 讲等日常工作;配合市场监 保护能力。 管部门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订 专题活动,提供活动场地、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 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 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 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 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 面、科学、客观、公正。 第 18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药品、医疗 市场 器械、化妆 29 监管 品的经营和 领域 使用环节监 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 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 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 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 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 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 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市场 特种设备事 30 监管 故调查处理 领域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 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 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 设备安全意识,按照规定 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 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事故等级,做好情况 上报、应急处理等工作。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做好巡 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及 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 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 法等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订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和信息共享机制。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12.21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 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 理工作。第五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 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 监督管理工作。 √ √ 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 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 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 供相关工作支持,做好社会 稳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 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 报告。 √ √ 第 19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市场 农村集体聚 31 监管 餐食品安全 领域 管理 市场 消费者维权 32 监管 投诉案件的 领域 处理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 全负总责。负责确定食品安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 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开展本 协调、指导管理、应急处 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收 置等工作,由各市场监管所 集、报告、备案,农村集体 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 聚餐的教育培训,违法行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农村 为查处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 ,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 各级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建档、 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 管理等工作,按要求进行现 作。 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 1.《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8.1)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 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 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 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 体系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 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 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并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员。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 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 〕22号)全文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 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 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 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 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 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 续监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10.25修正)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 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 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 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 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咨 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 、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 环境建设。 第 20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市场 对价格违法 33 监管 行为的监管 领域 执法 市场 对虚假广告 34 监管 等违法行为 领域 的监管执法 县(区)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 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 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 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 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 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 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 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 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 处违法广告行为。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 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 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修订)第 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 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 √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或收到违法广告问题线索 ,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 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 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4.29修正)第六 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 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第 21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市场 对传销行为 35 监管 的监管执法 领域 对无照无证 市场 生产经营行 36 监管 为的监管执 领域 法 县(区)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 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 传销行为、违规直销、不 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 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 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 面行为。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 ,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 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 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 门处理,并协助有关执法机 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禁止传销条例》(2005.8.10)第三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 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12.26)第二百 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 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 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 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 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 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 照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制止, 责令整改。按规定时限上报 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 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 护等工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8.6)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 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 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 时通报有关部门。 √ √ 第 22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城乡 对违法建设 37 建设 行为的执法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 违法建设的查处。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对城市、镇区域内的违法建 设进行巡查,发现乱搭乱建 等违法行为后及时上报城乡 建设部门。配合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违法行为 进行处理,做好上门确认、 秩序维护、情绪安抚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修正)第 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拆除。 2.《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3.31修正)第四 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未经规划许可的违 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 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 法建设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查处 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 23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城乡 建成小区内 38 建设 违章建设的 领域 监管执法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成 小区根据投诉举报、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 报告等进行日常巡查管, 发现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处 置。 因降雨量大 城乡 造成道路排 39 建设 水不畅,积 领域 水处置不及 时问题 城市排水设施主管部门负 责定期对防洪管网和污水 管网进行摸排维护,通过 更换更大口径管道等方式 ,提高排水能力。及时组 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 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 ,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 排涝安全。交通运输部门 必要时积极配合对道路的 改造 。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协助乡镇(街 道)开展违章建设隐患排查 ,发现违章建设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并及时适当制止。 定期开展辖区内安全隐患排 查、发现因雨量大引起的道 路积水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 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疏通。 1.《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3.27)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违法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 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 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2.《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3.31修正)第四 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未经规划许可的违 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 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 法建设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查处 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第五条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 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 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 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第 24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城乡 物业服务企 40 建设 业监管 领域 城乡 物业管理区 41 建设 域划分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 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 诉,指导乡镇(街道)对 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及 时处理影响重大、紧急物 业管理事件,依法处罚物 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 服务违规收费、无照经营 行为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 监督管理,计量器具使用 纠纷的投诉处理,依法对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 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 虑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 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受 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申请 ,会同乡镇(街道)共同 进行区域划分。划分后由 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划分物 业管理区域意见书,并抄 送乡镇(街道)和村(居 )委会 。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定期检 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开展情 况。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联 席会议制度,组织居民委员 会成员参与业主大会、委员 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和 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 服务合同。组织开展辖区内 物业服务评比活动。发现物 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 时上报相关部门。 1.《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3.27)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略) 2.《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7.22)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 作,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物业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 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市、县(区)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根据辖区内业主诉求等情况 ,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意见建议,建设和房产管理 部门备案后及时将物业划分 区域情况在小区予以公告。 1.《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3.27)第九条:建设 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 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7.22)第八条:建设 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物业 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同时在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上注记 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 域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 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上注 记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 25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城乡 老旧小区改 42 建设 造和推动物 领域 业管理 县(区)部门职责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 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 差的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整 治,制定改造整治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委员会 城乡 成立、换届 43 建设 等的指导监 领域 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研 究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相 关制度细则,明确业主委 员会成立、换届相关程序 ,并对小区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换届进行业务指 导。 老旧危旧房 城乡 屋存在安全 44 建设 隐患需要改 领域 造的职责划 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未 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 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 理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及 时履责;对于拒不履责的 ,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 担。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负责采集辖区内旧住宅区的 位置、户数、建设时间以及 管理现状等信息,汇总后上 报至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 申请纳入改造整治计划;对 未列入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 ,做好入户调查、沟通解释 等工作,暂时组织小区物业 管理。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7.22)第五十八条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市、县(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 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 境和物业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多种方式 推动老旧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所 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 组织、指导辖区内物业小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 立、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 职责。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7.22)第六条: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 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加物业承 接查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接管和物业服务人依 法履行义务;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 设的关系,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推动老旧住宅小区实 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监督物业服务 人依法履行义务,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进行询问,调解物业纠纷 。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3.27)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 会、相关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 协助做好辖区内老旧危旧房 取应急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房地 屋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 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准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 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 渗漏的;(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 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 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 的紧急情况。 第 26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 √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城乡 农村危房改 45 建设 造的组织实 领域 施 城乡 城市道路公 46 建设 共服务设施 领域 维护、更新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 按照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负 关部门制定确定农村危房 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入 改造对象和改造验收工作 户审核、信息核查;配合住 流程,监督 指导乡镇(街 建部门做好危房改造对象民 道)按程序拟定危房改造 主评议、公示、签订协议、 补助对象,按标准进行改 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验收 造并组织验收。 不合格的督促整改。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 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2.21)四、大力实施 乡村建设行动(十四)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 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 布局分类。按照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建设,严肃查处 违规乱建行为。健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 监管体制,3年内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建设 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继续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 改造。 2.《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 行办法》 √ √ 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设施产 权单位或责任部门对道路 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 新。对未完成养护、维修 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 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3.24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 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 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 、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 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 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 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 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及时发现辖区内道路公共服 务设施出现的问题,向城乡 建设部门提出查询产权或责 任部门申请,配合产权单位 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 护更新。 第 27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城乡 城镇燃气监 47 建设 督管理工作 领域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燃气经营及使用、设施保 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 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 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 限期消除。燃气经营企业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 告当地有关部门。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和消防等部门 要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 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 后应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 业会同隐患单位及时处置 。 做好镇(街道)燃气安全宣 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 核实,立即上报相关部门的 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2.6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 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2021.5.31)第四条:市 、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 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燃气专项规 划;负责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及使 用、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安全使用燃 气的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急 危险化学品 48 管理 安全生产监 领域 管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 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 生产、运输、使用、储存 、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 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 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 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 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 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 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 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 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 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 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 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 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督促各村 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 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 查和情况上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修订)第 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 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 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 督管理。 第 28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应急 烟花爆竹安 49 管理 全监管 领域 应急 安全生产事 50 管理 故应急救援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 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 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 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 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 以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 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 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 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 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 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 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 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 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 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 效组织救援。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对辖区内的非法生产、储存 、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单位 进行走访排查,发现非法生 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1.13修订)第四 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 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 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 为。 √ √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 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 ;统筹辖区人员力量,发现 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 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 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 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4.17)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 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 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 、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 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 第 29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应急 对生产经营 51 管理 单位安全生 领域 产监管执法 应急 消防领域安 52 管理 全生产监管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 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 、抽查,发现安全生产违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 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 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 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 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进行 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 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 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 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制止 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 并上报相关部门。 (街道)相关人员的教育 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 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1.16修 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 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 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 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 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 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 应急管理、建设和房产管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 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 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 责分工负责消防领域安全 所”除外)消防安全情况进 生产的监督管理, 组织协 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 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 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 执法等工作。 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 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 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 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 30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应急 商贸流通领 53 管理 域安全监管 领域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 门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 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 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 、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 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 )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 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 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 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 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 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 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 应急知识的 54 管理 宣传普及和 领域 应急演练 公安、卫健、应急管理、 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 地震、自然灾害、生产事 故、防汛抗旱、森林防火 等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 传普及活动和综合应急演 练。 乡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 地震、自然灾害、生产事故 、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突 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 活动和辖区地震疏散、森林 草原灭火、地质灾害、洪涝 灾害等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1.12.27 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 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 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 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 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 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 31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处置建筑垃 圾的单位或 城市 个人随意丢 55 管理 弃、遗撒零 领域 散建筑垃圾 管理责任不 清 对渣土车等 城市 运输车辆遗 56 管理 撒、泄露物 领域 料行为的监 管执法 县(区)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城市 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日常巡查 、镇规划内开展巡查,对 工作,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 群众举报的及时查明,对 线索,涉及物业保洁区域的 违规行 为进行处罚。能找 协调物业处理,不能处理的 到倾倒人的依法处罚,并 上报综合执法部门,提供垃 责令其清理;暂时找不到 圾位置、种类、数量等信息 倾倒人的,由综合执法部 。 门组织力量予以清理。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5.13修正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文明施 工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 圾和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 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 除施工临时设施;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向外排放污水、泥浆;驶出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污染道路。第三十四条: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 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运输,按规定倾倒 。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按 规定密闭苫盖的,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渣土运 输专项检查,加大对无渣 土运输资质车辆的处罚。 城乡建设部门对出土工地 采取安装喷淋设施等措施 加强管理,杜绝渣土车带 泥上路、沿路泼洒,对工 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罚违 规行为。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5.13修正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文明施 工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 圾和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 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 除施工临时设施;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向外排放污水、泥浆;驶出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污染道路。第三十四条: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 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运输,按规定倾倒 。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按 规定密闭苫盖的,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日常监督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主干道 路进行定期巡查;积极开展 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并 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第 32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对商铺和流 城市 动摊点占道 57 管理 经营行为的 领域 监管执法 农业 病死牲畜无 58 农村 害化处置监 领域 管 县(区)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 禽无害化处理。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 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 不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处理。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7月24日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 属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 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市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 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 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 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 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桥粱、地下通 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 修配、餐饮以及沿街兜售等活动。街道两侧门店及 公交车站售货亭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 √ √ 发现辖区内数量较大病死和 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时采取有 效隔离措施,上报有关部门 。配合开展执法和处置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修订)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 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 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十 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修正)第四 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 √ √ 第 33 页,共 37 页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农业 农产品质量 59 农村 安全监管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 品以及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 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 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 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 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 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 畜禽疫病防控。负责种子、 化肥、农药、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监 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 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 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销 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 售的农产品违法的处理、处 罚工作。公安部门对执法过 程中遇到的阻碍执法的犯罪 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加强 日常巡查等工作;巡查中及 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有关部门 ,进行及时适当制止。协助 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与 控制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 和个人强制免疫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1.9.21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 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 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第四十 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 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 34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对擅自安装 文化 使用卫星地 60 领域 面接收设施 行为的监管 县(区)部门职责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安 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协调市文化执法机构没 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3.7.18修订)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 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 设 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 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 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 装和使用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 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 处。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35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对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 原携带者、 疑似检疫传 公共 染病病人和 61 卫生 与其密切接 领域 触者实施临 时隔离、医 学检查及其 他应急医学 措施 县(区)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修正)第四条: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 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 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 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 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国务院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向本行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 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 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对传染 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 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 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 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医学观察等措施;协助开展 相关信息。对传染病疫情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1.8修订)第四 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 现场采取控制措施,指导 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 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 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内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 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 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 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 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收 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 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 集报告和人员分散隔离; 协 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 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 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 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 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 处理; 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 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 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 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 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 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 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 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 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 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 36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主要责任 配合责任 序 行业 号 领域 具体事项 社会 流动人口管 62 治理 理 领域 县(区)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财 政、人社、城乡建设、卫 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 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 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 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乡镇(街道)职责 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 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 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 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 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 等公共服务。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1.8.24)第 六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社区聘用协管人员,建立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站(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根 据公安、建设(房地产)等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居民委 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流 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 作。 第 37 页,共 37 页 部门 乡镇 乡镇 部门 街道 街道 √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