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pdf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厦门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 证监会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 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 进行监督,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2— 2024 年)》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资金成本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 性安排,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要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每年按当年实 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及利润水平提出各重要子公司 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以保证各重要子公司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同时, 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在满足子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其向 公司合理分红,以保证公司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分配。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 1 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每年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合理的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 分配净利润的 30%。特殊情况是指: 1、若公司已发生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事项(募投项 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小于当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 润的 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2 第四条 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重新 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 础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的修订, 经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分红的基本原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的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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