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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1 年版) 实施主体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行政处罚 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设区市级、县 行政部门 级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行政部门 级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行政部门 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 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 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 文化和旅游 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5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 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 为的行政处罚 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 级建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 第一责任层 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行政处罚 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 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许可证》,尚不够刑事 4 责任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 2 实施依据 Formatted: Table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 行政处罚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 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 9 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 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 行政处罚 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行政部门 级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 行政部门 级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行政部门 级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行政部门 级 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 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 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 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项,未按照《娱乐场所 10 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 行政处罚 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 21 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26 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字样的行政处罚 2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 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34 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 行政部门 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3 文化和旅游 设区市级、县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部门 级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8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 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1 年版)》说明 一、关于主要内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 目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 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 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地 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省级以上行 业主管部门执法职责外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 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 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文化、 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依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 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性法 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 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 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 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4 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 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 XX 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 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 代 表 , 统 一 规 范 为 “ 对 XX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 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 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 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六、关于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 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 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5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 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 XX 主管部门”“XX 主管部门”, 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 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 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文化和旅游行 政部门”。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 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 委和政府决定。 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 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 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 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 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 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 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 XX 主管部门”或“XX 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 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级、县级”。各地可在此基础上, 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具体明晰行政执法 事项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 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 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 6 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八、关于未列入《指导目录》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既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 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也可本部门自行开展执法,在 执法工作中可根据需要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协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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