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台党建工作简讯2018年第3期.pdf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新修订) 2. 党员注意!微信上这些信息不能发 严重者会被开除党籍 3.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 —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原组长、中国科学院 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王庭大 4. 大力提升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水平 —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王正谱 5. 新华社评论员:增强忧患意识 防范风险挑战——三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 九大精神研讨班重要讲话 6. 华罗庚的曲折入党路 7. 19 次递交申请终圆入党梦想——吴孟超的入党经历和故事 8. 毕业季组织关系如何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018 年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 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 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 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 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 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 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 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 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 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 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 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 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 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 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 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 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 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 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 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 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 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 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 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 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 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 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 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 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 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 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 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 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 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 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 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 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 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 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 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 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 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 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 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 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 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 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 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 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 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 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 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 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 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 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 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 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 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 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 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 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 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 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 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 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 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 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 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 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 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 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 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 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第六章 分则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 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 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 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 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 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 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 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 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 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 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 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 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 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 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 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 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 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 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 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 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 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 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 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 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 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 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 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 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 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 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 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 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 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 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 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 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 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 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 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 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 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 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 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 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 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 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 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 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 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 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 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 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 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 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 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 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 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 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 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 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 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 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 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 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 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 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 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 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 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 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 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 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 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 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 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 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 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 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 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 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 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 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 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第一百三十九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 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 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 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8 月 26 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全文公布,从今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条例》不仅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划明了诸多“红线”,还对党员的网络 生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严重违纪者甚至会被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 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 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现在微信已成为生活中常用的沟通方式,它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 也容易成为滋生违纪行为的沃土。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这些言行,以免 “出局”。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 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 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严重者开 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 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 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 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 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 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今不少非法活动搬到了网上,一些微信群也成了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据点, 对此党员干部一定要擦亮眼,不要误入或参与以下这些活动或组织。 1.《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 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2.《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 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 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4.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 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5.《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6.《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7.《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8.《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 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 不予处分。 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原组长、 中国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王庭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并 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 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这些重大判断凸显了党的政治建 设的极端重要性及其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重要地位。这是马 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创新,意义重大而深远。 政党是有共同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目标的政治组织。任何 政党都应重视政治、研究政治,都应按政治规律进行政治活动。中国 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 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必须始终把准政治方向、坚持政治领导、 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 政治能力。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 如果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上的先进性丧失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 无从谈起。因此,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 向和效果。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本原则。我们党无论 从党的名称、党的指导思想,还是从党的奋斗目标、党的根本政治立 场等方面,都从不讳言自己的政治属性和政治使命。政治属性是政党 第一位的属性,政治建设是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加强党的政治 建设,才能保证党的政治方向对头、政治原则坚定、政治路线正确, 才能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为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而共同奋 斗。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 就能把党建设得坚强有力,推动党的事业快速发展,从而实现党的执 政使命。在党的建设中,政治建设是最重要的,是统领、是核心,是 其他建设的着眼点和落脚点。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对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虽然在党 的十八大之前,我们党尚未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概念,但讲政 治一直贯穿党的建设实践。建党 97 年来,我们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 为指导思想、以实现共产主义为远大理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 根本宗旨,从而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创和发展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 97 年的光辉历程中, 讲政治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早在 1929 年 12 月的古田会议上, 毛泽东同志就提出思想建党、政治建军的重大政治原则,要求从思想 上政治上把党的队伍组织起来、武装起来。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 “革 命的政治工作是革命军队的生命线”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 生命线” 。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 “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 。随着我 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党的建设的内涵与外延、内容与形式都与时俱进地不断扩展和丰富, 但讲政治始终是不变的主题。正是在深刻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的基 础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加强党的政治建 设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政治建 设摆在突出位置,在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 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正风肃纪、反腐倡廉等方面取得明 显成效。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政治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 效果,不抓党的政治建设或背离党的政治建设指引的方向,党的其他 建设就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党的十九大提出党的政治建设的命题并将 其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 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的建设理 论的重大创新。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生动力。加强党的政 治建设,在现阶段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党的十八大以来, 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 “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尖锐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 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 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从本质上看,新时代我们党面 临的一切矛盾问题和严峻挑战,归根结底都是政治上的挑战。习近平 同志指出,党内存在的很多问题,原因都是党的政治建设没有抓紧、 没有抓实、没有抓好。实践证明,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 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新时代,我们党要团 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就必 须建设伟大工程,始终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高度政治清醒 和政治定力,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实际的举措,坚持不懈 抓党的政治建设,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 纵深发展。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党 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 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 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这一重要论述表明,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党的政治属性内在地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 治的本质和发展道路。比如,政治方向是党生存发展第一位的问题, 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和事业兴衰成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就要使全党 把准政治方向。我们所要坚守的政治方向,就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就是党的基 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党的政治建设所要坚守的政治方向, 深刻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方向。由此可见,党的政治 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 系。党的政治建设状况,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国家其他方面政治建设的 方向、进程和效果。我国的政治发展实践证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都离不 开党的领导和党的政治建设,必须首先确保党在政治上的坚定性和先 进性。 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王正谱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 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 务群众的职责。这深刻指出了党支部建设的根本方向和工作着力点, 为我们做好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了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南。辽宁认真贯彻 这一重要指示,坚持以党支部建设规范化为抓手,精准发力、精细管 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使党支部真正成为 教育党员的学校、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为辽宁振兴发 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推进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新时代必须 长期坚持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基层党支部建设。1925 年,党的四大将支 部明确为党的“基本组织” ;1926 年,党中央提出“一切工作归支部”; 1927 年,毛泽东领导“三湾改编”,创造性地提出把“支部建在连上”; 1945 年,党的七大系统总结了党支部“战斗堡垒”的思想。纵观党 的发展史,从秋收起义后“支部建在连上”到长征路上“保证一个不 掉队” ,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到改革开放新时期,党支 部始终是我们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战斗单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党支部建设提出了新命题。习 近平总书记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就是党支部,上面千条 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夯实基层。党支部建设直接关系基层党建工作 质量,必须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抓好,把新时代基层党建工作提升 到一个新水平。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深刻把握党的建设新形势新任 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 设这条主线,适应经济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态、生产生活方式等方 面的深刻变化,把党支部建设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 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坚持规范化,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辽宁注 重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把 推进党支部建设规范化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政治任务,省委研究出台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 硬的决定,坚持实抓严抓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 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落到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支部,激活党组织,增 强组织力,努力使每个党支部都不断规范起来,为完成新使命新任务 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推进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效途 径,必须明确内涵和路径 抓基层党建工作,既要给基层下达“过河”的任务,又要帮助基 层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辽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一些党 员不像党员、不在组织、不起作用、不守规矩的问题,一些党支部活 动不经常、不严肃、不认真的问题,一些党支部软弱涣散、功能不强 的问题,以改革创新精神提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 动经常、档案齐备、作用突出”等 6 条规范化标准,推动基层党支部 对标定位,不断完善党支部建设规范化的路径,在解决问题中夯实党 的执政基础。 严格规范党支部书记选任工作。支部强不强,关键看头羊。辽宁 坚持以选优、训强、管好基层党支部书记为重点,按照政治坚定、素 质优良、敢于担当、作用突出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党支部班子,特 别是把那些优秀党员选拔到党支部书记岗位上来。注重突出领域特色, 坚持分类指导,农村重点从党性强、作风好的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 经商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党员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社 区重点从政治素质好、熟悉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热心服务群众的党员 社区工作者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国有企业重点从讲政治顾大局、讲原 则守规矩、懂经营善管理的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 织和社会组织重点从思想素质好、熟悉基层党建工作的出资人和经营 管理骨干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从政治坚定、 业务过硬、廉洁奉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书记。 充分发挥辽宁社区干部学院、毛丰美干部学校作用,通过现场观摩、 案例分析、典型宣讲等方式,每年对基层党支部书记进行重点培训。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报酬待遇,打通晋升渠道,让基层党支 部书记有干头、有盼头、有奔头,着力打造一批引领辽宁振兴发展的 基层骨干力量。 严格规范党的组织生活。从严抓好支部建设首先要从组织生活严 起。辽宁出台了《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对坚持和完 善“三会一课”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 员等 8 项组织生活制度作出具体规范,以组织生活的制度化推动党支 部规范化建设。基层党支部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 度化,每年认真落实“4421”规定动作,即开展 4 次专题研讨,上好 4 次专题党课,召开 2 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 注重强化组织生活管理,建立计划报备、活动纪实、现场指导、检查 考核等制度,对组织生活弄虚作假的进行查处,推动组织生活融入日 常、严在经常。全省每个党支部都建立了主题党日制度,及时开展党 的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突出政 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使党支部组织生活成为党员政治学习 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锤炼的熔炉。 严格规范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辽宁坚持把基层党建工作重点 任务落实到基层,把重点任务落实得好坏作为检验党支部建设规范化 的重要标尺,每年都提出重点任务、制定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 时限,确保以重点任务落实推动党支部建设规范化。坚持以党支部为 单位,落实《关于从严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把政治 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党员程序和纪律,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改善党员队伍结构。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建立党员组织关系定期 排查制度,健全党员管理台账,探索党员分类管理,规范党员档案管 理,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支部之中。建立党支部按期换届提 醒机制,对未按规定换届的党支部逐个分析整改,确保党支部任期制 度、换届选举制度落实。建立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投入为 辅的经费保障制度,落实党支部运转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推进 活动场所达标升级,使每个支部都有标识、有温度、有色彩。扎实推 进“辽沈智慧党建云平台”建设,用好“两微一端”新载体,建好网 上党支部,规范党员信息管理系统运行。 严格规范党支部建设方式方法。辽宁把抓点带面作为推进基层党 建工作的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逐级指导示范点 创建活动。从农村、社区、国企、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等领域,确定省市县级示范点共 5283 个,成为党支部建设 规范化的标杆。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上,基层 党委每年对所属支部进行一次梳理研判,对好的党支部帮助巩固提高, 对处于中间状态的党支部帮助提升层次,对排查出来的软弱涣散基层 党组织严肃整顿,使每个基层党支部都强起来。 三、推进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是提升组织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强化 政治功能、发挥主体作用 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必须紧紧抓住提升组织力这个出发点和 落脚点。辽宁坚持以党支部建设规范化为引领,推动党支部强化功能, 在基层工作中唱主角。 突出党支部政治功能。党支部姓“党” ,政治功能是党支部最核 心、最本质的功能。辽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讲政治的要 求贯穿党支部建设规范化全过程,严明政治纪律,强化政治引领。教 育党员干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 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不懈学党章用党章,增强“四个意识” ,坚 定“四个自信” ,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党中 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党支部的政治本色,在各领域党 支部开设新时代党员群众讲习所 2809 个,开展集中宣讲 3098 场,推 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企业、进 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络,真正把党的声音传递到最 基层,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强化党支部组织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比喻为“众星拱月” ,“月”就是党, “众星”就是党领导下的各类组 织,这要求党支部必须发挥好组织优势、组织力量。辽宁坚持以党支 部建设规范化带动其他各类组织建设,健全党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民 主协商、群团带动、社会参与等机制,强化党支部在各项事务中的主 导权、在各类群体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组织和群众动员起 来,共同做好思想引导、化解矛盾的工作。通过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成 效,增强群众对党组织的认同感,把各类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紧紧凝 聚在党的周围。沈阳市实施以“红色基因、红色阵地、红色头雁、红 色纽带、红色名片”为内容的“红色堡垒工程”,坚持以支部建设带 动群团建设,积极探索“组织对接、目标同向、资源共享、活动联办” 工作模式,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落实党支部服务功能。服务是党支部建设永恒的主题,只有强化 服务功能,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才会有生命力。辽宁坚持把“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要求落实到党支部,深入实施“共产党员先锋工程” ,通 过设定先锋岗、划定责任区、组建服务队等,动员组织基层党支部和 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主战场上当先锋、创佳绩,使党支部建设规范 化抓得更实在、更有成效。把维护群众利益、满足群众需求作为基本 职责,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深化“在职党 员进社区”“机关转作风为民四服务”等活动,支持和鼓励党员参与 志愿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服务弱势群体,使为群众办实事的过程成 为党支部联系群众、凝聚人心的过程。盘锦市坚持改革创新,在村和 社区设置了“两委两中心” ,即党总支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和 党建中心、网格管理服务中心,把服务重点放在基层,体现党性、连 接民心。 发挥党支部战斗功能。基层党支部战斗力强不强,关键时刻显本 色,紧要关头看担当。辽宁注重强化阵地意识、堡垒意识,努力使每 个党支部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使每个党员都成为战斗员。注重把脱 贫攻坚作为党支部建设的主战场,深入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大规 模选派干部到基层工作,使党支部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主心骨, 确保 2020 年全面实现小康。注重引导党支部在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 点的伟大斗争中冲锋在前、勇于奉献,筑牢第一道防线。丹东市开展 “鸭绿江畔党旗红”活动,建立了 5 支志愿者服务队,先后带动全市 1915 个边境党支部和 1.6 万名党员兴边守边护边,以实际行动彰显 党的战斗力。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 。迎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如何战胜 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实现我们党确立的伟大目标?在学习贯彻党 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我国面临的发 展形势和国际环境,科学回答防范风险挑战“怎么看”“怎么办”等 重大问题,为我们增强忧患意识、应对风险挑战提供了重要遵循。 我们党生于忧患、成长于忧患、壮大于忧患。正是因为时刻心存 忧患、勇于直面挑战,我们党才能团结带领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 胜利。当前,我国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但前进道路上面临 的挑战和风险也不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 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意识形态领域斗 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党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 节,等等。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放在三大攻坚战之首,彰 显了深沉的忧患意识,提醒全党时刻警醒、戒骄戒躁,在忧患中继续 砥砺奋进。 “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 可保也。 ”前进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越是取得成绩的时候,越要有 如履薄冰的谨慎,越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绝不能犯战略性、颠覆性 错误。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 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既要对事业发展充满信心,又要对问题风险 保持警觉,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化危为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稳中 求进、行稳致远。 防范化解风险,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 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牢牢把握主动权。 “思危 所以求安,虑退所以能进” 。面对风险挑战,关键是突出问题导向, 不忽视风险苗头和小概率风险,也不放过风险聚集点和大概率事件, 既防“黑天鹅”,又防“灰犀牛”。知危图安,要靠主动作为。既要有 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 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 战。守住底线,盯住问题,奋发有为,才能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 钓鱼船”。 责重山岳,能者方可当之。防范化解风险,不仅需要勇气决心, 更要有高强本领。党的十九大提出增强八个方面的执政本领,其中之 一就是增强驾驭风险本领。面对各种复杂矛盾,既要学会“弹钢琴”, 也要善于牵住“牛鼻子” ,既要找准症结,也要周密谋划、精心操作; 面对各方面风险,既要及时查漏补缺,也要善于健全防控机制,加强 源头治理;面对各种艰难险阻,既要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也要培 养专业能力、遵循规律办事。有了过硬本领,就能不为风险所惧,不 为干扰所惑,做到“乱云飞渡仍从容” ,在攻坚克难中不断把事业发 展推向新境界。 华罗庚的曲折入党路 共产党员网 分享 打印 华罗庚同志是当代自学成才的科学巨匠,是萤声中外的数学家。 他是中国解析数论、典型群、矩阵几何学、自守函数论与多复变函数 论等很多方面研究的创始人与开拓者。 自 1950 年从美国回到祖国后,他一直有个心愿:就是争取早日 加入中国共产党。但他迟迟没有向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原来,在 1957 年的整风运动中,华罗庚被指定滑向右派泥坑的“边缘人物” ,背上 了沉重的政治包袱。1958 年,全面大跃进的锣鼓敲响,华罗庚的数 学研究被一些人无端地指责为“脱离现实” 。大跃进的潮水逐渐退去 后,国民经济慢慢复苏,人心也日趋安定。1963 年,华罗庚向中国 科学院数学研究所党组织递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但是,1957 年 那个怪影还在四处游荡着,华罗庚仍然被认为是“异类” 。他这个积 极的要求遭到了一些人的否定。 1958 年夏,中国科技大学在北京宣布诞生,华罗庚被任命为副 校长兼应用数学系主任。1964 年已调到中国科技大学的华罗庚,向 中国科技大学党组织递交第二份入党申请书。出人意料的是,像在中 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一样,中国科技大学党组织也拒绝了他的要求。 “文革”爆发,1967 年社会更加动荡不定,此时此刻,对中国 共产党一往情深的华罗庚再次向中国科技大学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这次又石沉大海,杳无消息。但华罗庚的入党信念依旧坚定不移。 1976 年 10 月, “四人帮”垮台。中共中央对于 1957 年反右派运 动有了新的评价,打破了思想禁区,1978 年 3 月华罗庚被任命为中 国科学院副院长。这时,华罗庚的入党愿望再一次萌发。1979 年 3 月,华罗庚又一次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同年 6 月 13 日,华罗庚 被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在答邓颖超同志的勉励时他表示:“横刀哪 顾头颅白,跃进紧傍青壮人,不负党员名。”这一年,华罗庚已 70 岁 高龄,正在英国访问的他接到党组织的通知后兴奋得彻夜难眠。 (摘编自《中华儿女》2009 年第 7 期 锡金 毅枫/文) 19 ——吴孟超的入党经历和故事 1949 年的一天,正在当时上海中美医院做实习医生的吴孟超, 清晨推开宿舍的窗户,发现楼下马路边躺着一排排和衣而睡的解放军 战士…… 这多年前的情景在吴孟超心中依然清晰, “我想,一个能领导和 指挥这样军队的党,一定会有光辉的未来! ” 也在 1949 年,被分配到当时华东军区人民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的吴孟超,第一次交上了入党申请书。从此,无论面对怎样的境遇, 对党的追随在他心中从未有过丝毫动摇。 时至今日,这位有着 60 年党龄、军龄的军医,已是中国工程院 院士、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院长。60 年党龄、军龄,更 诠释着耄耋老人的另一种生活方式:年均完成 100 台以上的高难度肝 胆外科手术,坐堂专家门诊,主持医院和研究所日常事务,教带着多 名研究生,继续用柳叶刀书写着终身不变的誓言。 1922 年,吴孟超出生在福建,5 岁随母亲到马来西亚。抗日战争 爆发时,看到共产党抗日主张和英勇事迹的吴孟超和同学们,专门把 毕业聚餐的钱寄给了延安。为此,他们还收到了署名朱德、毛泽东的 感谢电。 1940 年,回国参加抗日活动的吴孟超没去成延安,决心“读书 救国” 。9 年后,上海解放,吴孟超也从当时的同济大学医学院毕业 并获得学士学位,信仰的火焰更在他心中越燃越旺。 “在当时华东军区人民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里,我既不是军人, 也不是党员。 ”吴孟超先后 19 次递交入党申请,但由于华侨的身份, “组织决定, ‘你还需要经受考验’。 ” 直到 1956 年,吴孟超终于“三喜临门”——被发展为党员、参 军、晋升主治医生可以单独开展工作。为了这一刻,他等了 7 年。 然而,1969 年冬,又是因为华侨身份,党支部停止了吴孟超的 组织生活。 “对我来说,党员不仅是身份,更是信仰,是灵魂的寄托! ”吴 孟超做了两个决定:每月如期交党费,每周给党组织写一份思想汇报。 4 个多月后,吴孟超恢复了组织生活,并被选为支部委员。 军旗党旗下发出的庄严誓言,与他从医时宣读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一起,在吴孟超的生命中刻下了最深的印记。 在上世纪 50 年代末, 肝脏的内部结构对中国还是个谜。1958 年, 成为党员不久的吴孟超和张晓华、胡宏楷组成“三人攻关小组” ,开 始向肝胆解剖领域进军。 他们反复试验,终于在 1959 年成功制作出了中国第一具结构完 整的人体肝脏血管模型,这让吴孟超和同事们在肝脏解剖研究上取得 了重大突破。从这之后,他创造了中国肝胆外科领域的众多“第一” : 带领“三人小组”提出了肝脏结构“五叶四段”解剖理论,到目 前为止它仍被全世界认为是最经典的肝脏解剖理论; 主刀实施了中国第一例成功的肝脏肿瘤切除手术; 成功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例中肝叶肿瘤切除手术; 创造发明了“常温下间歇肝门阻断切肝法”,使肝脏手术成功率 一下子提高到 90%以上…… 1991 年,吴孟超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2005 年获国家最高科 学技术奖,2011 年中国将 17606 号小行星命名为“吴孟超星” 。许多 人劝他,“已经走到顶峰了,该歇歇了。 ” 然而吴孟超偏不。这几年,他带领学生开展肝癌信号传导等研究 并接连取得重大突破,我国肝癌术后 5 年的生存率, 从 50 年前的 16%, 一举飞跃到 48.6%。 2011 年 8 月 31 日,吴孟超用 2 台成功的肝脏肿瘤切除术迎来了 自己的 90 岁生日,这也是他的第 14280 台手术。 “肝癌是我今生最大的敌人。”吴孟超曾多次说, “手术室是我一 辈子的战场,我要永远战斗下去!” 2015 年 10 月,由吴孟超牵头的“国家肝癌科学中心”在上海嘉 定安亭正式启用。同年底,由吴孟超一手创办并担任院长的东方肝胆 外科医院也在嘉定安亭镇开设新院。 就在刚刚过去的 2016 年 5 月 24 日,吴孟超还为一名 64 岁的女 患者成功实施了手术。“看来我这一辈子是放不下手术刀了。”他说, “我曾反复表达过个人心愿,如果有一天我真倒下了,就让我倒在手 术室里,那将是我最大的幸福。 ” ? 又是一年毕业季,组织关系如何转接,应该是不少高校毕业生都比较 迷茫困惑的问题,如何转接,现为您一一解答。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 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 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 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 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 6 个月内,高校党组织可根据党员本人提 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 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高 校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 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院(系)党组织审 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 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年。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是积极分子,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继续入党? 高校党组织应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主动对接,实事求是地 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说明清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转 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了解 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同时,高校党组 织还要配合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做好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党组 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 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 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居住 地)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地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 (居住地)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 高校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 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 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五、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 问题? 高校党组织对临近毕业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 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其 办理入党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 内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高校党组织应该负 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 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已经接受一年以 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 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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