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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屠宰罚〔2022〕4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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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屠宰罚〔2022〕4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农屠宰罚〔2022〕4 号 当事人:张**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52426*******4293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广西贺州市*********18 组 334 号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贺州市农业农 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 年 1 月 19 日凌晨 5 点,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桂 区鹅塘镇厦岛村一厂房进行突击检查。从事未经定点屠宰生猪 的当事人已逃逸,现场发现该厂房的杀猪台上已经宰杀好一头 猪,未开膛,两个猪栏共有 7 头活猪,地面上有猪内脏,猪毛、 血块、烧水锅一个、杀猪台一个、有刀具 9 把、钩具 19 把、 电锯 1 把、铁锤 1,煤气罐 3 个,喷火枪 1 把,柴火 1 堆,地 称 2 台,冰柜 2 个,冰冻的猪肉 15.8 斤、猪脚 173 斤、猪肋 骨 46.9 斤,五菱面包车 1 辆。车牌号码为桂 JNF888。车上有 现金 1165.4 元;身份证 1 张,姓名为张**,身份证号码是 452426********4293;中国邮政储蓄卡 1 张;中国农业银行卡 1 张;机动车驾驶证 1 本;机动车行驶证 1 本。厂房无定点屠 宰标志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公安机关传唤,从事未经定 点屠宰生猪活动的当事人张**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到贺州市农 业农村局平安西路 3 号办公区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在该厂房 的杀猪台上已屠宰未开膛肉猪是他所屠宰的,存放在猪栏内的 7 头生猪中有 3 头生猪(红色编号 1、2、3 号 )是他购买并准 备用于屠宰的。 2022 年 1 月 21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 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 2022 年 1 月 19 日在本机关查获的 厂房屠宰了一头生猪,未开膛,另外 3 头猪任然存放在猪栏, 计划用来屠宰并拉到市场上亲自销售。 2022 年 1 月 21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经 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22 年 2 月 14 日和 2 月 22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 做了补充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定当事人平时以送米粉为 主要工作,2022 年 1 月 19 日为第一次从事未经定点屠宰生猪 1 的违法行为,当天屠宰的一头生猪未开膛。以上事实,主要有 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关于贺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办证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当事人屠宰生猪的场所不是定点屠宰场;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共 4 页)、询问及补 充笔录 3 份(共 13 页),当事人现场指认及确认的照片 2 张,证 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检测报告 1 份(共 4 页),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为 猪圆环病毒 2 型阳性,证明当事人已经屠宰的猪含有致病菌。 证据五:价格咨询回复函 1 份(共 1 页),用于计算当事 人涉案物品的货值。 本机关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向当事人送达《贺州市农业农 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农(屠宰)〔2022〕4 号,当事人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做了陈述申辩笔录, 因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本机关不给予采纳 2022 年 5 月 16 日,本机关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 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 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 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80 号)第十 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 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 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结合《行政 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 法”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经案件集 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 ; 2 2.没收生猪 3 头,猪胴体(未开膛)1 头 205 斤(102.5 公斤); 3.处人民币 5.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 书和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开据罚没缴款单,将罚没款缴至贺州市 财政局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农行贺州世纪支行,银行账号: 2032570104000093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 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5 月 16 日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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