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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博物馆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 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文物主管部 门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和利用或者主要 利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以外的其他国有博 物馆(以下简称为“其他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办事、 尊重实际、开拓创新、协调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各项促进 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国有博物馆是博物馆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在设立条件、提供社 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 面,享受公平待遇。 1 第五条 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 原则,不断提升业务运行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发挥博物馆 传承历史文化、弘扬传统美德的教育功能,实现文化遗产保 护利用成果共享。 第二章 建馆支持 第六条 鼓励发展具有门类特点、其他国有特点、地方 文化特色、民族(民俗)特色的博物馆;鼓励发展致力于抢 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门类空白的博物馆;鼓励发展与本 市城市历史、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 专题性博物馆。 鼓励建设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聚集区。 鼓励引进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外地非国有和其他国 有博物馆来汉办馆。 第七条 新建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的,按照分级保 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划 拨方式供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 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博物馆因故终止的, 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第八条 在非国有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上已建成的非国 2 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予以保留的,可按照博物馆用地 性质进行控制。 对利用既有建筑物改建为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其 用地性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经批准后,可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九条 鼓励利用自有土地、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 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建设博物馆;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工 业遗产旧址、文化产业园区、高等院校、传统村落建设博物 馆。 第十条 新建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应当符合国家 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与博物 馆藏品规模相适应的展厅、库房等场所,并配合符合国家规 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还应当留有一定空间, 按标准设置咨询台、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第三章 税费减免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 慈善组织;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公 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 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关登记(认定)的 指导工作。 3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 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的优惠 待遇。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 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 可按照税收减免程序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向非国有和其他 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的,依法享受税 收优惠。 第十五条 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的用水、用电、用 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第四章 财政奖励和补助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非国有和其他 国有博物馆参与我市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补助、奖 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市级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定级奖励、建馆补 助、运行评估综合奖励。 (一)定级奖励。对根据国家文物局制订的《博物馆评 估标准》评估确定等级的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给予定级 奖励,分三年执行。评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奖励 300 万元,从 4 次年起每年奖励 100 万元;评为国家二级博物馆奖励 200 万 元,从次年起分别奖励 80 万元、60 万元、60 万元;评为国 家三级博物馆奖励 100 万元,从次年起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 (二)建馆补助。新设立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具有相 关部门颁发的完备建设手续的,可以以建馆时报备并实际建 成的展厅面积给予建馆补助。展厅面积在 800 平方米(含) 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展厅面积 600 平方米(含) 至 800 平方米之间的,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展厅面积 400 平方米(含)至 600 平方米之间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对为提升办馆质量,在确保博物馆主题、功能、特色不变的 前提下,改、扩建新增展厅面积在 200 平米以上的非国有馆 一次性给予补助 10 万元。 (三)运行评估综合奖励。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 上一年度的开放运行情况、各馆举办的临时展览和社教活动 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评出合格和优秀等次,分别 给予运行评估综合奖励。 第五章 其他扶持 第十八条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和积极接纳非 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不 得歧视或排斥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 5 文化服务事项。 第十九条 鼓励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 展览研发推广多样化多层次的衍生产品与服务,支持非国有 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 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直属的国有博物馆应对非 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进行帮扶,就提升藏品鉴定、藏品建 账、保护修复、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 支持。 第二十一条 促进不同类别博物馆的沟通协作与资源 整合,加强馆际交流和巡展、联展、借展活动,联合策划社 会教育活动。 鼓励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 展览。鼓励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走出去,在国内外举办 展览。 第二十二条 应将具备条件的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 馆纳入旅游线路,指导旅行社和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通 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申报国家 A 级旅游景区。 第二十三条 鼓励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利用互联 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推动 藏品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引导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 6 参与智慧博物馆和博物馆网络矩阵建设。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从直属的国有博物馆 中选派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驻到有需求的非 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帮助提升业务水平。 对新设立备案的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进行重点扶 持,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根据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的 申请,优先安排专家给予支持指导。 支持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文物主管部 门直属的国有博物馆学习交流。 第二十五条 支持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通过多种 形式引入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依照我市引进人才、 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和职称评定,在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 的优惠政策。 鼓励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 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开展中外文化创意 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人才交流与合作,开展海外研习活 动。 第七章 宣传教育 7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的宣传 报道力度,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 使用新媒体,传播信息动态,宣传先进典型,提升非国有和 其他国有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引导非国有和其他国 有博物馆与中小学校合作,构建博物馆社会课堂教育体系, 完善以中小学生为主的学习长效机制。学校可以根据教学活 动要求,组织学生参观学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和引 导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经申请命名为爱国 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根 据自身特点、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 服务活动,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作举办活动,参与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乡村的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支持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建立文化 志愿服务机制,吸纳高校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 务活动。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 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 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 8 人结构组织,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 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 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 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三年 内领取本办法所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一)申报人 (馆)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 2 年的。 (二)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对于提供的博物馆设立申报、扶持资金申报、日常 工作、年度考评等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备案的藏品未 100%在本馆内的 (发生外借的藏品 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隐患不 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 实施本办法,引导扶持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 9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 好博物馆扶持相关工作,共同促进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馆 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在上述扶持政策基础上,可 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本辖区内对非国有和其他国有博物 馆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 效期五年。《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暂行)》同时废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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