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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175 号文》”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以下简称“ 《171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的额度是根据公司发展需求而增加,交易的价格是按照 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增加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 案 我们认为,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规定,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规范完善后的承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托管企业的后续注入安排,有利于 实现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同意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注销 的规定。因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注销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总计 50 万份股票期权。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 购注销的规定。因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回购并 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总计 273,996 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 3.73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将按照 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总计 273,996 股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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