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pdf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5/31 中国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机构 动态 公开 服务 互动 数据 专题 标题 名 称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9174/2022-00001 主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2〕84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2年05月30日 体 通知 实施日期 题 裁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修订形成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5号)废止。 自然资源部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 1.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wps 2.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x PDF版下载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相关信息 : 1. 自然资源部加快推动矿业权电子证照应用 2. 自然资源部关于提供矿业权面积计算、面积缩减比例计算、空间查重 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转换下载等服务的公告 3.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登记申请查询服务完善升级 4. 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矿业权面积计算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5. 关于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大嘎山石墨矿采矿许可证遗失补领的公示 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通知 7. 关于云南省永德县丫口寨锡多金属矿地质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遗失 补领的公示 8. 关于湖南省新化县黄栗江锑矿普查勘查许可证遗失补领的公示 9. 采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10.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 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 京ICP备18044900号-1 版权所有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 gi.mnr.gov.cn/202205/t20220531_2738009.html 1/1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 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产评估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及实物量估 算、矿业权价值及相关权益评估,在相关机构为委托人提供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 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 师、矿业权评估师 2 个级别。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 估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矿业权评估师英文译为:Mineral Resources/Reserves and Proper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专业划分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 与实物量估算、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水气矿产 1 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和矿业权价值评估四个专业。 第六条 通过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 的政策制定,并对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承担矿业权评 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 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1 次考试。 第九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 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 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实施的 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矿业 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经济类、法律类等专业的 高等院校本科(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等专业的高等院校专科(或 者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且具有 1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 2 历; (三)具有上述专业外的高等院校本科(或者高等职业 教育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具有 1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 历。 第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 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 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 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 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按具体从事的专业工作,矿业权评估师应当 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矿业权评估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解决评估实 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3.能够完成一般性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工作,协助矿业 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3 (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从事固体(油气、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 专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掌握地质、勘查、采选冶(油气勘探开发) 、技术 经济评价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规范,熟悉固体(油气、水气) 矿产勘查(开采)技术与方法,熟悉相应的矿产资源资产实 物量估算方法; (3)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固体(油 气、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并处理解决实际问 题; (4)能够编制、签署固体(油气、水气)矿产资源储 量报告或专业技术报告。专业技术报告是指勘查设计(实施 方案)、物探、化探、测井、开发、经济评价、水工环开采 技术条件、选矿试验报告、油气勘探开发等专业技术报告。 (5)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相应专业工作。 2.从事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 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国内外矿业权价值评估技术方法及国内外市 场的发展趋势,具有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完成矿业权价值评 估技术性工作; (3)熟悉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矿业 4 权价值评估实践经验,能够处理解决实践问题; (4)能够签署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提供矿业权价值 评估及相关法律咨询,承担与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的业务工 作; (5)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相应专业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 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 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按从事的专业 工作类别,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 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 的,应依法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矿山设计、 矿业权价值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按本文规定的职业能力要求 从事相关业务、签署报告。 第十九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矿 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 档案,并为相关单位提供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人 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 自觉接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 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自律惩戒;情况严重的,取消 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 书,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 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 格证书、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师职 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有效,应登记专业为矿业权价值评估;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登记专业为固体矿 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或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 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30 日起施行。 6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矿业权评估 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负责矿业权评估 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根据《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 专业能力》 《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 《矿业权评估 实务与案例》3 个科目。其中《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 专业能力》 《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为公共科目, 《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为专业科目。 《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分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 实物量估算、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水气矿产资 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矿业权价值评估,考生在报名时可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考试分 3 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 3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 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 1 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全部 3 个 应试科目,可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1 个考试周 期内通过全部公共科目考试的,可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 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 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报名条件的,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以免 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地质类、矿业工程类、矿产勘探开发类等专 业高级职称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 力》科目,只参加《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矿 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2 个科目考试。 (二)取得经济类专业高级职称的,可免试《矿业权评 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只参加《矿业权评估地质与 矿业工程专业能力》 《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2 个科目考试。 (三)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师 职业资格证书、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增加 专业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 《矿 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2 个科目,按申请专业,只 参加《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1 个专业科目考试。 (四)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免试 《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 与法律专业能力》2 个科目,按申请专业,只参加《矿业权 评估实务与案例》1 个科目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 名手续。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 2 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 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 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 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 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