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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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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

乌鲁木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非 现役 军人 等人 员残 1 疾等 级的 认定 和评 定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行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确认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 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伤残 等级 评定 (调 2 整) 和伤 残证 办理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行政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确认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对退 出现 役残 疾军 3 人集 中供 养的 确定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确认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 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4 烈士 评定 在乡 复员 军人 定期 5 定量 补助 的认 定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从2020年10月份以来开始 第三次修订,至今还未定形公布)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 行政 口所在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 确认 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行政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 给付 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据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及 主体 机构 权限 部门职责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对行 政区域内 非现役军 人等人员 残疾等级 的认定和 评定。 承担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军队 文职人员和军属 优待、抚恤等工 作;承担不适宜 继续服役的伤病 残军人相关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直接实施责任: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完善认定和评定标准、程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第九条: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 2.内设机构 范; 核同意的; 2.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 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负责人;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 3.单位法定 、证明的; 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 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 代表人或分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管领导。 本等;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 行为。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伤 残等级评 定(调整 )和伤残 证办理。 承担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军队 文职人员和军属 优待、抚恤等工 作;承担不适宜 继续服役的伤病 残军人相关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直接实施责任: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体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人;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第九条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 2.内设机构 核同意的; 2.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 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负责人;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 3.单位法定 、证明的; 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 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 代表人或分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管领导。 本等;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 行为。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对行 政区域内 退出现役 承担不适宜继续 残疾军人 服役的伤病残军 实施集中 人相关工作。 供养事宜 的确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1.具体承办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2.内设机构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负责人; 核同意的; 3.单位法定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代表人或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管领导。 行为。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直接实施责任: 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规范接收程序;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 2.依法依规开展接收工作; 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负责行政 区域内烈 士评定事 宜。 烈士评定事项的 审核和调查核实 ,出具调查核实 报告和审查意见 ,报上级退役军 人事务厅。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序、期限以及所需要提交的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从2020年10月份以来开 1.具体承办 申请、证明、证据等相关材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始第三次修订,至今还未定形公布) 人; 料;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2.内设机构 2.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工作; 核同意的;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 负责人; 指导监督责任: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 利的。 3.单位法定 、证明的; 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 代表人或分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领导。 展相关工作;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4.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负责行政 区域内在 乡复员军 人定期定 量补助的 认定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请人 提供的材料进行 初步审查核实。 如符合条件,形 成初审意见上报 地州市级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不 符合条件的,书 面告知当事人并 说明理由,连同 本人上报的材料 一并退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2.内设机构 核同意的; 负责人;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 3.单位法定 财产损失的; 代表人或分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管领导。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直接实施责任: 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 1.依法依规做好在乡老复员 军人享受补助的审定工作。 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据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备 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及 主体 机构 权限 县市 区级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退出 现役 的分 散安 置的 一级 7 至四 级残 疾军 人护 理费 的给 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行政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 给付 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 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部分 农村 籍退 役士 8 兵老 年生 活补 助的 发放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011.7.27)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 行政 〔2011〕11号 2011.7.28 ) 给付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 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 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 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 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市 区 级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伤残 人员 9 抚恤 金给 付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608号发布 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 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 号) 行政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给付 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退役军人发〔2018 〕5号)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负责行政 区域内优 抚对象医 疗保障工 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发[2007]101号 2007年7月6日) 1.协调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 人;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遇到的具体问题; 2.内设机构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负责人;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办理无工作单位 2.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 3.单位法定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 代表人或分 行为。 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 ; 管领导。 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负责行政 区域内退 出现役的 分散安置 的一级至 四级残疾 军人护理 费的发放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受理的 材料进行审查和 情况核实,提出 预审意见。符合 条件的上报地州 市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不符合 条件的,制作不 予给付文书,并 说明理由。将审 核通过对象的护 理费以打卡的方 式发放到对象卡 中。 1.具体承办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人; 直接实施责任: 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2.内设机构 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负责人;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单位法定 资金预算; )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代表人或分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行为。 管领导。 负责行政 区域内部 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 老年生活 补助的发 放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报登 记人员的资料, 建立健全档案和 数据资料,并认 真做好适时更新 、动态管理工作 。符合享受待遇 条件对象的审批 工作结束后,及 时统计核实数据 ,并抄报同级财 政部门复审、逐 级上报。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 1.具体承办 发〔2011〕11号 2011年7月28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人; 直接实施责任: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 2.内设机构 1.按时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 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负责人; 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单位法定 财政部门复审后上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 代表人或分 行为。 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 管领导。 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负责行政 区域内伤 残人员抚 恤金的发 放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报人 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 的将申报人的资 料上报地州市级 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将审核通过 对象的残疾抚恤 金以打卡的方式 发放到对象卡中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 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 、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 直接实施责任: 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 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残疾人员抚恤金资金预算; 2.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审定档案材料, 下达县市区由政 府安排工作退役 士兵安置计划。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发布 2011年11月1日施行)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 1.按规定时限完成退役士兵 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安置任务; 4.是烈士子女的。 2.发放本地由政府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 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助。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 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优待,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由政 府安 排工 作的 退役 士兵 待安 排工 10 作期 间生 活费 和灵 活就 业人 员一 次性 就业 补助 金 责任事项内容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 材料审核,符合 条件的上报地州 市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负责制 定本级的资金使 用计划和医疗补 助资金发放兑现 。 【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 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 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 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 行政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给付 部门职责 负责行政 区域内由 政府安排 工作的退 役士兵待 安排工作 期间生活 费和灵活 就业人员 一次性就 业补助金 的发放 【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1.具体承办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2.内设机构 1.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 负责人; 利的; 3.单位法定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代表人或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管领导。 行为。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 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优待,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1.具体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人;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2.内设机构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负责人; 1.虚报、冒领或遗漏应发放人员的; 3.单位法定 2.没有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发放的; 代表人或分 3.没有足额发放的; 管领导。 备 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及 主体 机构 权限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对在 省级 双拥 模范 城( 县) 创建 活动 12 中做 出突 出成 绩的 单位 和个 人的 奖励 自主 择业 军队 转业 13 干部 个性 化教 育培 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 通知〉(国拥〔2019〕3号)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地 、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 行政 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25号)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对行 政区域内 在军人抚 恤优待工 作中表现 突出的单 位、个人 的表彰。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对行 政区域在 双拥模范 城(县) 创建活动 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 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2008年12月23 行政 日印发) 权力 第四条: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二)积极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办 发〔2019〕41号)(2019年7月17日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县市 区级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自 主择业军 队转业干 部个性化 教育培训 工作。 部门职责 自主 就业 退役 15 士兵 就业 创业 扶持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 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 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2019年10月 15日印发) 第一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关键举措。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 27日印发) 第一条:(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组织引导退役 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 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 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 、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家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 27日印发) 第二条: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三条: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40号全文(2019年1月29日印发 )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自 主就业退 役士兵职 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 工作。 负责行政 区域内自 主就业退 役士兵就 业创业扶 持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县市区级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按要 求推荐表彰对象 ,并填写相关推 荐表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直接实施责任: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具体承办 1.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 1.违反表彰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的 人; 动实施方案,在一定范围内 ;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2.内设机构 组织实施阶段责任; 2.未按规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单 负责人; 2.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 3.单位法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在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代表人或分 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 管领导。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表 4.违反廉政规定的; 彰鼓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按要求推 荐表彰对象,并 填写相关推荐表 格。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1.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 的通知〉(国拥〔2019〕3号) 动实施方案,在一定范围内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 组织实施阶段责任; 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 2.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在规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 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25号)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表 彰鼓励。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具体承办 1.违反表彰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的 人; ; 2.内设机构 2.未按规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单 负责人; 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 3.单位法定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代表人或分 ; 管领导。 4.违反廉政规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组织所属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 报名、选课并参 加培训。 【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 发) 直接实施责任: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 1.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开展 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 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评估 办发〔2019〕41号,2019年7月17日印发) ,及时建立自主择业干部教 第三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 育培训档案,做好就业创业 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具体指导和跟踪管理。 推荐指导工作。 第九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自主 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培训专业滞后、培训效果不明显 2.内设机构 、促进就业创业不力、违规套取专项 负责人; 培训资金的,取消其自治区自主择业 3.单位法定 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资格; 代表人或分 违反有关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管领导。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主 就业 退役 士兵 14 职业 教育 和技 能培 训 责任事项内容 主动调查了解退 役士兵就业需求 ,汇总上报,根 据实际需求开展 相应的培训工作 。 负责接收安置退 役士兵工作,扶 持退役士兵自主 就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自觉配合 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存在滥用职权、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2011年11月1 1.具体承办 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 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 直接实施责任: 日起施行) 人; 1.按照要求,积极开展退役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二、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三、加强教育指导, 2.内设机构 理; 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搞好就业服务;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负责人; 2.对虚报套取、违纪违规使用培训经 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40号全文(2019年1月29日印 3.单位法定 费的培训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 开展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发) 代表人或分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申报受理、培训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管领导。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 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 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 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2.内设机构 ; 1.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负责人;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 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40号(2019年1月31日印发) 3.单位法定 假鉴定、证明的; 指导和服务。 各地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 代表人或分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管领导。 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及 主体 机构 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伤残人 员跨省迁移户籍 时,应同步转移 伤残抚恤关系, 并同时将此信息 逐级上报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接收和转移伤残抚恤 关系办理程序; 2依法依规做好伤残抚恤关 系接收、转移关系办理工作 ;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接收 安置 逐月 领取 17 退役 金的 退役 军人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其他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 行政 置。 权力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伤 残抚恤关 系接收、 转移办理 负责行政 区域内逐 月领取退 役金的退 役军人接 收安置工 作 负责行政区域内 逐月领取退役金 的退役军人档案 材料审核,接收 安置、服务管理 、教育培训、就 业创业指导等工 作。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按规定开展逐月领取退役 ) 金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就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业指导、创业帮扶、教育培 。 训等工作,合理使用工作经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费,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具体承办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核 人; 同意的; 2.内设机构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 负责人; 置计划的; 3.单位法定 3.未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代表人或分 ; 管领导。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非 现役 军人 等人 员残 1 疾等 级的 认定 和评 定 行政 确认 伤残 等级 评定 (调 2 整) 和伤 残证 办理 行政 确认 对退 出现 役残 疾军 3 人集 中供 养的 确定 行政 确认 4 烈士 评定 在乡 复员 军人 定期 5 定量 补助 的认 定 行政 确认 优抚 对象 6 医疗 保障 行政 给付 退出 现役 的分 散安 置的 一级 7 至四 级残 疾军 人护 理费 的给 付 行政 给付 部分 农村 籍退 役士 8 兵老 年生 活补 助的 发放 行政 给付 伤残 人员 9 抚恤 金给 付 行政 给付 由政 府安 排工 作的 退役 士兵 待安 排工 10 作期 间生 活费 和灵 活就 业人 员一 次性 就业 补助 金 行政 给付 优抚 11 先进 表彰 行政 奖励 对在 省级 双拥 模范 城( 县) 创建 活动 12 中做 出突 出成 绩的 单位 和个 人的 奖励 行政 奖励 自主 择业 军队 转业 13 干部 个性 化教 育培 训 其他 行政 权力 自主 就业 退役 士兵 14 职业 教育 和技 能培 训 其他 行政 权力 自主 就业 退役 15 士兵 就业 创业 扶持 其他 行政 权力 伤残 抚恤 关系 16 接收 、转 移办 理 其他 行政 权力 接收 安置 逐月 领取 17 退役 金的 退役 军人 其他 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 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三次修订,至今还未定形公布)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口所在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 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 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 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据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 [2007]101号 2007年7月6日)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 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 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 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 解决。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 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 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 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 2011.7.27)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 〔2011〕11号 2011.7.28 )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 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 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608号发布 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 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号)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 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5号)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 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通知〉(国拥〔2019〕3号)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 、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 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 )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 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日印发) 第四条: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二)积极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 发〔2019〕41号)(2019年7月17日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 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 15日印发) 第一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实现退役军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7日印发) 第一条:(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 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 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 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 、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家招聘会等形式,开展 。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7日印发) 第二条: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三条: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 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 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 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 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 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 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 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 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 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 置。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乌鲁木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及 主体 机构 权限 部门职责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承担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军队 文职人员和军属 优待、抚恤等工 作;承担不适宜 继续服役的伤病 残军人相关工作 。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负责对行 政区域内 非现役军 人等人员 残疾等级 的认定和 评定。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承担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军队 文职人员和军属 优待、抚恤等工 作;承担不适宜 继续服役的伤病 残军人相关工作 。 负责行政 区域内伤 残等级评 定(调整 )和伤残 证办理。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对行 政区域内 退出现役 承担不适宜继续 残疾军人 服役的伤病残军 实施集中 人相关工作。 供养事宜 的确定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烈士评定事项的 负责行政 审核和调查核实 区域内烈 ,出具调查核实 士评定事 报告和审查意见 ,报上级退役军 宜。 人事务厅。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请人 提供的材料进行 初步审查核实。 如符合条件,形 成初审意见上报 地州市级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不 符合条件的,书 面告知当事人并 说明理由,连同 本人上报的材料 一并退还。 负责行政 区域内在 乡复员军 人定期定 量补助的 认定 县市 区级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负责行政 县 区域内优 市 抚对象医 区 疗保障工 级 作。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 材料审核,符合 条件的上报地州 市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负责制 定本级的资金使 用计划和医疗补 助资金发放兑现 。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受理的 材料进行审查和 情况核实,提出 预审意见。符合 条件的上报地州 市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不符合 条件的,制作不 予给付文书,并 说明理由。将审 核通过对象的护 理费以打卡的方 式发放到对象卡 中。 负责行政 区域内退 出现役的 分散安置 的一级至 四级残疾 军人护理 费的发放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部 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 老年生活 补助的发 放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报登 记人员的资料, 建立健全档案和 数据资料,并认 真做好适时更新 、动态管理工作 。符合享受待遇 条件对象的审批 工作结束后,及 时统计核实数据 ,并抄报同级财 政部门复审、逐 级上报。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伤 残人员抚 恤金的发 放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申报人 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 的将申报人的资 料上报地州市级 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将审核通过 对象的残疾抚恤 金以打卡的方式 发放到对象卡中 。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由 政府安排 工作的退 役士兵待 安排工作 期间生活 费和灵活 就业人员 一次性就 业补助金 的发放 审定档案材料, 下达县市区由政 府安排工作退役 士兵安置计划。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对行 政区域内 在军人抚 恤优待工 作中表现 突出的单 位、个人 的表彰。 县市区级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按要 求推荐表彰对象 ,并填写相关推 荐表格。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对行 政区域在 双拥模范 城(县) 创建活动 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按要求推 荐表彰对象,并 填写相关推荐表 格。 县市 区级 退役 军人 事务 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自 主择业军 队转业干 部个性化 教育培训 工作。 组织所属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 报名、选课并参 加培训。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自 主就业退 役士兵职 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 工作。 主动调查了解退 役士兵就业需求 ,汇总上报,根 据实际需求开展 相应的培训工作 。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自 主就业退 役士兵就 业创业扶 持 负责接收安置退 役士兵工作,扶 持退役士兵自主 就业。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伤 残抚恤关 系接收、 转移办理 县级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对伤残人 员跨省迁移户籍 时,应同步转移 伤残抚恤关系, 并同时将此信息 逐级上报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退役 军人 服务 中心 县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责行政 区域内逐 月领取退 役金的退 役军人接 收安置工 作 负责行政区域内 逐月领取退役金 的退役军人档案 材料审核,接收 安置、服务管理 、教育培训、就 业创业指导等工 作。 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和评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 步规范; 2.主动公开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 3.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 具体规定; 2.主动公开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 3.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接收程序; 2.依法依规开展接收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以及所需要提 交的申请、证明、证据等 相关材料; 2.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工作 ;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 开展相关工作; 4.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做好在乡老复 员军人享受补助的审定工 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处理医疗保障工作 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 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预算; 直接实施责任: 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 度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 理费资金预算; 直接实施责任: 1.按时将本地区部分农村 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 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 度残疾人员抚恤金资金预 算; 2.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时限完成退役士 兵安置任务; 2.发放本地由政府安排工 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 活补助。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选、表彰、奖励 活动实施方案,在一定范 围内组织实施阶段责任; 2.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 表彰鼓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选、表彰、奖励 活动实施方案,在一定范 围内组织实施阶段责任; 2.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 表彰鼓励。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开 展调查工作,配合上级部 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资 格评估,及时建立自主择 业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做 好就业创业推荐指导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要求,积极开展退 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 训,落实相关政策,及时 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上级 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 业的指导和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接收和转移伤残抚 恤关系办理程序; 2依法依规做好伤残抚恤关 系接收、转移关系办理工 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开展逐月领取退 役金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 、就业指导、创业帮扶、 教育培训等工作,合理使 用工作经费,把各项工作 落到实处。 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 第九条: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 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 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 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 第九条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 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 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 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始第三次修订,至今还未定形公布)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 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 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据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 民发[2007]101号 2007年7月6日)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同有关部门 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 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 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 (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 发〔2011〕11号 2011年7月28日)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 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 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 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 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 、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 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 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 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优待,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 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 4.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 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拥〔2019〕3号)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 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 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 发)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 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 办发〔2019〕41号,2019年7月17日印发) 第三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 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具体指导和跟踪管理。 第九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 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1日起施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二、加强教育管理,提 搞好就业服务;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 印发)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申报受理、培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 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 ) 各地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 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 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 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 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 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 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 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 。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2.内设机构 核同意的; 负责人;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 3.单位法定 、证明的; 代表人或分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管领导。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2.内设机构 核同意的; 负责人;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 3.单位法定 、证明的; 代表人或分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管领导。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1.具体承办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2.内设机构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负责人; 核同意的; 3.单位法定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代表人或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管领导。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2.内设机构 核同意的; 负责人;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 3.单位法定 、证明的; 代表人或分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管领导。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 2.内设机构 核同意的; 负责人;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 3.单位法定 财产损失的; 代表人或分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管领导。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具体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人;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2.内设机构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负责人;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单位法定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代表人或分 行为。 管领导。 1.具体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人;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2.内设机构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负责人;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单位法定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代表人或分 行为。 管领导。 1.具体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人;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2.内设机构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负责人;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单位法定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代表人或分 行为。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1.具体承办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2.内设机构 1.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 负责人; 利的; 3.单位法定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代表人或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管领导。 行为。 1.具体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人;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2.内设机构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负责人; 1.虚报、冒领或遗漏应发放人员的; 3.单位法定 2.没有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发放的; 代表人或分 3.没有足额发放的;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具体承办 1.违反表彰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的 人; ; 2.内设机构 2.未按规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单 负责人; 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 3.单位法定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代表人或分 ; 管领导。 4.违反廉政规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具体承办 1.违反表彰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的 人; ; 2.内设机构 2.未按规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单 负责人; 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 3.单位法定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代表人或分 ; 管领导。 4.违反廉政规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培训专业滞后、培训效果不明显 2.内设机构 、促进就业创业不力、违规套取专项 负责人; 培训资金的,取消其自治区自主择业 3.单位法定 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资格; 代表人或分 违反有关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管领导。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自觉配合 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存在滥用职权、 1.具体承办 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 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 人; 2.内设机构 理; 负责人; 2.对虚报套取、违纪违规使用培训经 3.单位法定 费的培训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 代表人或分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管领导。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 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 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 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1.具体承办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内设机构 ; 负责人;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 3.单位法定 假鉴定、证明的; 代表人或分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管领导。 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1.具体承办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2.内设机构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接收、 负责人; 转移办理的; 3.单位法定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代表人或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管领导。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具体承办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核 人; 同意的; 2.内设机构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 负责人; 置计划的; 3.单位法定 3.未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代表人或分 ; 管领导。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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