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山西天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originally、最初2 页 14.967 KB下载文档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山西天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山西天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当前文档共2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山西天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环罚〔2023〕02002 号 山西天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MA0LNBLEX1 地址:迎泽区郝庄镇山头街 88 号山西鑫顺发物流园区 3 号 4 号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云飞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 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 1 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2022 年 12 月 8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 年 12 月 9 日《调查 询问笔录》、2022 年 12 月 8 日现场照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 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并环罚告字〔2023〕02002 号)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 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5 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及依据大气 类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对 1 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2、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太原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 帐号:04107001040016032 备注:生态环境罚没款 地址:太原市并州西街 45 号 电话:0351-6247290、0351-62472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1 月 17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