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卫市“三线一单"编制文本.pdf
中卫市“三线一单”编制文本 中卫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1 总则............................................................................................................................ 2 1.1 定位与目的............................................................................................................ 2 1.2 范围与时限............................................................................................................ 3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3 1.4 主要依据................................................................................................................ 4 1.5 解释与调整说明.................................................................................................... 7 2 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分区管控................................................................................. 9 2.1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空间.................................................................................... 9 2.2 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10 3 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13 3.1 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13 3.2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26 3.3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 32 4 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37 4.1 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37 4.2 水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39 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1 5 环境管控单元与准入清单....................................................................................... 43 5.1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43 5.2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5 6 “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建议................................................................................... 49 6.1 建立“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库.......................................................................... 49 6.2 成果应用机制建议.............................................................................................. 49 6.3 成果应用方向建议.............................................................................................. 50 1 1 总则 1.1 定位与目的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 能为核心,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结构、功能进行系统评价, 科学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 ) ,旨在以“三线”框住空间利用格局 和开发强度,用“一单”规范开发行为,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 矩立在前面,以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助推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位于黄河上游地区,全境属 于黄河流域,是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自治区党委 和政府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 全力推动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 命线,生态环境建设取得较大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 两度考察宁夏,明确了宁夏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承 担着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生态保护定位,赋予了宁夏“加 强黄河保护,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 、 “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 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使命,为宁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卫市地处腾格里沙漠边缘,生态环境本底脆弱。近年来,以重 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 结构没有明显转变。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 上尚未根本缓解,水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趋紧,环境容量与产业发展 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产业转型升级面临 诸多困难,节能减排任务艰巨,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统筹发展与 2 保护任重道远。 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编制“三线一单”,是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和高质量发 展的重要抓手,是促进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划框 子、定规则”,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 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努力 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市,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 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中卫。 1.2 范围与时限 工作范围为中卫市全域,总面积 1.36 万平方公里,包含沙坡头 区、中宁县、海原县等 1 区 2 县。 以 2020 年为基准年,不具备 2020 年数据的采用最新年份的相关 数据。 目标年:近期为 2025 年,远期展望至 2035 年。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 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 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 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3 展先行市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1.3.2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处理生态保 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 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分区管控,差别准入。聚焦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突出生态环境 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属性制定差异化的环 境管控措施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统筹衔接,动态更新。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 保护红线,衔接现有生态环境管理成果及经验,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新 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对“三线一单”内容实施动态更新。 1.4 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 月 1 日)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9 年 1 月 1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 9 月 1 日) ; (6)《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2019 年 3 月 26 日) ; (7)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7 年 11 月 1 日) ; 4 (8)《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3 月 1 日); (9)《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2019 年 1 月 1 日) ;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9 年 1 月 1 日) ;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 (2018 年 5 月 29 日修正) ; (12)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 (二)规划文件、计划、方案 (1)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 年 2 月) ;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发〔2018〕17 号) ; (3)《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 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 年 6 月) (4)《习近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 话》 (2019 年 9 月 18 日) ; (5)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 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 年 11 月) ; (6)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 (7) 《关于印送<黄河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对各省(区) “三 线一单”工作的建议>的函》 (环办环评函〔2020〕370 号) ; 5 (8)《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 号) ; (9)《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 106 号) ; (10)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 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通知》 (宁政发〔2020〕37 号) ; (1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宁政发 〔2021〕1 号) ; (13)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其他相关规划、计划和方案等。 (三)技术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办生态〔2017〕48 号) ; (2)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 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环办环评〔2017〕99 号) ; (3)《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8〕14 号); (4)《关于印发<“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8〕18 号); (5)《关于印发<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8〕23 号); 6 (6)关于印发《 “三线一单”制图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 通知(环办环评〔2019〕4 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编制技术方案》 (2019 年 5 月) 。 1.5 解释与调整说明 1.5.1 术语与定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 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 荒地、荒漠、戈壁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 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 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 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 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 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的原则, 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 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 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 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 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 7 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分区,衔接行政区划边界等,划定的环境综合管 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 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1.5.2 解释与调整说明 随着全市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要求提升、技术水平进步,“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原则上以 5 年为周 期进行更新调整。 基于“三线一单”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方法,充分衔接《宁夏回族 自治区空间规划》 (2018 年中央深改组审议版)中的生态空间划定成 果,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和矿产资源开发,划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 空间。 由于宁夏自然资源负债表统计审计工作未完成,本次“三线一单” 编制内容中资源利用上线不包括自然资源负债表内容。 由于黄河沿线大部分已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本次“三线一单” 中资源利用上线中不包括岸线资源上线。 8 2 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分区管控 2.1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空间 衔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宁政发〔2018〕23 号),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评估工作,以生态系统功能极重要区和重 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和敏感区为重点,衔接自治区级及以上自然 保护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治区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 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 级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其他保护区域,衔接相关规划及经 济社会发展需求,划定中卫市生态空间总面积 5284.56 平方公里,占全 市国土总面积的 38.71%(表 2-1 和图 2-1)。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 为 3179.0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 23.29%;除生态保护红线 以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 2105.50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 15.42%。 表 2-1 中卫市生态空间面积统计表 地市 名称 中卫 市 区县名称 国土面积 (平方公里) 生态空间 (平方公里) 生态保护 红线(平 方公里) 一般生态 空间(平 方公里) 生态空 间占比 (%) 1 沙坡头区 5380.58 2240.72 1377.84 862.88 41.64 2 中宁县 3280.50 1237.12 692.54 544.58 37.71 3 海原县 4990.28 1806.72 1108.69 698.03 36.20 13651.36 5284.56 3179.06 2105.50 38.71 序 号 合计 9 图 2-1 中卫市生态空间分布图 2.2 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 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 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 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 见》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 10 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 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 ⑴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 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须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⑵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 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⑷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⑸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⑹不破坏生态保护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 ⑺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堤防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 ⑻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 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 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 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有序引导生态空间用途之间的 相互转换,鼓励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严格限制不符合 11 生态保护要求或有损生态功能的转换。 开展北部沙区综合治理。加强腾格里沙漠南缘沙区深度治理,加 大营造灌木林、封沙育林建设以及补植补造,实施沙区林分质量提升、 退化草原稀疏林种植、沿山地区防沙治沙林等工程,重点推进腾格里 沙漠东南边缘防风固沙林建设,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建立和完善多层 次的防风固沙体系,巩固提升防沙治沙成果。合理利用沙漠资源,支 持发展林果业和沙产业,大力发展沙漠经济。 开展中部荒漠草原生态修复。加快封育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生 态移民迁出区修复,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恢复山 体生态功能;加强香山台地和海原县草原荒漠化地区生态修复,推进 西华山、香山寺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打造黄土高原半干旱型草原 生态系统样板。 开展南部山区水源涵养林建设。系统推进清水河治理,加强小流 域综合治理,优化布局河谷沟道水库、水保骨干坝、淤地坝,实施旱 作梯田、淤地坝改造提标工程,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加快建设生态经 济林,持续推进南华山水源涵养林带建设,提升水源涵养功能。 12 3 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1 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1.1 水环境质量底线 (1)水环境质量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原则,基于水环境功 能和承载能力、水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分布等情况,衔接自治区水 功能区划、“水十条”实施方案、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现行要求, 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参照《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大气、水、土壤 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 〔2021〕5 号),综合确定全市水环境控制断面 2025 年、2035 年的水 环境质量底线目标(表 3-1) 。其中 2025 年目标以水环境现状为基础, 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分析,进行目标指标预测;远期 2035 年,以 水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和水生态系统整体恢复为目标,预测设定水环 境质量目标。具体目标值将在自治区和中卫市生态环境“十四五”规 划发布后进一步衔接确定。 表 3-1 中卫市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编 号 水体名称 断面名称 类型 1 黄河干流 下河沿 2 黄河干流 3 4 目标 2025 年 2035 年 国控 Ⅱ类 Ⅱ类 金沙湾 国控 Ⅱ类 Ⅱ类 清水河 王团(海原-同心交界) 区控 Ⅳ类 Ⅳ类 清水河 泉眼山 国控 Ⅲ类 Ⅲ类 13 编 号 水体名称 断面名称 类型 5 香山湖 香山湖 6 中卫市第四排水沟 7 目标 2025 年 2035 年 国控 Ⅲ类 Ⅲ类 第四排水沟(与原七排 交汇处) 区控 Ⅳ类 Ⅳ类 中卫市第一排水沟 第一排水沟入黄口 区控 Ⅲ类 Ⅲ类 8 北河子沟 北河子沟入黄口 区控 Ⅳ类 Ⅳ类 9 南河子沟 南河子沟水文站 区控 Ⅳ类 Ⅳ类 10 中卫市第九排水沟 第九排水沟入清水河 口 区控 Ⅳ类 Ⅳ类 11 红柳沟 鸣沙洲水文站 区控 Ⅳ类 Ⅳ类 12 红柳沟 红柳沟(南河子沟)入 黄口 区控 Ⅳ类 Ⅳ类 13 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 水源地 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 水源地 国控 Ⅲ类 Ⅲ类 14 沙坡头区城市备用饮 用水水源地 沙坡头区城市备用饮 用水水源地 区控 Ⅲ类 Ⅲ类 15 康滩水源地 康滩水源地 区控 Ⅲ类 Ⅲ类 16 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 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 区控 Ⅲ类 Ⅲ类 17 南坪水库水源地 南坪水库水源地 区控 Ⅲ类 Ⅲ类 注:①因地质本底值(仅限于硫酸盐、总硬度、氟化物、铁、锰、硒、硼、氯化物等项目) 超标可不计入水质评价结果; ②2025 年目标值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后进一步 衔接。 (2)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基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充分考虑 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预留一定的安全余量,综合测算主要污染物的 允许排放量和削减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源分布 和水质目标,将允许排放量和削减比例分解落实到各流域和控制单元 上。中卫市各主要水污染物 2025 年削减比例化学需氧量为 1.32%、氨 氮为 0.02%,2035 年化学需氧量为 2.92%、氨氮为 0.02%。各控制单元 14 削减比例分布如下图 3-1 至图 3-4 所示。具体削减指标在自治区、中卫 市相关规划和考核指标发布后衔接更新。 图 3-1 中卫市 2025 年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图 15 图 3-2 中卫市 2035 年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图 16 图 3-3 中卫市 2025 年氨氮削减比例图 17 图 3-4 中卫市 2035 年氨氮削减比例图 3.1.2 水环境管控分区 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基本单元,分析各控制单元的功能定位,结 合水质超标区域分布,基于水环境系统评价结果,确定中卫市水环境 管控分区。中卫市水环境管控分区共分为三大类: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含水环境工业污染源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 18 染源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管控区)和水环境一般 管控区(图 3-5) 。 (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将全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湖源头、河湖岸线、 湿地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域,识别为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全市共划定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15 个, 面积为 553.88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4.06%。 (2)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将工业园区所在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将对应 断面水质超标(或存在黑臭水体)的控制单元作为重点管控区,其中 结合控制单元污染源分布情况继续划分为水环境城镇生活源重点管控 区、水环境农业源重点管控区。全市共划定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3 个, 面积为 108.97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0.80%。 (3)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将除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作为 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全市共划定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21 个,面积为 12988.51 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 95.14%。 19 图 3-5 中卫市水环境分区管控图 3.1.3 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20 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 规定》(原国家林业局令2013年第32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 理暂行办法》(原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 区、湿地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理要 求。 以中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等为重点,开展天然湿地保护工作,实 施生态补水,确保湿地公园水位不降低、湿地面积不缩小。结合国家 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开展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工作,确保湿地生物 多样性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逐年增加。 以海原县南华山水源涵养区为重点,开展自然封育工作,采用自 然封育为主、人工诱导为辅的手段,提高区域的水源涵养能力,使其 能够稳定涵养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划定黄河中卫段河湖岸线,强化岸线管控,实施最严格的黄河岸 线保护制度,对与岸线利用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21 并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宁夏清水河岸线保护与 利用规划》,实施岸线用途管制,清理整治与规划不相符的种植、养 殖及其他人类活动,整治地段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工作。 (2)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 工业污染源重点管控区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 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 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 可排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 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 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 定污染物无法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 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开展中卫工业园区排水含盐量治理专 项行动,园区三类中间体项目,需完善废水脱盐装置并正常运行,加 强杂盐产量与废水排放量之间关联性的监管,防止企业以水带盐排放。 对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出水进行监测评估,将特征污染物 纳入监督性监测及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废水预处理,确保达到园区污 22 水处理厂纳管标准,保障园区污水处理厂设施稳定运行,处理后的尾 水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 理回用设施。(《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2. 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管控区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 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实行雨水、污水分流。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 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应当通 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 溢流污染。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 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 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沙坡头区、中宁县和海原县加快城中村、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 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 空白区。对进水浓度明显偏低的污水处理厂开展收水范围内管网排查, 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等工程,全面提升现有设 施效能。对于人口较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 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根据污泥无害 23 化处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将污泥处 置设施纳入县(区)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鼓励经处置后达到《农 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要求的污泥还田利用。(《中 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3. 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 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 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 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 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 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统筹推进农村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农村厕所改造,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统一管理。强化农村污水集中处理排放,重点在第一排水沟、第四排 水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推进污水管网与末端处 理设施建设。加快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场(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 化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收集还田利用等资源化利用技术, 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对养殖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生产加 工有机肥。加强节水改造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完善喷灌、滴灌等基 础设施,提高建设标准,从源头上削减氮磷流失。全面推行测土配方 24 施肥,加快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和有机肥应用,示范推广高效、低毒、 低残留农药。充分利用毛沟、支沟、排碱沟等排水沟,建设生态拦截、 净化沟,有效降低农业面源对水环境的影响。(《中卫市生态环境保 护“十四五”规划》) (3)一般管控区 对于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以外,现状水质达标的控制 断面所对应的一般管控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积极推动水生 态修复治理,持续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25 3.2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2.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1)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2025 年和 2035 年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为 基础,衔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 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 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参考《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大气、水、土壤污 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生态环保办〔2021〕 5 号) ,根据区域地形地貌、大气扩散条件、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 现状等实际情况,经过科学计算模拟,得到全市 PM2.5 浓度目标建议值, 并进一步分解至各县(区) (表 3-3) 。具体目标值在自治区和中卫市生 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后进一步衔接确定。 表 3-3 中卫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建议值一览表 PM2.5(ug/m3) 行政区 中卫市 2025 年 2035 年 全市 33 33 沙坡头区 33 33 中宁县 35 35 海原县 25 25 注:表中目标值为基于现有要求和科学计算的建议值,具体目标值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中卫 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后进一步衔接。 (2)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26 以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约束,模拟不同情景下污染物排放总 量与环境空气质量的响应关系,确定 2025 年和 2035 年各县(区)大 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经核算,在 2025 年 PM2.5 浓度目标约束下,中 卫市 SO2、NOx、颗粒物、VOCs 允许排放量相比 2020 年,分别需削 减 3.1%、2.4%、1.6%、1.0%(表 3-4) 。具体削减指标待自治区、中卫 市相关规划和考核指标发布后衔接更新。 27 表 3-4 中卫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 二氧化硫消减比例(%) 氮氧化物消减比例(%) 颗粒物消减比例(%)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全市 3.1 6.1 2.4 4.7 1.6 3.2 1.0 2.0 沙坡头区 6.9 13.7 5.3 10.6 3.6 7.1 2.3 4.6 中宁县 2.3 4.6 1.8 3.5 1.2 2.4 0.8 1.5 海原县 0 0 0 0 0 0 0 0 行政区 28 挥发性有机物消减比例(%) 3.2.2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 基于大气环境脆弱性、敏感性、重要性评价结果,考虑大气污 染传输规律和城市用地特征,识别网格单元主导属性,将中卫市划 分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一般管 控区,实施分类管理(图 3-6) 。 (1)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将全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空 气质量功能一类区识别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总面积 375.26 平方 公里,占全市面积的 2.75%。 (2)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将工业园区等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域,上风向、扩散通道、环 流通道等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显著的布局敏感区域,静风或风速 较小的弱扩散区域,人群密集的受体敏感区域,识别为大气环境重 点管控区,总面积 1111.64 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 8.14%。 (3)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将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分为大气 环境一般管控区,总面积 12164.47 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 89.11%。 29 图 3-6 中卫市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图 3.2.3 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的保护要求,禁止新建、扩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各类工业项 目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有项目依法拆除或关停。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1)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 100%” 30 防控措施,实行清单动态更新管理,持续加强施工扬尘管控水平。进一 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从严从细规范渣土车管理,继续在全市推广“以 克论净” 。持续推进国土绿化,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基本消除 建成区裸露空地。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力度,餐饮经营场所全部安 装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 95%,鼓励规模以上餐饮企 业试点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热电联产、余热利用、集中供 热工程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扩大清洁取暖范围,禁止露天焚烧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加快城市轨道交 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公共交通建设,完善新能源 汽车配套设施,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使用 强度。 (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和弱扩散重点管控区:严格限 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煤电、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 等高排放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减量置换。 (3)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 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置换;已达 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 气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淘汰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范围内 35 蒸吨/小时及以 下燃煤锅炉和其他产业集聚区内 20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及新建锅炉需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 求。严格控制水泥、建材、铸造、焦化、冶炼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及相 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31 石灰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建设全封闭式堆场或采用防风抑尘网进行储 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并采取洒 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持续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推进制 药、农药、焦化、染料等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高效 VOCs 治理设 施。全面推进涉及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 废水处理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有效控制烟 气脱硝和氨法脱硫过程中氨逃逸。升级钢铁、建材、化工、水泥领域工 艺技术,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开展火电行业 CO2 排放总量 控制试点,提高煤炭高效利用水平。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在满足区域基本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 治要求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更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 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毗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的新建 项目,还应特别注意污染物排放对优先保护区的影响,应优化选址方案 或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一类区空气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3.3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 3.3.1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 全为出发点,依据“土十条”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预期到 2025 年,中卫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 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 利用率高于 95%(表 3-5) 。 32 表 3-5 中卫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 2025 年 2035 年 区域 受污染耕地安全 利用率 污染地块安全利 用率 受污染耕地安全 利用率 污染地块安全利 用率 全区 98%以上 95%以上 98%以上 95%以上 中卫市 98%以上 95%以上 / / 3.3.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分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综合考虑全市农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结果,衔接现有污染地 块名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清单等,将全市划分为农用地优先 保护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和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图 3-7) 。其中: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暂将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由于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 量总体良好,暂不划分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后续将进一步 衔接农用地类别划分结果对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和农用地污染风险重 点管控区进行更新。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以①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疑似污染地块、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初筛风 险较高地块相对集中的乡镇;②上述企业和地块分布相对集中且主 导产业(依据宁党办〔2018〕82 号文确定)包含土壤环境污染防控 重点行业的工业园区;③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上述区域作为 33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具体包括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和宁 夏中卫工业园区。同时,应保持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清单、涉 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污染地块名录等清单和名录的及时更新, 并对清单和名录所涉及的企业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除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及建设用地污染风 险重点管控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3.3.3 土壤污染风险分区防控要求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 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 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 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 地用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 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 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或者报告表。 34 图 3-7 中卫市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图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 罐、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建成和安装有关防腐蚀、 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 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 35 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 展调查评估。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 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 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的建设项目。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 后产能。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 一般管控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 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 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6 4 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1 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1.1 煤炭资源利用上线 为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技术指南要求,提出中卫市 能源利用上线管控指标共三项:能源利用总量、燃煤消费总量、单位 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根据《中卫市能源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到 2025 年,全市一次能源年消费总量控制在 1450 万吨标煤,煤炭消费 量控制在 1200 万吨标煤/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达到国家 和自治区要求。上述目标指标在自治区和中卫市相关规划、考核指标 正式发布后同步更新衔接。 4.1.2 能源分区管控 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全市各县(区)已发布的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作为能源利用重点管控区(图 4-1)。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的面积为 58.00 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 0.42%。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 2 号)要求,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 为Ⅰ类(一般) 、Ⅱ类(较严) 、Ⅲ类(严格),见表 4-1。 37 图 4-1 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145 号) ,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 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对于现有 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改用电、天然气等 清洁能源。 38 表 4-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 别 燃料种类 Ⅰ 类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 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 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 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规定限值) Ⅱ 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 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 类 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 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 煤焦油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 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 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2 水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2.1 水资源利用上线 (1)水资源 选取用水总量、万元 GDP 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及 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等 4 项约束性指标,作为水资源利用上线指标。 当前,衔接《中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 年远景目标纲要》,到 2025 年,中卫市单位 GDP 用水量降低比例完 成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其他目标指标尚未明确。上述目标指标在自 治区和中卫市相关规划、考核指标正式发布后同步更新衔接。 (2)生态需水 基于水生态功能保障要求,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选择 自治区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其他黄河一级支流及重要湖泊(涉及中 卫市的包括黄河干流、清水河、红柳沟),参照《河湖生态需水评估 导则(试行) 》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计算其生态需水 量,具体结果见表 4-2 和表 4-3。 39 表 4-2 中卫市重要河道生态需水量 名称 控制断面 生态基流(m3/s) 基本生态水量(万 m3) 清水河 泉眼山 0.18 570.9 红柳沟 鸣沙洲 0.02 73.6 行政区 中卫市 表 4-3 重点湖泊最小需水量测算表 地市 湖泊名称 面积 /hm 2 蒸发量 /mm 年降水 深 /mm 地下水补 给 量 /万 m 3 最小生态需水 量 万 m3 中卫市 腾格里湖 392 540 81 459 459 注:腾格里湖的地下水补给量可以维持湖泊的基本水量,因此在不进行其他排水时,不进行沟渠补水。 生态用水保障措施:对清水河、香山湖等重要河流湖库开展水 生态环境评价,合理确定清水河等主要河流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水量 (流量)管控目标,加强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资源的统一调 度管理,有效提升主要河湖生态水量(流量)保障能力,维持河道 基本生态功能,促进水生态恢复。 4.2.2 水资源重点管控区 根据近三年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 设工作考核结果,将中卫市各县级行政区中取用水总量未达标的区域 (中宁县、海原县) ,作为水资源利用效率重点管控区,详见表4-4。 表 4-4 中卫市水资源利用上线重点管控区 行政区 中卫市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考核结果 管控分区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沙坡头区 未超标 未超标 未超标 一般 中宁县 超标 未超标 超标 重点 海原县 超标 未超标 超标 重点 4.2.3 水资源分区管控要求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落实《宁夏 回族自治区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建立水资源刚 40 性约束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 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管控。严格准入条件,按照地区取水总 量限值审核新、改、扩建项目,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地区水资源取用 上限或承载能力。严控超量取用水、地下水开采等行为。 实施农业节水领跑行动。坚持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加强节水 灌溉工程建设和引、扬黄灌区节水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喷灌、微灌、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水肥一体化、覆膜保墒等节水灌溉技术,将引 黄、扬黄灌区打造为全国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示范区。 深挖工业节水潜力。以中卫工业园区为重点,大力实施节水改 造,推进统一供水、分质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回用。推进化工、冶 金、建材等产业节水增效,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 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发挥水 资源税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高耗水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 标再利用。严格管控高耗水产业发展,倒逼高耗水项目和产业有序 退出。 大力推进城市中水回用,加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 的综合利用能力。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强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 具,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公共绿地全面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 节水灌溉方式,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3.1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选取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 6 41 项约束性指标,作为中卫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到 2025 年,中卫市 土地资源利用各项目标完成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目前尚未明确。 上述目标指标在自治区和中卫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指标正式 发布后同步更新衔接。 4.3.2 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等保护区域的面积,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存量,以及土地 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等因素,评价各区县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 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潜在矛盾程度。中卫市无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的原则,优化城乡土地供给,严 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投资强度 核定用地面积,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优化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清理低效用地,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土地资 源,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和开发利用效益。 42 5 环境管控单元与准入清单 5.1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坚持生态优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差异,综合划定环 境管控单元,在环境管控单元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的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分类管控。各生态环境要素中各 类区域管控级别有重合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突出各 生态环境要素优先保护区和重点管控区。 中卫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49 个(图 5-1),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25 个,优先保护单元个数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 51.02%,优先保护单元 面积为 6103.96 平方公里,其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 44.71%。重点管控 单元个数为 12 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 24.49%,重点管控单元面积 为 945.59 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 6.93%。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为 12 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 24.49%,其面积为 6601.82 平方公里,占全 市总面积的 48.36%。 优先保护单元: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 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的并集。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 境、严格限制产业发展为导向,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的工业开发和城镇 建设。 重点管控单元:在扣除优先保护单元的基础上,将水环境重点管 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禁燃区、地下水开采等重点管控区等与 行政区划、工业园区边界等进行空间叠加拟合,形成重点管控单元。 43 重点管控单元总体上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控制资源利用上线、积极 发展社会经济为导向,实施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差异化的 环境准入。 一般管控单元: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全部纳入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以适度发展社会经济、避免大 规模高强度开发为导向,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图 5-1 中卫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44 5.2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编制原则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基于“三线”划分成果,根据区域自然环 境特征,按照区域、流域和地块具体属性,衔接既有环境管理要求和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 并随着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的修正修订实行动态更新。编制原则如 下: (1)以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的原则 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管控要求。判断每个区县和环 境管控单元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在清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解决这 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2)以法规要求为准绳的原则 市级总体准入要求中的每条管控要求都应能从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环评等找到依据。 不同依据文件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依次按照依法管控(法律、法 规、规章的效力大于其他依据文件) 、以新换旧(同一机关单位发布的 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新发布的为准) 、从严管控(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执 行对环保更有利的)等规则进行取舍。 (3)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支持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同时提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 控要求;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提出限制发展、调整布局等 要求。 45 (4)与空间属性相对应的原则 环境管控单元实际管理过程中,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内各生态环境 分区空间信息的管控属性和边界范围进行管控。如某乡镇因境内分布 有一个面积较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被划为优先保护单元,此时针 对保护区的管控要求仅对水源保护区法定范围有效,不外延到整个单 元。 (5)服务地方管理的原则 基于“三线”划分成果,明确每个环境管控单元内各个区块的空 间属性、环境特征、管控要求,通过“三线一单”信息系统平台实现 数据共享和应用,为各相关部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环 境监管、执法监督等提供管理依据。 (二)清单内容 (1)分区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重点从加强空间布局约束,提出正面清单、禁入 或限入要求和退出方案。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从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 源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重点提出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 风险防控措施和治理修复要求、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能源利用总量和 效率控制要求等。 一般管控单元:按照现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一般性管控要求。 (2)分维度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对于优先保护区,着重从允许开发建设活动、不 46 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方案等两个方面提出空间布局约束要 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不符 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方案等两个方面提出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优先保护区或重点管控区提出空间布局约束 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污染物达标排放、现 有源排放削减、新增源倍量替代、排放标准加严等方面提出污染物排 放管控要求。对一般管控区,可参照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污染物排 放管控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对于各类优先保护区,着重从土地用途管控、有 毒有害污染物和易燃易爆物质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禁止准入的要求。 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易燃易爆物质风险防控等 方面提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优先保护区、 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资源开发总量和效 率、禁燃区要求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重点 管控区提出一般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三)清单总体框架 根据“三线”成果和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类别和管控精度,中卫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环境管控单元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两级清单体系。 “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是指 适用于 1 区 2 县的总体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7 是针对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结合各单元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针对存 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明确管控要求,编制形成的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 48 6 “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建议 6.1 “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 全区“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库已纳入宁夏智慧环保平台,并正 在努力与自然资源、水利、工信等部门开通数据共享,从而推动“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到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各行 业管理等领域,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督中不 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在全市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产业 园区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时,可充分利用已建立的自治区“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 台,进行综合分析、智能分析,并可与生态环境日常管理工作紧密 结合,实现“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和业务化运行。 6.2 成果应用方向建议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方面,应将“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融入决策和实施的全 过程。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在“调结构、优布局”方面的基础支 撑作用,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功能农业发展,构建绿色循环高效的 工业体系,打造特色农业示范区,引导产业结构向高质量转变,推 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市建设。 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派出机构、各产业园区 要将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论证重点和审查 49 依据,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中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经审查后作为园区项目准入依据。严格控制重点管控单元内新增高 耗水、高耗能、高污染产能,禁止或严格限制优先保护单元内的大 规模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 提升环境管理效能。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推进污染防治、 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各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并做好“三线一单”与排污许可证发放、执法监督等工作的协调联 动,逐步形成以“三线一单”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 建设项目环评为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 法监督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6.3 应用保障措施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 参与、上下联动”的实施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 价工作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 体责任,做好本区域“三线一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 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强化资金和技术支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长期稳定的专 业技术团队,进行技术支撑保障。市、县财政要将“三线一单”工作 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支出,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形成落地应用、动态 50 更新、跟踪评估等长效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各县(区)和产 业园区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推动“三线一单”成果长期有效发 挥作用。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制定的跟踪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情况年度自查评估。市人民政府将把“三线一单”落实情况纳入各县 (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且生态 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加强帮扶督导。 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管理需求与工作推进情 况,采取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广“三线一 单”成果应用经验。同时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考核和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和监督范围,推动“三线一单”齐抓共 用。 51

1.中卫市“三线一单"编制文本.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