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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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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制 目 录 1.政策背景 2.内容说明 3.预期效果 政策 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 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 〔2021〕13号)“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 (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 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的 要求, 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 定,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现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 缴费费率。 内容 说明 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阶段性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 费费率至6%执行,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1年4月底,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 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为12.44个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从2021年5月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 (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 当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 费)可支付月数不超过9个月(含9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待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 则继续执行。 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从5 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 位缴费费率,由7%降低至6.5%执行,实施至2021年12 月31日。经测算,2021年1-12月可为企业减负约 13484.28万元(其中5-12月可减负约8703.53万元), 同时预测2021年末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 余可支付月数维持在约10.79个月,属于基金安全可控范 围,也达到减轻企业负担的预期效果,坚定落实国家和 省“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要求。 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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