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0881广州市姿琳化妆品有限公司.docx
云环保监〔2018〕881 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姿琳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1943906D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四社木龙大街自编 8 号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四社木龙大街自编 8 号 建成一个膏霜类化妆品生产项目,于 2007 年在现址正式投入生产,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018 年 6 月 1 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主要设备有打粉机 1 台、压粉机 5 台、 筛粉机 1 台、真空口红溶解锅 4 台、研磨机 1 台、乳化搅拌锅 1 台,投资额 500 万元,占地面积 3000 平方米。经核对当事人取得 的环评审批验收材料,当事人新增压粉机 4 台、溶解锅 3 台、乳 化搅拌锅 1 台。当事人新增部分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 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 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新增部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施行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云环保告[2018]SA798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 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施行版)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 以下处罚: 一、停止新增部分的生产; 二、罚款肆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州市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 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上述新增部分生 产项目生产。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 级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广州市环境 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是广州市白云 区广园中路 238 号区府大院,020-86368403;广州市越秀区环市 中路 311 号,020-83203066。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8 月 21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政府、市环保局、区法院、局执法监察大队、局建设项 目管理科、人和镇环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