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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右旗环境保护局2018年行政处罚决定书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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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右旗环境保护局2018年行政处罚决定书18.doc

土默特右旗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环罚〔2018〕18 号 包头永燊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150221328932119X 地 址:包头市土右旗苏波盖乡美岱桥 110 国道 590 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培德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将约 120m3 粉煤灰擅自丢弃至萨拉齐镇茅庵村 在建养殖场内,未及时处理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粉煤灰扬散、流 失、渗漏等现象。 以上事实,有土右旗环境监察大队 2018 年 5 月 15 日《土右旗环保 局现场监察笔录》、《土右旗环保局询问笔录》和土右旗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5 月 15 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十七条“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以《土右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土环罚听告〔2018〕180049 号)告知你单位七日内向我 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并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送达至你单位。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 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 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 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场地。 2、罚款(大写)叄万元整(¥3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 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银行:土默特右旗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土默特右旗财政局 账号:100030122000000015698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土右旗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默特右旗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8 年 5 月 30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并使用送达回执。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送达回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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