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稿)居住权登记办法4.13.docx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不动产居住 权登记业务,保障不动产居住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 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满足 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以书面合同方式、遗嘱方式或生效 的法律文书方式设立、确认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 用的权利。 第四条 不动产居住权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遗嘱设立、人民法院或仲裁 1 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设定不动产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向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因遗嘱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可以先 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 或者在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办理,但应当在 该不动产办理再次转移登记之前。 第二章 首次登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 次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的; 2.遗嘱设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第七条 以合同约定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 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立不动产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不动产所有权人。 第八条 因合同约定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 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 议)。 第九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 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不动产居住权人;不动产共 有的,申请人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不动产共 有权人。 以遗嘱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首次登记,与继承、受遗 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 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以遗嘱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首次登记,在继承、受遗 赠办理转移登记之后,但在办理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的, 由遗嘱设立的不动产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 部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因遗嘱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生效的遗嘱。 生效的遗嘱可以提交记载不动产居住权的继承公证书, 也可以提交全部继承人确认遗嘱生效的书面材料和遗嘱人 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 书设定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居住权人。 第十二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 律文书设定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申请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有预告登 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申请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有抵押登记的,申请人 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但持生效的法律文书 4 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首次申请 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1、居住权申请人是否为自然人; 2、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 遗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4、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是否为住宅; 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是否在继承登记后又办 理了转移登记; 6、居住权是否在一个不动产单元的全部或部分上重复 设立; 7、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 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 记的,不予登记;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按本办法规 定审查相关材料; 8、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 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 5 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在继承、受遗 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前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召集全体 继承人到场,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与被继承人的亲属 关系材料等,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申请不动产居住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发生变化的; 3、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4、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不动产居住权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由不 动产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因权利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 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居住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 6 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不动产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变更登记申请后, 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1、申请变更登记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居住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 一致; 4、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7 生变化的,不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 登记等情形的,因权利人姓名或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不动 产坐落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可以办理;因居住权的 住宅范围、期限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存在异议登 记、查封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 记的,应当出具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 面材料,但持生效的法律文书除外。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居住权人死亡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不动产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居住 权消灭的; 8 6、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居住权人死亡申请居住权注销 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所有权人; 因居住权期限届满申请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 人可以是居住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所有权人; 因不动产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申请不动产居住权注销 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居住权人; 因解除不动产居住权合同申请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 的,由不动产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不动产灭失,申请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 应当是不动产所有权人; 因不动产权利被征收或收回,申请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 记的,由做出征收或收回决定的政府部门申请;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 产居住权消灭,申请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由生效法律 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9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不动产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不动产居住 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 (5)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 征收或收回决定; (6)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登 记机构应当将注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在门户 网站上刊登作废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注销登记申请 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1、申请注销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10 2、居住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委托他人办理居住权相关登记、 居住权查询等未尽事宜,适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 二年。本办法未做规定,或者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编号 收件 收件人 单位:平方米 日期 登记类型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登 记 申 请 人 申 权利人姓名(名称) 电话 11 请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情 况 法人电话 代理人电 代理人姓名 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名称 邮编 登 记 申 请 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人电话 代理人电 代理人姓名 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名称 不 邮编 坐落 动 不动产类 不动产单元号 型 产 12 土地/房屋 情 况 面积 用途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用海类型 构筑物类型 林种 地役 需役地坐落 情况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居住条件和要求 居住 (含居住范围) 权情 况 居住权期限 起 登 记 原 因 13 止 申请证书版 申请分别持证 式 附记 权利人(被询问人) 义务人(被询问人) 1、提交的资料及本表是否为你本人或代理人 1、提交的资料及本表是否为你本人或代理人自 自愿签署? 愿签署? □是 □否 □是 □否 2、是否已经全面知悉上述不动产的权利情况 2、是否保证上述不动产无其他共有权人,并与 和自然状况? 他人无产权争议和纠纷? □是 □否 3、是否对义务人的真实身份进行了核实? □否 3、是否将不动产的权利情况和自然状况向受让 询 □是 □是 人做了如实陈述? □是 □否 4、是否办理过土地使用证? □是 □否 □否 问 4、此房屋是否未灭失(征收限制范围)? 记 录 5、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存在预告登 □是 □否 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 5、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存在预告登 □是 □否 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 6、此房屋是否未灭失(征收限制范围)? □是 □ □是 否 □否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提交的登记申 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14 受理意见 审核意见 核定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 登记 准予登记。 记要求,同意受理。 审核 情况 受理人(询问人): 年 审核人: 月 日 核定人: 年 备注 附件2 15 月 日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 不动产单元号 坐落 业务号 内容 居住权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义务人 登记类型 登记原因 居住条件和 要求 起 居住权期限 止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16 登记时间 登簿人 附记 17 附件 3 18 附件 4 居住权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甲方(居住权权利人): 1.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19 2.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不动产所有权人、居住权义务人): 1.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2.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系 关系,为保障甲方的居住权利,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在其所有的位于 证号为 、 的不动产上为甲方设立 居住权,包含(不包含)车位、储藏室、地下室,并保证该 不动产没有权属纠纷,没有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情况。 二、居住权范围:全部住宅。 三、居住权期限:自居住权登记之日起,至 止。 四、其他约定: 20 五、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手续。 六、如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 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居住权权利人):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不动产所有权人、居住权义务人): (签字并按手印) 年 2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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