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pdf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o d ef o rpl a nn i n go fu r b a ne nv i on r me n t a ls a ni t a t i o nf a c i l i t i e s GB 50337一 2003 主编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 日期 :2003年 12月 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1 78号 建设 部关 于发 布 国家 标准 《城市环 境卫 生设 施规划 规范 》 的公 告 现批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 3 3 7-2 0 0 3,自 2 00 3年 1 2月 1日起 实施 。其 中,第 3. 2. 2, 3. 2. 3, 3. 2. 6, 3. 3.1, 3. 3. 4, 4. 2. 3, 4. 5.1, 4. 5. 2, 4. 5. 3, 5. 3. 1 ,5. 3. 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3年 9月 1 0日 前 言 根据 建设部 建标 「1 99 9]30 8号 文件 《 关 于印发 “一九九 九 年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制 订、修订计划” 的通 知》要求 ,《城 市环 境卫生设施 规划规 范》被列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 ,并确定成 都市 规划设计研究 院负责主编 ,会同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 都市 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 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 院共 同编制完成 。 在本规 范的编制过程中 ,规范编制组在总结 国内外实践经验 和科研成果 的基础 上 ,贯彻 国家 的环境 保护 和垃圾 处理 技术 政 策 ,对城市 (含镇 )的生 活垃圾 处理 原则 ,对 环境 卫生 公共设 施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及其他 环境卫生设 施 的设 置原则 和要求 , 对在城市规划各 阶段及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 专项 )规划 的主 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 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 了全 国有关单位 的意 见 ,最后 由建设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 中以黑 体字 标志 的条 文为强 制性 条文 ,必须严 格执 行。本规范 由建设部 负责管理 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成都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 中,请各单 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 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 要修改 或补充 之处 , 请将意见和建议寄成都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 ( 地址 :成都市五丁路 2号 ,邮政编码 :61 00 81 )0 本规范主编单位 :成都市规 划设 计研究 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 成都市市容 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 院 本 规范主要起草人 :郑连勇 杜小勇 袁 李 炯 毅 马 勤 郭 大忠 李万友 黄 国汀 舒 德文 桑 钢 秦晓燕 曾光旭 徐文龙 张 樵 邱书杰 陈 文 徐海 云 1 总 则 1. 0. 1 为在城币 环境 卫生 设施 规划 中贯彻 执行 国篆 城 币规划 、 环境保 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 ,提高城市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 制质量 ,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的需要 ,落实城 市环境卫生 设施规划 用地 ,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 ,制定本 规范。 1. 0. 2 本规 范适用 于城市 总体规划 、分区规 划 、详细 规划及 城 市环境卫 生设施 专业 ( 专项)规划 。市 (区、县 )域城镇 体系规 划及 乡村 、独立 工矿区 、风景名胜 区及经济技术 开发 区的相应规 划可参 照本规 范执行。 1. 0. 3 城市环 境卫生设施 专业 ( 专 项 )规 划的期 限和 范围应 与 城市总体规划相 一致 ,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 1. 0. 4 城市 环境卫生设施 的规划 设置 必须从 整体上满 足城市 生 活垃圾收集 、运输 、处理和处置等功能 ,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 害 化 、减量化和 资源 化原则 ,实现 生活 垃圾 的分类 收集 、分类运 输 、分类处理和分类 处置。 1. 0. 5 重大环境 卫生工 程设施 的规划 设置宜 做到 区域 共享 、城 乡共享 ,实现环境卫 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 1. 0. 6 在城市 总体规划 中应 预测城市 生活垃圾 产量 和成分 ,确 定城市生活垃圾 收集 、运输 、处理和处置方式 ,给 出公共厕所 布 局原则及数量 ,并 给出主要环境 卫生工程 设施的规 划设 置原 则 、 类型 、标准 、数量 、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 区规划在城市 总体规 划基础上适度深化 ,重点应确定 主要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的位 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 专项)规划 中,除满足上述要求 外 ,尚应给 出环境卫 生公共设 施的设置原则 、类型 、等级 、数量 和 用 地 面 积 等 指 标 , 提 出工 艺 、 技 术 、建 设 等 要 求 。 对其他环境卫 生设 施的规划要求 ,可根据其 特点分 别按对环 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 境卫生工程设施 的要求执行 。 1. 0. 7 在详细 规划 中应 确定 各类 环 境卫 生设 施的 种类 、等级 、 数量 、用地和建筑面积 、定点位置等 内容 ,满足环境卫 生车辆 通 道要求。 1 . 0. 8 城市环境卫 生设施 的设 置应满 足城市用 地布 局。 环境保 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 观等要 求。 1. 0. 9 城市生活 垃圾 以外的 固体废弃 物的收集 、运输 、处 理和 处置应 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 阶段应 根据此 类固体废弃物 的产 生情况及 城市诸方面条件 ,提 出相应规 划控制 要求。 1. 0. 1 0 城市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除应符合本规 范外 ,尚应符合 国 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2 术 2. 0.1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语 envi onment r als ani t at i o nf aci l i t i 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 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 害功 能的设 备、容器 、构筑物 、建筑 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 2. 0. 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 n v i on r me n t a ls a n i t a t i o np ub l i cf a c i l i t i e s 设 置在公共场所等处 ,为社会 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 设施 。 2. 0. 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e n v i on r me n t a ls a n i t a t i o ne ng i n e e r i ngf a - ci l i t i es 具有生 活废弃物转运 、处理及处 置功能 的较 大规模的环境卫 生设施 。 2. 0. 4 公共厕所 p u b l i cl a v a t o y r 供社会公众使用 ,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 的厕 所。公共厕 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 和附属式公共厕所 ,附属式 公共厕 所是 设置在其他建筑 内、并 向社 会公 众全天候开放 的厕所 。 2. 0. 5 粪 便污 水前 端处 理 设施 wa s t e wa t e rt r e a t me n tf a c i l i t i e sf o r n i g ht s o i ls o u r c e 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 进行处理的设施 。 2. 0. ‘ 城市规划建成区 ur b a np l a n ni ngc o n s t uc r t i o na r e a 城 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 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 的城 市规划 建设用地。 3 环境 卫生 公共设 施 3. 1 一 般 规 定 3. 1. 1 环境卫生公 共设施 应方便 社会公 众使用 ,满足 卫生环境 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 ;其 中生活垃圾收集点 、废物箱 的设置还应 满 足分 类 收 集 的要 求 。 3. 2 公 共 厕 所 3. 2. 1 根据城市性 质 和人 口密 度 ,城市 公共厕 所平均 设置密 度 应按每平 方公里规划建设 用地 3一5座 选取 ;人 均规划 建设用 地 指标偏 低 、居住用地 及公共 设施 用地指标偏高 的城市 、旅游城 市 及小城 市宜偏 仁限选取 。 3. 2. 2 各 类城市 用地公 共厕所 的设 置标准应 采用 表 3. 2. 2的 指 标。 表 3. 2. 2 公共月所设 里标准 城 市用 设t 密度 设 t间距 趁 筑面 粗 地 婆剧 《 座/k.. 】 居住 3-5 {m) ( 口J / 座) 一,侧..翻DO 130-翻 独 立式 公共 曰 所用 地面 备 注 积 ( m' / 座) 旧城 区宜 取 密 度 的 离 限 , 臼 一 t璐 断 区宜 取宙度 的中 、低 限 用地 人 流 密 翻 区城 取 离 限 密 度 、下 限 间距 .人旅 稀 班 区 域 取 低 限 宙 度、 上 限 间 距。 公 共设 4 - 11 施 用地 1 旧  ̄ ,侧I{ 州)- 120 助 - 170 商业金 胜业 用地 宜 取离 限密 度 、下 限 间距。 其他 公 共设 施 用 地 宜 取 中、 低 限 密 度 . 中、上 限间距 续 衰 3. 2. 2 城 地 奋 注 工 仓 ①结 合周边 用地类别 和道路 类型编 合考 虑。若 沿路 设t .可按 以下 间距 主 干璐 、次 干路 、有辅道 的快邃路 :5 00一川扣口; 支 路、有 人行道的 快速路 :侧门一10 0 0.o ②公 共目所建 筑面积 根据服 务人更确 定。 ③独 立式公共月 所用 地面积根 据公共匆 所逮 筑面积按 相应 比例确定 。 2 A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钧间的绿化用翻带用地。 3. 2. 3 商业区、市场 、客运交通枢 纽、体 育文化场 馆、游乐场 所、广场、大型杜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 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 按需求设 置相应等级和 数量 的公 共厕 所。 3. 2. 4 公共厕所 位置应 符合下 列要求 : 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 沿线 、大型公 共建筑及 公共活动 场所附近。 2 独立式公 共厕所 与相邻 建筑物 问宜设 置不小 于 3m宽绿 化 隔离 带 。 3 附属式公共厕 所应不影 响主体建筑 的功能 ,并设 置 h: 接 通 至室外 的单独 出人 口。 4 公 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 5 在满足环境及景 观要 求条件下 ,城 市绿地 内可以 设置公 共厕所。 3. 2. 5 公共厕所 的粪 便污水应 排入城市 污水管 道;污水管 网及 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 区,其公共厕 所应配建粪 便污水 前端处 理设施。 3. 2‘ 公共厕所建筑标 准的确定 :商业 区、重要公共 设旅、贡 要 交通客运设施 、公 共绿地及 其他环境要求 高的区域 的公 共胭所 不低 子一类标准 ;主 、次千路及行人交通t较大 的道 路沿线的公 共胭所 不低子二类标准 ;其他 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匆所 不低于三类 标准 。 3. 3 生活垃 圾收集点 3. 3. 1 生活垃圾收 集点应 满足 日常生 活和 日常工作 中产 生 的生 活垃圾 的分类收集要求 .生 活垃 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 类处理 方 式相适应 。 3. 3. 2 生活垃圾 收集点 位置应 固定 ,既要方便 居 民使 用 、不 影 响城市 卫生和景观环境 ,又要便 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 3. 3. 3 生活垃圾 收集点 的服 务半径 不宜超 过 7 0m,生活 垃圾 收 集点可放 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 容器间 ;市场 、交通客运枢纽及 其他产生生 活垃圾 量较大 的设 施附 近应单 独设 置生 活垃圾 收集 点。 3. 3. 4 医疗 垃圾 等 固体危 险废 弃物 必 须单 独收 集、单 独运输 、 单独处理 。 3. 3. 5 生活 垃圾收集点 的垃圾 容器 或垃圾 容器 间的容量按 生活 垃圾分类 的种类 、生 活垃圾 日排 出量及清运 周期计算 ,其计算方 法见附录 Ao 3. 4 废 物 箱 3. 4. 1 废物箱 的设置应 满足 行人生 活垃圾 的分类 收集要 求 ,行 人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 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 应。 3 . 4. 2 在道 路两 侧 以及 各类 交通 客运 设施 、公共 设施 、广场 、 社会停车场等 的出人 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 3 . 4. 3 设置在道路 两侧的废物箱 ,其 间距 按道路功能划分 : 商业 、金融业街 道 :5 0 ̄l oo m; 主干路 、次干路 、有辅道的快速路 :1 00一2 0 0m; 支路 、有人行道 的快 速路 :2 0 0一40 0m. 3. 5 粪 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 5. 1 城 市污水 管 网和污水 处理设施 尚不 完善 的区域 ,可采 用 粪便污水前端处 理设施 ;城市污水管 网和 污水处理设 施较为完善 的区域 ,可不设置粪便 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应将粪便 污水纳人城 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 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 污水管 网 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 人其 中。 3. 5. 2 当粪便污水 前端处 理设施 的出水 排人环境 水体 、雨水系 统 或中水 系统时 ,其出水水质必须 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 3. 5. 3 粪 便污 水前 端处 理设 施 距离 取水 构筑 物不 得小 于 3 0m, 离建筑物净距不 宜小于 5 m;粪 便污水 前端处 理设施 设置 的位 置 应便于清掏 和运输 4 环境 卫生 工程设 施 4. 1 一 般 规 定 4. 1. 1 环境卫生工程 设施 的选址应 满足城 市环 境保护 和城市景 观要求 ,并 应减少其运行时产 生的废气 、废水 、废渣等污染物对 城市 的影响 ;生活垃圾处理 、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 于城市 规划建 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 的下游 、并符 合城市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 的要求 4. 1 . 2 对环 境卫生工程 设施运 行 中产生 的污染 物应进行 处理并 达到有关环境保 护标准的要求 4. 2 生活垃圾 转运 站 4. 2. 1 生活 垃圾 转运站 宜靠 近服务 区域 中心或生 活垃圾产 量多 且交通运输方 便 的地方 ,不宜设 在公 共设施 集 中区域 和靠 近人 流 、车流集 中地 区。 4. 2. 2 当生 活垃圾运输 距离 超过经 济运距 且运输 量较大 时,宜 在城市建成区 以外设 置二 次转运站并可跨 区域设置。 4. 2. 3 生活垃 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 表 4. 2. 3的规定。 裹 4. 2. 3 生活垃圾 转运站设,标准 转运. 用 地面积 与相邻 趁筑 间巨 级 化阴 离带宽度 (e v a) ( m') ( .) ( m】 >月即 , 日目旧 >30 )> s 150一刁50 孟引月 -r仪圈 1 ) I5 )g 50-150 日门 -31目川 a10 )s 续 表 4. 2. 3 转运t 用 地面 积 与相 邻建筑 间巨 绿 化陌 离带宽 度 IL M W ) (. ) (m ) } 2 0 0 一1 0 0 0 一 “ <5 0 I _3 } 衰 内用地面 积不 包括垃 级分 类和堆 故作业 用地 。 用地 面积 中包含 沿周边 设里 的级化 门离带 用地 。 生活 垃圾转 运站 的垃级 转运 .可按 附录 .公 式计 林。 当选 用的 用地指标 为 两个 档次 的孟 合 部分 时 。可 采用 下档 次 的绿 化 厄离 带指 标。 二次 转运 站宜偏 上限选 取用 地指标 。 4. 2. 4 采用非机 动车 收运方 式时 ,生 活垃圾 转运站 服务半径 宜 为 0. 4一l k .;采用小 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 ,其服 务半径 宜为 2- 4 k.;采用 大、中型机动车收运 的 ,可根 据实际情 况确定其 服务 范围 4. 3 水上环境 卫生工程设施 4. 3. 1 垃圾码 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 临近江河 、湖泊 、海洋和 大型水 面的城 市 ,可根 据需 要设置 以清 除水生植 物 、漂浮垃圾和 收集船舶 垃圾为主要作业的 垃圾码头 以及 为保证 码头正常运转所需 的岸线 。 2 在水运 条件优于陆路 运输条 件的城 市 ,可设 置以水 上转 运生活垃圾 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 常运 转所需的岸线。 3 垃圾码 头应设置在 人流活动较 少及 距居住 区 、商业 区和 客运码头等人 流密集 区较远的地方 ,不应设置 在城市中心区域和 用于旅游观光 的主要 水面 ,并注意与周 围环境 的协调。 4 垃圾码 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 配备不少于 1 5一2 0耐 的陆 上作业场地 ,周边还应 设置宽度不 小于 5 m的绿 化隔离带 。其岸 线计算方法 见附录 Ca 4. 3. 2 粪 便码 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 于仍 在采用集 中收运粪便且 水运条 件便 于粪便运输 的 城 市可设置粪便码头 和为保证 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 的岸线 2 粪便码头规划选址 条件同 4. 3. 1条第 3款。 3 粪 便码 头综 合用 地 的陆 上作 业场 地 同 4. 3. 1条 第 4款 , 绿化 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 l om。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 Co 4.4 粪 便 处 理 厂 4. 4. 1 在污水处理率 低 、大 量使用 旱厕及 粪便污 水处理设 施的 城市可设 置粪 便处理厂。 4. 4. 2 粪便 处理厂应设 置在 城市规 划建成 区边缘 并宜靠 近规划 城市污水处理 厂,其周边应设 置宽度不 小于 l om的绿化隔离 带 , 并与住宅 、公 共设 施等保 持不 小于 5 0m的 间距 ,粪便 处理 厂用 地 面 积 根 据 粪 便 日处 理 量 和 处 理 工 艺确 定 。 4. 5 生活垃圾卫 生填埋 场 4. 5. 1 生活垃 圾卫生坟 埋场 应位 于城市规 划建成 区以外 、地质 情况较为稳定 、取土条件方便 、具 备运输 条件、人口密度低、土 地及地下水利用价 值低的地区 ,并不得设里在 水源保护区和地下 落矿区 内。 4. 5. 2 生活垃 圾卫生坟 埋场 距大、 中城市城 市规 划建成 区应大 于5 1 . ,距小 城 市 规 划建 成 区 应 大 于 2 1 . ,距 居 民点 应 大 于 0. 51 .0 4. 5. 3 生活 垃 圾卫 生坡 埋 场用 地 内绿 化 隔 离带 宽 度不 应小 于 20 m.并沿周边设里 。 4. 5. 4 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 四周宜设置 宽度不小于 l o om的防护 绿 地或生态绿地 。 4. 5. 5 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使用年 限不应小 于 1 0年 ,填埋 场封 场后 应进行绿化或其他 封场手段。 4.6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4. 6. 1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 00 0k J /k 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 址 困难 时 宜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 4 . 6.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 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 以外 。 4 . 6. 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 指标采 用 50-20 0澎/ t - d,并不 应小于 1 h扩 ,其中绿化隔离带宽 度应不小于 l O m并沿周边设置 。 4. 7 生活垃圾堆肥厂 4. 7. 1 生 活 垃圾 中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有 机 物 含 量 大 于 40%时 ,可 设 置生活垃圾堆肥 厂。 4. 7. 2 生 活垃圾 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 区以外。 4. 7. 3 生活 垃圾堆 肥厂综合用地 指标采用 8 5一3 0 0时/t " d,其 中 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 于 l Om并 沿周边设置。 4.8 建 筑 垃 圾 填 埋 场 4. 8. 1 大 、中城市 可在城市 规划 建成 区外 设置建 筑垃圾 和工程 渣土填埋场 。 4.9 其 他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厂 、处 置 场 4. 9. 1 城市 固体危 险废弃 物不得 与生活 垃圾混 合处理 ,必须在 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 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 规 定分类 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其 中医疗垃圾应集 中焚烧或作其 他无 害化 处理 ,并在环境 影响评价 中重点预 测其对 城市的影 响, 保证 城市安全。 4. 9. 2 根据不同城市 的具体情 况可 在城市 规划建 成区外 设置无 毒无 害工业 垃圾处置场。 4. 9. 3 在城市规划建成 区边缘可设 置大件垃圾 回收处理厂 。 4. 9. 4 垃圾 资源回收 场所可结 合其 他环境 卫生工程 设施合 并或 单独设置 ;单 独设置时 ,宜位于城市规划 建成区边缘。 5 其 他环 境卫 生设施 5. 1 车辆清洗站 5. 1. 1 大、中城市 的主要对 外交通道 路进城 侧应 设置进城 车辆 清洗 站 并宜 设 置 在 城 市 规 划 建 成 区边 缘 ,用 地 宜 为 1 0 0 0 3 0 0 0扩 。 5. 1. 2 在城 市规划建 成区 内应设 置车辆 清洗站 ,其 选址应 避开 交通拥挤路段 和交叉 口,并宜与城市 加油 站 、加气站及停车场等 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 9一1. 2k mo 5. 2 环境卫生车辆停 车场 5. 2. 1 大 、中城市应设 置环 境卫生 车辆停 车场 ,其 他城市 可根 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 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 车场。 5. 2. 2 环境卫 生车辆停 车场 的用地 指标可按 环境 卫生作业 车辆 1 5 0,2 / 辆 选取,环境卫生 车辆数 量指标可采用 2. 5辆/万人。 5. 2. 3 环境卫 生车辆停 车场应 设置 在环境卫 生车辆 的服务 范围 内 并 避 开 人 口稠 密 和 交 通 繁 忙 区域 。 5. 3 环境 卫生车辆通道 5. 3. 1 通 向环境 卫生设施的 通道应满 足环境 卫生 车辆进 出通 行 和作业 的器要 ;机 动车 通道 宽 度不 得小 于 4m,净 高不 得小 于 4. 5m;非 机 动 车 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2. 5 m,净 高 不 得 小 于 3. 5m . 5. 3. 2 机动 车回车场地不得小 于 1 2mx1 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 不小于 4 mx4 m,机动车单 车道 尽端式道路不应长 于30 m. 5. 4 洒水车供 水器 5. 4. 1 环境卫生 洒水 冲洗车可 利用 市政给水 管 网及 地表水 、地 下水 、中水作为水源 ,其水 质应满足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 杂用水水 质》 ( GB /T1 8 9 2 0-2 0 0 2);供水器宜设 置在城市次 干路 和支路上 ,设置间距不宜 大于 1 50 0 m 附 录 A 生活 垃圾 日排 出量及 垃圾 容器 设 置数 量计 算 A. 0. 1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 围内的生活垃圾 日排出重量 : e = RC AI A: ( A. 0. 1 ) 式中 口— 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 ( t d); / R— C— 收集范围内居住人 口数量 (人); 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 日排 出重量 ( /人 · t ); d Al — 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 Al二1. 1一1 AZ — 居住人 口变动系数 AZ二1. 2 一1. 0 5。 0 A. 0. 2 生 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 围内的生活垃圾 日排出体积 : 长。 (A. 0.2一1) Vm a 、二 KV av e (A. 0. 2一 2) 式中 a Vv e— 生活垃圾平均 日排出体积 ( m3 d); / 儿— 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 儿 =0. 7一。. 9; av D 。 — K— 生活垃圾平均密度 (t /耐 ); 生 活垃圾高峰 日排出 体积 的变 动 系数 K二1. 5- 1. 8; ma V x— 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体积 ( 时/d )。 . 0. A 3 生活垃圾 收集 点所需设置 的垃圾容器 数量: ve Na 肛 Nm 翌 迎 」 六H (A. 0. 3一1) 丛竺丝三 (A. 0. 3一2) EH 式中 N a化— 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 单 只垃圾容 器的容积 ( 耐/只); B— 垃圾容器填充系数 B二0. 7 5一0. 9; 人— 生活垃圾清除周期 (d /次) ; A‘当每日清除 1次 时,A4=1时;每日清除 2次,A4=0. 5时;每 2 日清除 I次时,A;二2,以此类推; N, . . . — 生活垃圾高峰 日所需 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 附录 B 生活 垃圾转 运 量计算 B. o. 1 生活 垃圾 转运量计算方法 : e二a n q/1 0 0 0 ( B. 0. 1) 式中 4— 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 ( t /d ); n— 服务区域 内居住人 口数 ; 9 — 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 日产量 (k g / 人· d)按当 地实 际资料 采用 ,若 无 资料时 ,一般 可采用 0. 8 1 . 8 k g /人· d; S— 生 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 当地实际 资料采用 ,若无 资料 时 ,一般可采用 1. 3一1. 40 附录 C 垃圾 、粪便 码头 岸线 计算 C. o. 1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 生产率 、船只吨位 、河道允许船 只停 泊档数确 定。码头岸线 由停 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装卸量在3 00 t以内时,按表 C. 0. 1 选取 : 裹 C. 0. 1 垃圾 、粪便 码头岸线计算表 船 只吨 位(0 停泊 档数 停 泊岸线 ( m) 附 加岸线 ( m) 岸 线折算 系数 ( . . V1 ) 30 110 15-18 30 90 15-la 70 15-18 50 70 18 - 20 0.24 50 50 18 - 20 0.17 50 18-20 0 17 犯 四 50 四 0.37 0.30 一 l 0.24 安每 日一班 制 ;附 加岸线 系拖 轮的停 泊岸线 。 注 :作业制 」 当日装 卸量 超 过 3 0 0t时 ,码 头 岸 线 长 度 计 算 采 用 公 式 C. 0. 1,并与表 C. 0. 1结合使用 : 式中 L- L=伪 +L 码 头岸线计 算长度 ( M) ; Q— 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 ( t ); 9 — 岸线折算系数 〔 m/ t ),见表 C. 0. 1; r - 附加岸线长度 ( 二),见表 C. a. 1 . ( C. 0. 1 ) 本规 范用 词说 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 规范条 文时 区别 对待 ,对要求严 格程度 不 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 t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不 可的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 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 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 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 应 ”;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 宜 ”或 “可”; 反 面词采用 “ 不宜”。 2 条 文 中指 定应 按 其他 有关 标 准 、规 范 执行 时 ,写 法 为 “应符合 ……的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家标 准 城 市环 境卫 生设 施规划 规范 GB 50337- 2003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 0. 1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编制依据 及编制 目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市规 划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设 置标 准》及 相关 规范 、标 准是本 规范 编制 的主 要依 据 。环境 卫生设施种类繁多 ,与市 民 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是现代 城市存 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也 是城市现代化和体现城市文 明的主要 基础设施。长期似来 ,城市 规划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内容较 为欠 缺 ,使规划实施缺乏依据 ,成为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 中的一个 薄弱环节。本规范给 出了各类 环境卫生设施指标 ,突出 了落实环境 卫生设施用地 的要求 ,为城 市规划设计及管理提供必 要 的依 据 。 1. 0. 2 我国城市规划 法确定 的城市 范畴为 按行政 建制设立 的直 辖市 、市 、镇。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 畴的城市规划各个阶段 ,各 阶段 的城 市规划均 应执 行本规 范确 定的环 境卫生 设施 内容及 要 求 。市 (县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乡村规划及工矿区、风景名 胜 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规划 因其规划对 象的可比性及规划内容的 相似性 ,可以参照执行 。 1. 0. 3 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 专业 (专项 )规划 属于城 市规划 的专 业或专项规 划。当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规划与城市总 体规划没 有同步编制时 ,其规划期 限和规 划范围应一致。除此以 外 ,由于重大环境卫生设施 的区域性 ,导致其 可能跨城市设置或 多个城市共 用 ,此时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专业 ( 专项)规划要与 上一层 次或更大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相 协调。 1. 0. 4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固体废 物污 染 环境 防 治法》 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 的有关条款 要求 :城市 生活垃圾 应逐 步做到分类收集 、贮存 、运输和处置 ;国家鼓励 城市生活垃圾的 回收利用 ,逐步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的无害化 、减量化和资源 化 ,搞好综合 利用。根 据先 进国 家 已基本实 现 生活垃 圾分类 收 集 、运输 、处理 、处置和无 害化 、减量 化和资 源化 的实际情 况, 且我国也有 一 些城 市开 展 了生 活垃 圾分 类 收集 处理 试点 工 作, 2 0 0 0年建设部亦正式 确定 8座城 市 ( 后 增加到 1 0座)作 为此项 工作 的示范城市 。纵观各国在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方面的发展趋势 及国家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策 导 向,本条所 提 各项原 则是 必要 的。此外 ,从 经济性角度 ,应大力提倡 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生活垃圾 和人类粪便构成 了生 活废 弃物。生活废弃物是指人 类在 日常生 活及 为生活提供服务 的活动中产生的 ,对持有者没有 继续保存 和利 用价值的废弃物质 。生 活垃圾是生活废弃物的 固态 及半 固态部分 ,人类粪便是其流态部 分。 生活垃圾处 理是 指对 生活垃 圾采 用技 术和 工程 手段进 行物 理 、化学或 生物加工的行为和过程 ,又称中间处理 。 生活垃圾 处置是指将生活 垃圾 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 的 场所或设施并 不再取 回的行 为,又称最终处理。 1. 0. 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主要指生活垃 圾处理 、处 置设施。 该类用地要 求较为特殊 ,用地 面积较 大且对环境影响较大 ;在诸 条件 限制下 ,并不是所有城市都具备适 宜的生活垃圾处理 、处置 场所 ,在进 行经济和环境 比较后 ,可能在一些区域的若干城市共 同设置生 活垃圾处理 、处置设施较 为有利 ,同时兼顾 乡村等 的生 活垃圾处 理、处置。 1. 0. 6 根据 《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 实施 细则》 对城 市环境 卫生设 施规划 的内容要求 ,本条确定 了城 市总体规划和分 区规 划阶段环 境卫 生设施 规划的内容要求 ,以满 足规划的可操作性 。至于城 市 环境 卫生 设施专业 ( 专项 )规 划应 在满足 以上 内容要求 的基础 上 有所 深化 ,如在技术和工艺 等方面提出规划要求 ,甚 至在建设标 准 、实施 计划 、投资安排等方 面提出要求 ,内容及深度 可根据具 体情 况,可有较大弹性 。 特别要引起注意 的是 ,在 确定了城市的环境卫生系统尤其是 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 、处 理、处置系统的前提下 ,方能在此规划 阶段 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的类 型 ,大多数情况下一座城市可能 并不 需要本规范 中所涉及 到的所 有环境卫生设施 ,如何 因地制宜 并有 远见地确定 环境 卫生设 施 的类型是 这类规 划 的一个 重要 内 容。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中的进城 车辆清洗站及环境卫生车辆停车 场等用地面积较大 的设施 ,其 规划要求可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的 要求 执行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中的用地很小或不需要单独用地 的 设施 如洒水车供水器 ,其 规划 要求可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的要求 执行 。 1 . 0. 7 根据《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 实施 细则》对控 制性详 细规划及 修建性 详细规划阶段 市政设施规 划 的内容要求 , 重在解决 规划 的 可操 作性问题 , 落实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前 的所有主要规划问题。 1 . 0. 8 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 对于 现代城 市而言是 不可 或缺的 ,但 同时其本身在运行过程 中也极 易对城市产生种种不利影响 ,甚 至 造成环境污染和景观破坏 。从公 共厕所 、生活垃圾收集点到生 活 垃圾 转运站再到生活 垃圾填埋 场等各个 设施 ,从生 活垃圾 收集 、 运输 、转运 、处理 、处 置等各个 环节都极易产生空气污染 、水体 污染 及固体污染 ,极易产 生污染物混合后的次生污染 ,造成对城 市卫 生环境和景观 的影 响,对 城市生活有一定 的负 面作用 。因此 应对 环境卫生设施 的设 置在选址 布局 、环境保护 、环境卫生及城 市景观方面有所限制 。 1 . 0. , 生活垃圾 之外 的固体废 弃物种 类繁多 ,情 况 复杂 ,不乏 大量 有害 、有毒的垃圾 ,所涉及 的环境保护及行业法规 、标准众 多,在本规范中无法一一 做出具体的规定。 目前该类垃圾一般不 属于城市环境卫生部 门管 理,多为 自产 自清 自运 ,甚至 自寻填埋 堆放 场地 ,环境保护部 门给予监 督检查。此类垃圾对城市规划和 环境 影响较大 ,规划尤其是城 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 业 ( 专项)规划应对此类 垃圾 提出限制性原则要求 。 2 术 语 本规范条文 中所涉及的基本技术用语 大部分已在 《城市规划 基本术语标准》 ( GB/ T5 0 28 0 -9 8), 《市容 环境卫 生术语 标准》 (C J J 65 -1 99 5)等标准 中给 出。基于使用 方便和 不能重复 引用的 原则 ,对本规 范条文中涉及到 的部分关键 术语 ,当其在相关专业 术语标 准中已有的 ,则不在本章 中出现,而是放在其他章节的有 关条文说 明中做出解释 ;对于其他标 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 用术语 ,但 在我国城市规划和城 市环境 卫生领域中 已成熟 的惯用 技术用语 ,加以肯定 、纳人 ,以利于对 规范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 3 环境卫 生公 共设施 3.1 一 般 规 定 3. 1. 1 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具 有从 整体上 改善环境 卫生 、限制或 消除生活废 弃物危害功能 的设备 、容器 、构筑物和建筑物及场地 等 的统称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则是指设 置在公 共场所 ,为公众提 供服务 的环境 卫生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 施是 城市基础设施的重 要 内容之一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应按不 同需求设 置这些设施。除 居住 、公共设施 、工业 、仓储 、公共绿地外 ,火车站 、长途汽车 站 、港 口、机场 、公 交首末 站、大型停 车场 (库 ) 、地铁 站、轻 轨站 、广场 、市政公 用设施营业场所 、旅游点 、公园等人流集中 地区均应设置 环境卫 生公共设施。 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是实施生活垃圾无 害化 、减量化和资源化 的一个十分重要 步骤 ,很多发达国家经过 多年实践 已趋 成熟 ,并 已普遍开始实行 分类 收集 ,我国仅有部分城市进行试 点。随着我 国经济发展 、垃圾处理 水平的提高 ,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 管理体 系 的建立势在必行 ,尽 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体 系在 现阶段全 面 实施存在一定 困难 ,但 新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能满 足分类 收集 功能要求或为今后分 阶段 实施留足条件 。 3. 2 公 共 厕 所 3. 2. 1 公共厕所 是供社 会公众使 用 、一 般设置 在道路 旁或公共 场所的厕所 ,不 包括其 他设 在建 筑物 、场 所 和设施 内部 的供顾 客、游客和内部人员使用 的厕 所;这里要强调的是可供所有 的公 众使 用的厕所才是公共厕所 。例如,规划 中某区域按要求应设置 1座公 共厕所 ,而在该 区域 内仅在 1座 商店 内配设 了厕所 2座 , 并 可在营业时间 内开放使用 ,但这座 商店不是全天候营业 ,那么 该 区域内应视作没有公共厕所 看待 ,而仍需设置 1座公共厕所 。 公 共厕所的平均 设置 密度 ,各城 市水 平参 差不 齐 ,调 研 显 示 ,1 00万人 以下城市为 2. 3 5座/ /k澎 ;1 0 0万人 以上城市为 4. 0 9 座/ /k m' 。经分析 ,其平均设置密度 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性 质 和规模 有关。本条用于指导城 市总体规划阶段对公共厕所总量 的预 测 。 旅游城 市的外来人员较多 ,造 成城市实际人 口大大超过常住 ( 或正住)人 口,其对公 共厕 所的需求 较一般城 市为高 。而小城 市的城市用 地规模较小但功能 尚全 ,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及商 业 、交通 、体育 、文化 、游乐休 闲等设施均需设置公共厕所 ,会 导致小城市 的公共厕 所密 度偏高 ;小 城市人们 的出行 半径较小 , 对公共厕所 的需求 是面积小而密度大 。 3. 2. 2 现 有的各种相 关规范 和标准 中 ,对公 共厕所 的设置 要求 一般有 3种指标 ,分别按 人口、用地和间距进行控 制。为便 于城 市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 的实际操作 ,本 条采用用地 规模作基数的 密度指标和设置 间距 指标。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 和仓储用地一般可按用 地规模采用密度指标和设 置间距指标相结 合进行公共厕 所布 置。其他 用地 如对 外交 通用地 、道路 广场 用 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等 ,可结合周 围的用地 类别综 合考 虑,或按道路类型沿路按 间距设 置公共厕所 ,表 3. 2. 2注释 内容 给出了这类用地设置公共厕 所的参考意见 3. 2. 3 公众聚集 和流动频 繁场 所对公 共厕所 的需求 大,应从 数 量 及等级上给予保证 。 3. 2. 4 将公共厕所 布置在 地块纵 深处不 便于 人员使用 ,一般情 况应考虑 在行人方便和行人较多 的地点设置。 厕所 有一定的气味污染 ,很 多厕 所还对周边景观环境有一定 影 响,独立 式公共厕所设置绿化 隔离带有助于改善这种状况 。本 条 的绿化 隔离带设 置宽 度不是 指公 共厕所 与邻 近建 筑的设 置 间 距。 鉴 于 公 共 厕 所 数 量 大 、分 布 广 其 设 置 要 满 足 各 城 市 各 区域 的复杂情况 ,作 为公益性设施不宜提 出过高 要求 ,以增加实施 难 度 。在特定情 况下,独立式公厕有可能采取 与其他建 筑背靠背或 无间距设置 。对 于独立 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间距设 置问题 ,本 规范不做规定 ,使 用中可执行当地有关规定 。 附属式公共厕所依 托主体建筑 ,但对外供公众使用 ,二者 间 在使用对象及功能上存在 较大差异 ,要协调好二者关系 ,在方便 公 众能够昼夜使用且便 于找寻的基础上 ,满足主体建筑 的各方面 要求。主体建筑 内的配建厕所 如果不能满足公众昼夜使用之功能 的不 能作为附属式公共厕所 。 鉴于公共厕所实施时难度 大,对 环境有一定影响 ,与其他环 卫设施 合建 则可避免或弱化上述 问题 ,尚可节约用地。 将公共厕 所设在绿地 内,公共厕所 建筑应与周围绿地景观相 协调 ,对绿 地的景观效果不造成较大影 响 ,如果处理得 当,还会 增加绿 化立体效 果。当绿地连片且 面积很 大时,或当绿地沿城市 道路平行并连续 长距离布置时 ,在其 内设 置公 共厕 所以满足游人 和行人之需很 有必要。 3. 2. 5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的 BODS含量非常高,如果不经处理排 放至 自然水体 ,对 自然水体污染较重 ,要避免公共厕所 污水未经 处理排人水体 。 我 国一度普遍采 用化粪 池对粪便污水进行初级处理 ,虽 然化 粪池对减轻水体污染 有一定 作用 ,但随着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 和城市污水管网 的完善 ,化粪 池的缺陷越来越突出 ,如 出水质量 太 差、运行不稳定 、对后续集 中处理不利 、管理难度较大等 ,特 别是化 粪池的出水水质根本达 不到直接排放 自然水体的要求 。相 当多的城市将化粪池 出水排人城 市污水 管道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再 处理 ,这无疑加大 了建设投资 ;同时 ,进人城市污水处理厂 的污 水 BOD;含量降低 ,污水 处理厂运行 效率也相 应降低 。鉴 于以上 等原 因,不宜 提倡全面使用化粪池 ,在一 定条件下 ,还应限制使 用。 粪便 污水前 端处理设施包括传统的化粪池 、沼气 化粪池 、污 水 净化池及其他在粪 便污水产 生源对其 进行处理 的设施 或装置 , 也包括采用新工艺 的设备和装 置 。随着 适用新技 术 的不断出现 , 将会 出现种类越来越 多、性 能越来越好的粪便 污水 前端 处理设施 或装置。 对于城市污水管 道系统很不完善的城市 ,公 共厕 所采用的粪 便 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出水水 质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 ,则该 粪便污 水前 端处理设施 只能作 为临时性设施 ;只有其 出水水 质能够达到 排放 标准的 ,该粪便 污水前端 处理设施才可 以作 为永 久性设施。 对于城市污水管道 系统 较为完善 ,但城市污水处理 设施尚不 完善的城市 ,是否设 置粪便 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特别是以传统的 化粪 池作为过渡性处理 设施 , 目前各城 市有不 同的规定 和要求 , 对 于这种情况下 的公共厕所 是否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 理设施 ,不 作 硬性规定 ,使用 中可根据各城市 的具体规定和 要求 ,并结合拟 采用 的粪便污水前端处 理设施 的处理水平做分析 比较后 确定。 3. 2. 6 公共厕所设 置标准 的确定 主要 考虑 了景观环境 要求 及使 用对 象 ,景观环境要求 高或使 用对象以旅游者为 主的厕所 应选择 较 高标准的厕所 。目前 国内一些城市及旅游 区很 多公共厕 所已超 过一类标准 ,满足 了不 同群体的需要 ,公共厕所一类标 准已不是 最高 标准 ,根据景观环境要求 及服务对象可 以选择超过一类 标准 的公共厕所。 3. 3 生活 垃圾收集点 3. 3. 1 由于我 国的生活 垃圾 分类收集 处于起 步 阶段,近期 全面 实行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在一 定困难 ,但规划应 高起点 ,对 生活 垃圾 收集点的布点和用地 面积的确定都应为生活 垃圾分类 收集留 足 条件。同时为 了确保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行之有 效,还必须建立 与之 相适应的分类运输 、分类 处理方式。 20 0 0年 6月建设部在全 国范 围内选定 了 8座城市作为垃圾分 类 收集的示范城市 ,经 过两年 多的实践 ,已经取得 了一些成 果和 经验 。虽然受生活条件 、生 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各地 在管理上 有较 大难 度 ,但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 垃圾 处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经 之路 。 这些 示范城市根据各 自特点 ,因地 制宜 ,在生活垃圾的分类 方 面 作 了 大 量 有 效 工 作 ,示 范 城 市 由 于 收 集 的 方 式 和 综 合 利 用 程 度不 同,确 定分类类别各不相 同,如北京 市把可回收利用的分为 四类 :废纸 、塑料 、废电池 、金属 ;上海 市将非焚烧类的生活垃 圾分 为有 害垃圾 、干垃圾 、湿垃圾 ,焚烧类垃 圾分 为有 害垃圾 、 废玻璃 、其 他垃圾 ;厦 门市将生活垃圾 分为可回收垃圾 、不可 回 收垃圾 、有 害垃圾 ;深圳市将公共场所 与窗口地 带生活垃圾分为 可 回收垃圾 (废 纸 、塑 料橡胶 、玻 璃、金 属 ) 、不可 回收 垃圾 , 住宅 区生活垃圾 分为厨余 垃圾 、其他 垃圾 、废 电池和大 件垃圾 ; 广州市和南 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 回收垃圾 、不可回收垃圾。 鉴于上 述原因 ,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不作 硬性规定 ,使用中 根据各城市 的具 体情况 ,对生活垃圾进行分 类,以便 使生活垃圾 的分类能够 因地 制宜 、便于操作。 3. 3. 2 生 活垃圾收集 点一般 设在居 住区 内或其他用 地 内,这 时 应满足其必要 的交通运输条件 ;当设置在 支路边 时应满足城市景 观环境要求 ,原 则上不 宜在干路边设置生活 垃圾 收集点 。 3. 3. 3 生 活垃圾收集 点的服 务半径 不宜过 大 ,以便 于生活垃圾 的收集和投 放。本条 推荐 的服务 半径 7 0m是 根据 《 城 市居住 区 规划设计规范》 的规定 ,并考虑居 民投放生 活垃圾 尽量不穿过城 市道路而确定 的。 目前各城市 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不一 ,有 的在 生活垃圾 收 集点直接放置 垃圾 容器 ,有 的在 生活 垃圾收 集点建 造垃 圾容 器 间 ,也有个别城 市设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设施 ,各城 市采取的生 活垃圾收集点具 体形式可根据 当地的环境条件 、经 济发展水平 和 生活习性而定 。 3. 3. 4 尽管 医疗 垃圾 等危险废 弃物 不属于 生活垃圾 ,但其在城 市里 比较常见 ,极 易混 杂于生活垃圾里 ,更 因其涉及 到有害、有 毒物质及病菌 的污染和传播 ,对人的健 康危害及 环境污染 较大 , 对公 共卫生安全的威胁较大 。因此 ,对其收集 、运输 、处理环节 进行封 闭隔离式作业 ,避免交叉 污染尤有必要。 3. 3. 5 计 算方法源 自 《 城 市环境 卫生设施 设置标 准》 ( CJ J2 7 - 89)a 3. 4 废 物 箱 3. 4. 1 废 物箱主要是 收集行 人 的生活垃圾 ,行人 的生活 垃圾与 其他生 活垃圾 有一定差异 ,废物箱 与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 也有一定差异 ,所以废物箱 的分类可 以与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分类 类别不完全一致 ,但还是要与生活垃圾分类 处理方式相适应。 3. 4. 2 除了行 人必 经 的道路 外 ,在 交通 客 运枢纽 、公共 建 筑 、 广场 、社会停 车场 等人流量较大 的出人 口处 ,对废物箱的需求程 度也较高 。 3. 4. 3 一般情 况下 ,人 流密度 与道 路的功 能有关 ,快 速路 和支 路人流量相对较少一 些,商业金融业及客运公 交设施 附近的街道 人 流密度相对较高 ,因此 本条对废物箱 的设置 间距按 道路功能而 给出不同值 。废 物箱 的设 置间距 较 《城 市环境 卫 生设施 设 置标 脚 ( CJ J2 7 -8 9)有 了较大 提高 ,同时应适 当增 加废 物箱 的容 积 ,这样更适应实 际需要并 有利于改善街道卫生环境 。有辅道的 快 速路一般均设置人行道 ,这样在快速路上将有机动 车、非机动 车及 行人三类交通 ,其对废 物箱的需求类似于主 、次 干路。快速 路无 辅道而有人行道 ,则 只有 机动车和行人交通 ,且行人 交通量 不会大 ,可以按 支路对 待。若 快速路 无人 行道 则不 需设 置废 物 箱。 3.5 粪 便 污 水 前 端 处 理 设 施 3. 5. 1 本条主要针对粪 便 污水能够 进人城 市污水 系统 的规划 区 域制定 。 对 于城市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 系统 均不完善的城市 ,为减轻 粪便污水对环境 的直接污染 ,设置 粪便 污水前端处理设施是一种 常用的选择。但考虑到城 市今后 的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系统将不 断完善 ,在粪便污水前端处 理设施 的选择上应注意二个方面 :其 一 ,立 足于今后城市污水 系统完善后 不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 设施 ,此种 情况下可将粪便污水前端 处理设施 作为一种过渡性设 施 ,从经济 角度其标准不 宜定得太 高 ;其二 ,立足于永 久使 用, 则必须满足 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 。 而对 于城 市污水处理 已趋于完善 的城 市,设置粪便污水前端 处理设施无论 从技术和经济角度还是城 市污水 处理系统运行角度 均是不合理 的,不应 再提倡使用粪便污水前端处 理设施。 3. 5. 2 在某些情 况下 ,由于局 部区域 的粪便 污水直接 排人城 市 污水系统有一定难度 而进人环境水体 ,或城市无 污水 处理厂造成 城市污水直接进水环境水 体等 ,此时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的出 水若不能达标排放 ,会对 水环境造成程度不同的影 响。此时 ,即 使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的出水是通过雨水系统等进人 环境水 体 的 ,也应视做直接排放环 境水体 ,应满足相应 的环境保 护标准 。 3. 5. 3 由于粪便 污水前 端处理 设施与化 粪池 的可类 比性 ,本条 采用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GB5 00 1 5-2 0 03)里对化粪 池设 置要求。 4 环境 卫生 工程设 施 4.1 一 般 规 定 4. 1. 1 环境卫生工 程设施 在维护 城市卫 生环境 的同 时,不 可避 免要产生 次生污染 ,尤其是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 场 、生活垃圾焚烧 厂 、生活垃圾 堆肥厂等处理 、处置设施 及生活垃圾二次转运站在 运行过程 中产 生的废 气 、废渣 、渗沥 液等污染物和次生污染物对 区域环境 的影 响比较大 ,选址时要充分 考虑这种污染对城市的影 响 ,并应在环境 影响评价中对此种影 响做 出预测 ,为选址提供决 策依据 。 4. 1. 2 环境 卫生工程设施运行 中产生 的污染物 (含次生污染物 ) 主要有渗沥液 、填埋 气、废气 、冲洗水 、残渣 等,其处理要与其 他污染物处理一视 同仁,都应达到 国家或地方 的环境 保护标准 4.2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4. 2. 1 生活垃圾转 运站 在城市 中大量 存在 ,在运行过 程中产 生 的异味 、噪声 、废水 、飘 尘等污染物对周 围环境会产 生影响。因 此 ,在布点上要慎重选择 ,既要具备便捷 的交通运输条 件 ( 包括 水运 )、合理 的经济运距 ,也要满足环境保 护及景观环境等要求。 4. 2. 2 在超过经济 运距 而生活 垃圾量 又 比较 大的情 况下 ,为减 少运 输费用 ,避免大量 中、小 吨位环卫车辆远距离运输 ,可设置 生 活垃圾 二次转运站。 由于生活 垃圾二次转 运站一 般 占地 较大 , 对周边环境 影响也较大 ,同时又要 便于生活垃圾 中转和运输 ,一 般可设置 在城市建成区 以外 。在有 条件的地方 ,应考虑生活垃圾 二次转运 站的区域共享和城 乡共享 。 4. 2. 3 生活垃圾转运 站是保证 城市 清洁 和市 民生 活环境 卫生 的 一个重要市政 设施。长期以来 ,由于种 种原因 ,在城市规划和建 设中,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未得 到足够重视 ,由此带来一系列 问 题 。通 过大量调研 ,我们认为 ,必 须首先从规划上对生活垃圾转 运站 的用地和卫生安全 给予足够 重视 ,并 在规划 中要 予 以落实 , 管理 上要给予保证 ,采用强制性 规定能较好达到这一 目的。 本 规范中对城市生活垃圾量 的计 算采用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 计规范》 ( CJ J 4 7-91 )中的计算公式 根据 我们对国内 49个 大 中城 市的调 研 ,这些 城市 的人 均生 活垃圾 日产量为0. 7 3-2. 31 k g,平均为 1. 1 8k g 。由于在计量中多 数城 市以垃圾车载重吨位计算 ,而生活垃圾 密度很低 ,一般达不 到载重 吨位 ,亏吨现象较为普遍 ,即实际运量低于统计量。据调 查,实际人均 日产量是在 0. 7.2. O kg之间。这个值变化很大, 它受城 市地理条件 、经济发展水 平 、居民消费水平 、生活习惯和 城市居 民燃 料结 构等 多种 因素影 响。考虑 到 目前情 况及将 来发 展,本条推荐人均日产生活垃圾量 9取值为0. 8一1. 8k g( 见附录 B)。特殊地 区还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取值 。 目前 ,国内生活垃圾转运 站模 式较多 ,差异也较大 。由于各 城市 的规模 、经济发展水平 和用 地条件等情况不 同,对生活垃圾 转运 站的设置要求也各不相 同。为适 应国内城市差异较大的实际 情况 ,便 于 与 已颁 布 实 施 的 《城 市 环 境 卫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 CJ J 2 7 -8 9)中有 关规定相协调 ,本 条将生活 垃圾转运 站按生活 垃圾 转运量分为 4档 ,并提 出与之 对应的用地标准。 条文中提出的用地指标是根 据我们在国内作出 的大量调研基 础上 ,在增加了用地 内的绿化 隔离带 ,考虑 了地 区及城市 的差异 后确 定的。 目前 ,国内生 活垃圾 转运站 的转运量 大多在 5 0 t /d左 右或以下 ,其净 用地 一般 在 1 0 0耐 左 右 ,在 广州 等地 调查 到 的 1 50 t /d转运站,其净用地不超过 3 0 0时。由于受服务范围和收集 方式 的限制 ,大多数生 活垃圾转运 站设在 市区 的居住 小 区周围 , 其用 地是 比较紧张 的。在 中、小 城市和经济欠发达地 区,采用 的 系统和设备可能简陋一些 , 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可能低一些 ,造 成用地指标可能偏大 ,为照顾 我国地域辽阔 、差异较大 的实 际情 况,并考虑到二次转运 站用地 规模较一般转运站 为高,本条用 地 指标 的上下限幅度 较 《城市环 境 卫生设 施设 置标 准》 ( CJ J 2 7 - 8 9)为大。 本条 中规定生活垃圾 转运站沿周边设置绿化 隔离带最小 宽度 分别 为 3m,5m,8 m时 ,是 考虑 至少可 分别种植 1排 、2排 和 3 排乔木 ,是为 了减少生 活垃圾转运站在工作过程 中散溢 出来 的臭 味及 产生的噪声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是维护城市景 观的需 求,我 们对小于 5 0t /d,5 0一1 5 0t / d,1 5 0一45 0t /d的生 活垃圾 转 运站中各种不同形状 、不同规模的用地沿三边布置绿化 隔离带 的 情况进 行 了大 量 分 析 ,其 绿 地 率 分 别 在 1 7% 一3 6%,2 8% 4 0%,2 5% 一4 3%之间 ,基本满足现 有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 中对 地 块中绿 地率 应达 到 3 5% 的规 定 ,即使有 所超 出也 不 至于 太多 。 当个 别用地形状特殊 、并 处于两档用地的重合部 分时绿地率 可能 偏大 ,但可通过调整场地 布局保证生活垃圾转运 站的建 筑用 地需 求。 生活垃圾转运 站 的设置还 必须保 证 与相邻 建筑 物有 一定 距 离,以满足环境 、通道 、消防等要求 。 相邻建筑间距 的确定 方法 ,在各地的建筑 、规划管理规定中 均有明确规定 ;若无此 规定 ,一般可按建筑外墙 之间距来 确定。 表 4. 2. 3中的与相邻建筑 间距值 是基本要求 或最低要求 ,同 时需 满足当地建筑 间距 的有关 规定 。表 中 的最低间距 值 〕8m的 确定 主要依据 以下情况 :出于对垃圾转运站环境方 面的考虑 ,其 主体建筑宜后退用地红线 Sm左右 ,相邻 建筑一般 至少后退其 用 地红线 2m以上 ,这样 两者 间距 最少 在 7m 以上 ,在 留有 一定 余 地后 取为 〕8 m0 4. 2. 4 生活垃圾转 运站的服务半径与使用 的收运工具 密切相关 , 从调 研的城市来看 ,一般 使用手推车 、脚踏三轮 车收集 生活垃圾 后运 到生活垃圾 转 运站 ,距 离 大都 在 0. 5k m左 右 ,一般 不超过 l k m。当使用小 型机动车时 ,则服务半径 一般在 2k m以上。 鉴 于 我 国城 市 之 间 差 别 太 大 , 山地 及 丘 陵 城 市 中生 活 垃 圾 采 用人力收运 的 ,生活垃圾转运站服 务半径不宜 大于 0. 6k m;平原 城市采用人力 收运的,服务半径不宜大 于 Ik m;对收运工具 以机 动车为主 的地 区,可以少设生活垃圾转运 站,每个 生活垃圾 转运 站 的规模可大一些 ,服务半径相应增大 ,可以达到 4k m( 小 型机 动车)或 4 km以上 (大中型机动车)。 4. 3 水上环境 卫生工程设施 4. 3. 1 江河 、湖泊 、海 洋等大 型水面 上的漂 浮垃圾 、有害水 生 植物及船舶垃圾 会对 环境和城市景观造成影响 ,引起 水体水 质恶 化 ,因此有必要设置 垃圾码头 ,对水上垃圾进行 收运 。 在各种运输 方式 中 ,水路运输是较为经济 的,在水运条件好 的城市 ,可 以考 虑设 置以转运垃圾为主 的垃圾码头 。 垃圾码头在运行 过程中 ,会给周边环境带来一定 影响,其 选 址应有一定 限制 ,主要 是避开人流集 中的区域 。 垃圾码头综合用 地包括 垃圾装 卸 、清理 、消毒 、车辆 通道 、 回车场和附属建筑等用 地 ,考虑到垃圾码头对周边环境 产生 的不 利影响 ,应在其周边设 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 附录 C中垃圾 码头 岸线计 算采 用 《城 市环境 卫生设 施设置 标准》(C J J2 7 -8 9)中的计算 公式。 4. 3. 2 随着城 市社会 经济 的发展 ,城 市污水 管网逐 步完善 ,用 吸粪车收运粪便 的情况将 逐渐减少 ,由于粪便收运量 的减少和城 市环境对粪便码头 的限制 要求,粪便码头有逐渐减少 的趋势 。在 有粪便转运需求且水运条件 好的城市可以考虑设置粪便码头 。粪 便码头对周边环境影响 比垃圾码头更大 ,因此需设置更 宽的绿化 隔离带。 附录 C中粪便码 头岸 线计算 采用 《城市 环境卫 生设施 设置 标准》(C J J2 7 -8 9)中的计算 公式 。 4. 4 粪 便 处理 厂 4. 4. 1 随着城市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城 市排水 系统的完 善,多数 城市已不或将不需要设 置粪便处理厂 。但在一 定时期内,部分城 市还将有旱厕和粪便 污水处理设施存在 ,由于粪 便处理方式的多 样性 ,这些城市可设 置粪便处理厂 ,一般用来处 理早厕 粪便和粪 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中的粪渣。本条仅对需要设 置粪便处理厂的 城市做原则性规定 。 4. 4. 2 粪便处理 厂在运行过程 中会对周边 环境造成较 大的影响 , 因此它的选址应慎 重。首先必须满足城市规划用地 布局 要求 ,其 次应当尽量减轻它 的负面影响。经粪便处理厂处理后 的污水 ,其 CODS和BO玩一般含量较高,进人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城市污水一 并处理能增加污水 的生化浓度 ,有利于提高 污水处 理效率 和处理 达标 ,因此在有条件 的地方 ,粪便处理厂宜靠 近规划城 市污水 处 理厂设置 。从保护环 境 、节约土地 的角度 出发 ,在规划设计 中应 采用先进设备 和技 术 ,减少用地 ,降低污染 。从 卫生环境和景观 环境的要求 出发 ,应设 置绿化隔离带和防护 间距 ,以美 化环境和 减弱臭味给人们带来 的不适。 4. 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 5. 1 生活垃圾卫 生填埋 场在 运行过 程 中产 生的 次生污染 危害 性较 大 ,影响因 素多 、涉及 面广 、加之 使用 期 限长 ,占地 面积 大 ,因此导致其选址 困难。在有条件 的地 区应 当综合分析各方面 情况 ,充分考虑社会 效益、环境效益 、经济效 益的统一 ,提倡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 场的区域共享。 同时,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还需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 才能确定场址 。 4. 5 0 . 2 由于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城市 环境和景 观的影响很大 , 且选址 困难 ,从城 市环境的角度希望生活垃圾 填埋场距城市尽可 能远些 ,在很多情 况下选址的经济性 与环境 要求间往往会产生矛 盾。对此 ,我们 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要求 ,以保 证生活垃圾卫生填 埋场与城市规划建 成区之间保持一个最低 限度 的间距。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 理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 ( 20 01 )有 如下 规定 :“填埋场 的选 址 。应符合 城市总体规 划· ·… 的要求”、 “ 距人畜 居栖点 5 00 m以外 ” 。根据 我们对部 分城市 的调研及有关 资料 ,目前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 距大城市 建成 区一 般在 1 0 k.以 上 ,距 中小城 市一般 在 5 km以上 ;考 虑到城 市 规模 的扩大 ,城 市规划建成 区与现状 填埋 场的间距有所减小 ,但也应保持一个合 理的间距 。至 于规 划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则更应该考虑 到这个 问题 ,避免其对城 市环境 安全等方面产生隐患 。 该条文所提 的数 据的主要依据是 :①我 国城市生活 垃圾填埋 场现状 ;② 区域共享 ,选 址范围更广 ,间距要求较容易满 足;③ 环境影响及安全性 (曾有燃 烧 、爆炸事 故记录 );④城 市规划 的 基本要求 ;⑤ 国家有 关规定。 大 、中城市生 活垃圾 产量大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的规模及 潜在污染的危害 可能性也较大 ,而大 、中城市 的生态环境较 为脆 弱 ,更需要从外部 给予更多的保护 ,更需要离污染源远一些 。 4. 5. 3 由于生活垃圾卫 生填埋 场对 周边景 观环境影 响大 ,为减 轻影响 ,应在其周边 设置较宽的绿化隔离带 。 4. 5. 4 生活垃圾 卫生填 埋场设 置在 城市规划 建成 区以外 ,周边 为非城市建设用地 ,将 其周边一定范围的用地规划为 防护绿 地或 生态绿地 的目的是 为了进 一步降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周边 的 影响 。 4. 5. 5 生 活垃圾卫生 填埋 场选址较 难 ,建设 运营费 用高 ,使用 期限不能太短 。根据 调研 资料 ,绝大多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的 使用年 限都在 1 0年 以上 ,现行 相关 规范 中也 是这样 确定 的。当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封场后从技术上完全可 以进行绿化 ,从环境 角度上应该进行绿化 。 4. 6 生活垃圾焚烧厂 4. 6. 1 垃圾焚烧 对垃圾 的热值 有要求 ,热值过 低时需 添加辅助 燃料才能燃烧 ,增加 处理成本。在选择建厂前应对城市生活垃圾 热值作 出鉴定 。此外 ,在 部分 经济发达地 区选择填 埋场 困难 时 , 也可考虑选择建设 垃圾 焚烧厂。 4. 6. 2 生 活垃圾焚烧厂在焚烧过程 中可产生二恶英 等有毒气体 , 会严重影 响人们 的身体健康 。目前发达 国家有把生活垃圾焚烧厂 建在城市建成 区的,它们采取的先进工艺 和技术 设备,使有 毒气 体的排放达 到了 当地的环 境保 护标 准。鉴于 我 国的经济 发展 水 平 ,同时考虑到生 活垃圾焚烧 厂可能产 生的有毒 气体 的危害性 , 把生活垃圾焚烧厂设 置在离城市建成区以外 的地方 ,对城 市居民 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环 境都是有好处的。为节约能源 ,可 利用生活 垃圾 焚烧产生的热 能来 发 电或 供热 ,做 到资源的合 理循环 利用 , 若 其向城市供热 ,则不 宜距 城市过远。 4. 6. 3 生活垃圾 焚烧厂综 合用地 指标 是参照 现行 《城市 生活 垃 圾 焚烧处理工程项 目建 设标准》 中的相关指标换算后确定的 ,选 用 时应查看该标准 。为减轻对 环境的不利影响 ,本条 明确要求设 置绿化 隔离带。 4. 7 生活 垃 圾 堆 肥 厂 4. 7. 1 城市生活垃 圾成分 复杂 ,适 于生 活垃圾堆 肥的垃圾 应含 有较高 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 ,否则 堆肥 肥效差 ,从而影响堆肥 产 品的销售。 4. 7. 2 生 活垃 圾堆 肥厂在 运行 过程 产生大 量废气 并伴 有异 味, 生活垃圾堆 肥厂的堆肥产品主要是运 往农 村 ,为了减轻生活垃圾 堆肥厂在运行 过程 中给城 市环 境带来 的不 利影 响并便 于产 品运 输 ,生活垃圾堆肥 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 区以外。 4. 7. 3 本条 中采用 的生 活垃圾 堆肥 厂用地指 标参 照现行 《城市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 程项 目建设标 准》 中相关 指标换算 后确定 。 选用时应查看该标 准 ,为减轻对环境 的不利影 响 ,本条明确要求 设置绿化隔离带 。 4. 8 建筑垃圾填埋场 4. 8. 1 城市建设 中产生 的大量 建筑垃圾 和工程 渣土虽 然在一般 情况 下是无毒无害 的,但若任其 堆放仍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不利影 响 ,其填埋场也不 宜设置在城 市规划 建成 区内,其主要 原因有 : 建筑垃圾 和工 程渣 土的填 埋作 业必然 会对周 边环 境产生 不利 影 响 ;城市规划 建设 用地的潜在地价较高 ,从 资源优化 配置的角度 不宜将这种用地作 为填埋场地 ;建筑垃圾 和工 程渣土的可运输性 较好 ,运距增 加几公 里,其运费的增加十分有 限。 4. , 其 他 固 体 废 弃物 处 理 厂 、 处 置 场 4. 9. 1 城市 固体 危险废 弃物 主要包 括医疗卫 生垃圾 、有毒有 害 的工业垃圾 、含 放射 性物质 或其他 危 险性较 大 的垃圾 、病 死 畜 等 ,涉及的单位和部 门多,品类复杂 ,对城市环境危害大 ,监测 和管理较 困难 ,它 的安 全处 理和处置对城市安全及保护生态环境 是必要的 。 4. 9. 2 无毒无 害工业 垃圾危 害性不 大 ,若不 能 回收或 利用 ,一 般应 进行填埋处置 ;为保护城 市景观和环境 ,在城市规划建成 区 以外 对其进行处置是合理 的。 4. 9. 3 随着城市 的发展 ,将 会出现较多 的大件垃圾 ,如 旧家 具、 废 旧电器 、炊具 、汽车等 。如何 处理这些 废旧物品是一个新 的课 题 ,我们参 考国外的经验 ,原则 上提 出在城 市规划建成区边缘设 置专 门的场所来 处理这些物品 。 4. 9. 4 变废为宝,实现垃圾资源化,是我国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垃圾 资源回收场所的设置方式 比较灵 活,可以单独设置 ,也可以 结合其他 环境 卫生工程设施如生活垃圾转运 站 、填埋场 、焚烧厂 等合并设置 。同时资源 回收场所也会对周边环境 产生影响 ,单独 设置时应对其选址 做一定限制 。广州市 已建有 现代化的资源回收 中心 ,将 垃圾进行 分选 ,按类别进行 回收 ,若 垃圾量充足 ,则完 全可 以实 现产业化发 展。大 、中城市设置城 市垃圾资源回收场所 尤其必要 ,有利 于实 现资源循环利用 ,促进社会 可持续发展 。 5 其他 环境 卫生设 施 5.1 车 辆 清 洗 站 5. 1. 1 调查显示 , 目前从事人城车辆的清洗 作业的车辆清 洗站、 点多数设备简陋 、场地狭 小,且 没有对冲洗后含泥 、含油污废水 做达标处理即直接排人城 市下水 道或周边低洼地带 ,既污染环境 又浪费水资源 ,也存在安全 隐患。应提倡人城车辆清洗站 的建设 走 规范化 、集约化 、规模化 发展 的道路。 5. 1. 2 为节约城 市用地 和方便 车辆清 洗 ,提倡城 市车 辆清洗站 与加油站 、加气站 、停车场合并设 置。车辆清洗站 的服务半径参 照加油 站的服务半径确定 。 5. 2 环境 卫生车辆停 车场 5. 2. 1 本条是为了保证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城市道路清 扫 、冲洗 、洒水、除雪及其他作业 而提出的规划要求 。环境卫生 作业对专业 车辆的依赖程度极高 ,管理 、养护好车辆是环境卫生 工作正 常进 行的基本保障 。根据建设部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 管理规定》 中第一章第 五条规定 :“城市环 境卫生专用 车辆一般 应 当由市集 中管理 ,大城市可 以实行 两级分管。” 5. 2. 2 环境卫 生 车辆 的用地 包括 绿 化 、车 辆停 放、场 内通 道、 管理和维护设 施等 ;环境卫生车辆一般 为大型车辆 ,占用停车面 积较大 。环 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 的现行指标为 2 00 扩/辆 (《 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标准》 C J J 27 -8 9) 。据调查 ,现有 的环 境卫 生停车场普遍 达不到该指标 。为提高城 市土地 利用率和增加可操 作性 ,本条参 照该指标并作 了适 当调整 。 5. 2. 3 本条 是为了减少 环境卫 生车辆 停车 场对城 市交通和 生活 环境的影 响并提 高车辆的行驶效率 。人 口稠密 区域 是指 居住 、行 政 、文化和商业 等区域 ;交通繁忙 区域是指车辆 流量大的道路和 交叉路 口附近区域 。 5. 3 环境 卫生车辆 通道 5. 3. 1 为了保证环 境卫生 车辆的通行 要求 ,其通道 宽度 和净 高 必须予 以满足 。机动 车通 道宽 度要求 与 《城市环 境卫生 设施 设 置标准 》(C J J 2 7-8 9)一致 ,净 高要 求采 用 《城市 道路 设计 规 范》 ( CJ J 37 -90)的规 定。对 于 非机 动环 境卫 生车 辆通 道要 求 亦采用 《城市道 路设计规 范》 (CJ J 37 -90)的 非机 动车 通道 有 关规定 。 5. 3. 2 为了保证 环境卫 生车辆 的作业 要求 ,对 回车 场地及尽 端 式道路 的要求必须予 以满足。机动车 回车场地及倒 车距 离的要求 按 《 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设置标准》 ( C J J2 7 -8 9)执行 。非机 动车 可实现原地转 向,对 回车场地的尺寸要求较低 。通 向生 活垃圾收 集点及小型生活垃圾 转运站的通道一般为尽端式 ,从安 全角度出 发 ,应对倒 车距离 或尽端式道路长度做出 限制 。 5. 4 洒水 车供水 器 5. 4. 1 所列水 源水 质能够 满足 冲洗城 市街道 及绿化 用水水质 要 求。冲洗城市街道及 绿化用水水质要求不高 ,满 足 《 城 市污水再 生利用城 市杂用水 水质》 ( GB /T1 8 9 2 0-2 0 02)的水质即可 。市 区 内可充分利用各 种水资源 ,在满足基本 间距要求 的情况 下设置 供水器 。鉴 于大部分 城市供水 器数量按 现行标 准计算缺 口较大 , 反映出可能存在着 这么一个客观事实 :现行标准偏 高及 可以利用 的供水水源及供水 方式 多样化 。 《 城 市环境 卫生设施 设置 标准》 (C J J2 7 -8 9)的供水 器分档较多 ,设置密度较大 ,按其实施 的可 能性较小及必要性 不足 ,自该标准实施 以来各城 市在供水 器建设 方面与标准 的巨大差距从侧面反映 出该标准 的指标 可能偏 高。本 条满足 了该标准 的最低要求。 供水 器若设置在主+路 、快速路 上 ,作业时将对城市交通产 生较大干扰 ;供水器设置在 次干路或 支路上 ,作业时对城市交通 的影响程度 要低一些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