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发〔2018〕4 号 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 〔2017〕48 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全省陆地国土。工作任务是: 调查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 状况,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 —1— 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调查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 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各地要充分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调查成果,采用遥感测绘、 地理信息、“互联网 + ”等技术手段,准确、高效推进第三次土地调 查工作;加强对调查队伍监管和调查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规范开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确保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 要按要求、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 二、调查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时间安排如下: 2018 年 3 月底前,省级层面完成工作部署,建立组织工作机 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各市、县(市、区)完成工作部署、建 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2018 年 6 月底前,省级层面开展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完 善全省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各市、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细 化技术规范,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各项准备。 2019 年 6 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 设。 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和审 核,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并逐级上报省政府。 —2— 年,按照国家要求,各市、县(市、区)完成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准时点数据更新,形成最终调查数据成果逐级汇交;完成 调查工作验收,待国务院发布全国调查成果后,及时发布我省调查 成果。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为确保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 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调查工 作的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 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推进 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调查 方案和技术规范制定,组织实施外业调查和成果汇总,会同统计部 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经费 落实工作;各级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 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所辖领域相关资料,协同做好调查工作;其他 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加强数据管理。各地要加强调查数据管理,落实数据安 全管理措施,规范数据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等工作。调查 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 密措施。对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人员要开展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 议,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密。 (四)确保成果质量。各地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020 —3— 采购法》的相关要求,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的 调查单位承担调查任务,对调查单位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对调查经 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 查成果质量,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要求制 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全面、深入、准确 宣传开展此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营造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 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18 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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