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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发【2015】13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最新).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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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发【2015】13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最新).doc.docx

宿政发〔2015〕130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先发展城市 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8 月 20 日 —1— 关于进一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 号),进一步确立公共交 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加快构建与宿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公共交通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 府主导、政策支持、行业推进、优先发展”的方针,遵循方便群 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原则,在规划布局、设施建 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 切实做到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 障优先,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2.工作目标。构建中心城区与各县之间快速公共交通体系, 合理优化出租汽车和公共自行车配置,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功能,努 力使公共交通成为我市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至 2020 年,城市 公共交通实现如下目标: ——线路运行目标。市、县之间建成快速直达公共交通服务 网络,市、县城市建成区实现公共交通全覆盖,公交站点 500 米 —2— 覆盖率达到 95%以上,市区、三县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分别达到 23%、18%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成 效。 ——运力投放目标。根据客流量增长和新辟线路情况,分年 度、按计划及时增加公交车辆投放,加大车辆运营密度。市区、 三县万人拥有公交车分别达到 16 标台、11 标台以上,万人拥有 出租汽车分别达到 15 辆、10 辆以上,万人拥有公共自行车分别 达到 60 辆、30 辆以上。 ——场站建设目标。市区、三县车均场站面积达到每标台 180 平方米,进场率均达到 100%,市区、三县力争分别建设公交专 用道 50 公里、10 公里。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稳步推进出租汽车 服务中心、停靠点和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建设。 ——运营服务目标。市区、三县公交首末站发车准点率达到 100%,早晚通勤高峰时段平均满载率在 90%以上,城市公共交 通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 85%以上。 二、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引导和调控 3.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科学编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 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布局公交线 网和公共交通场站,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明确各种公共交通 方式的功能定位,加强公共交通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之间的换乘衔 接,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3— 4.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制度。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规 划导则》的要求,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 严格规划修编程序,禁止随意修改和变更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原 则上每 5 年进行一次修编,并在修编前开展居民出行调查。市、 县规划编制、修编和居民出行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规划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5.积极发展快速公共交通。各地要根据道路状况和客流情 况制订快速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市区要启动大容量公共交通前期 工作研究,并做好客运走廊预留和用地保障,力争 2020 年前建 成一条轻轨(无轨)电车或快速公共交通专线。加大市区与三县 之间的快速公共交通通道建设,加快对县际班车进行公交化、低 票价改造,开通市县之间直达快速班线,提高中心城市的集聚度。 6.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以服务公交线网优化调整为重 点,加快城市次支路、微循环系统和疏堵工程建设,优化城市道 路路网结构,分年度、有计划推进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到 2020 年,市区建成公交场站 30 个、出租服务中心 3 个、停靠点 60 个、 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200 个以上。三县各建成公交场站 10 个、出 租服务中心 1 个、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80 个以上。 7.强化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加快制订城市建设项 目公共交通场站配建管理政策,新、改、扩建大型居住区、商务 —4— 区、开发区、教学区、风景区、新城区等主体建设项目上要严格 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实行同步设计、建设、验收、 投入使用。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 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核实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 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成后应及时移交 公交场站管理部门或公交企业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应适时组织开 行城市公交运营线路。市区范围内公交场站以资产评估转让方式 移交至市公交场站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综合商业开发,新、 改、扩建的公交场站竣工验收后应在 30 日内移交。各县也要认 真研究探索公交场站运作机制,保障公交场站正常运行。 8.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建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 先保障制度,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功能、 规模和布局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公交场站、换乘枢纽等公 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 拨方式供地。对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不得占用或改 变用途。 9.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现 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 途的前提下,依法申请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建设。 四、全面推进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10.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各地把公交专用道建设作为优先 —5— 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组织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等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2015 年底前,市 区在黄河路、洪泽湖路等主干道力争建成 10 公里公交专用道, 同步对道路交叉口进行拓宽改造,保障路口通行效率。到 2020 年,市区力争建成公交专用道达到 50 公里,各县也要超前谋划, 在符合条件的路段力争建成公交专用道 10 公里以上。 11.加快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 门要组织编制交叉口公共交通优先的实施方案,公安交管部门负 责制订标志、标线设置方案,并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准确、清晰 的标志、标线,渠化路口标线,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扩大城市公 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通过设置公交专用信号灯和信号相位,以 及应用“相位插入”“红灯早断”“绿灯延时”等公交优先信号控制方 式,给予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权,逐步形成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 切实提高公共交通行车速度和准点率。 12.强化公交专用道管理。加大保障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交通 管理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校车、 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道,并兼顾城市应急通道使用。公安部门 负责制订公交专用道相关监控设施设置方案,充分利用监控设备, 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严格查处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占道停 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公交车辆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 五、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13.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根据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 —6— 的实际需要,开辟、调整公交线路,不断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和结 构,建立和完善由骨干线、区域线、接驳线组成的功能清晰、布 局合理的新型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不断改善公共交通可达性和便 捷性。积极发展通勤班车、定制公交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模式, 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出行需求。 14.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促进 城乡居民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推进公交线路向郊区和毗邻市、 县、乡镇延伸,鼓励经济往来密切的城市群间、毗邻乡镇公交线 路的互联互通。推进城乡客运车辆公司化改造。对经营合同到期 的承包挂靠车辆收回经营权,实行公车公营,对未到期的车辆, 鼓励企业提前实行公司化改造。到 2020 年,全面完成城乡客运 车辆的公司化改造任务。 15.推进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加大对公共交通的科技投入, 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公交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和行业 管理等方面的应用。2015 年底前,配合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一卡 通”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到 2020 年,建成市、县二级公共交通行 业营运调度管理系统、公共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查询系统和电子站 牌系统,完善掌上公交功能,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 和吸引力。 16.引导出行方式调整。大力发展汽车租赁,积极引导汽车 租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 积极推广出租汽车电召和约车服务,加快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 —7— 系统建设。 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 将每年 9 月的第 3 周确定为“公交出行周”,努力营造全社会认同公交优 先、支持公交优先、践行公交优先的氛围。 17.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票制体系。各地要结合城市规模、 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的实际,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完善城 市公共交通定价机制,按照“社会可承受、财政可承担、企业可 承载”要求,合理确定公交线路价格及计价方式,推进按里程分 段计价。 六、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18.强化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坚持安全第一,切实加强公共 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 为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 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19.加强公共交通企业服务监督。加快制订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办法,研究制定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 法,建立公众评价、专家咨询和乘客委员会监督等工作机制,加 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并将服务质量考 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评价、财政补贴补偿资金发放、线路资源配 置、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8— 20.增强公共交通行业劳动保护。加大公交汽车驾驶员培训 力度,将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出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劳动用工 指导意见,促进公交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指 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 价格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公交企业工会建设,落实有关 劳动保护政策。 21.深化公交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交行业文化建 设,组织实施公交职工素质提升工程,推行规范化服务,积极培 育公共交通服务品牌、文明示范线路、服务标兵。加大公交优先、 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公交职工责任感和自豪感。要结合全 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程,培育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保障措施 22.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 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宿迁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领导小组,由市 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各职能 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推进全市公交优先发展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由政府主 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机构,研究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和规 划,制订年度行动计划,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协调、解决推进公 交优先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全市城市客运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 方案,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发展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9— 23.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 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公共交通财政投入。积极争 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用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换乘中心、公交保养场、城市公交 智能调度中心、地方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能源和 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城市公共交通重大课题研究等项目进行政 策扶持。 24.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鼓 励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 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财政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 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银企合作, 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 务。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 法,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企业成本标准。完善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 制,依照公交成本规制,对公交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核, 给予公交企业运营综合亏损补贴。 25.加强考核评价。各地要制订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考核 评价指标体系,将公交优先发展工作,特别是公共交通分担率、 公交车辆万人标台数、公交进场率和公共交通财政投入等指标纳 入重点考核,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对各县定期组织考核评价, 并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对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大、成效明显、群 众满意度高的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年 — 10 — 度报告制度,每年 1 月 30 日前,各县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汇报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 附件:全市“十三五”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 11 — 附件 全市“十三五”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区域 市区 沭阳县 泗阳县 泗洪县 万人公交车辆(标台) ≥16 ≥16 ≥11 ≥11 公交站点 500 米覆盖率(%) ≥95 ≥95 ≥95 ≥95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23 ≥18 ≥18 ≥18 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 ≥50 ≥50 ≥50 ≥50 线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4 ≥3.5 ≥3.5 ≥3.5 进场率(%) 100 100 100 100 车均场站面积(平方米/标台) ≥180 ≥180 ≥180 ≥180 公交车专用道(公里) ≥50 ≥10 ≥10 ≥10 首末站发车准点率(%) 100 100 100 100 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比例(%) 100 ≥90 ≥80 ≥80 乘客测评满意度(%) ≥85 ≥85 ≥85 ≥85 城乡客运公司化率(%) 100 100 100 100 指标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2 — 2015 年 8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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