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延安市粮食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docx
延安市粮食应急预案(2021 年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规范应 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和消除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 下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保障全市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维护正 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延安市突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 办法》《延安市级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健 康需要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 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 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 1 —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要求分级组织应对。出现国家级和省级粮 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务院、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出现市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由市、县(市、 区)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1.3.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 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果断采取粮食应急响应措施,确 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3.4 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粮食 应急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启动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之 间协同行动、合力应对,及时消除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1.3.5 依法处置、科学应对。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信息化技 术,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的科学性,依法依规做好粮食应急 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消除粮食应急状态,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 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 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 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为Ⅰ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为Ⅱ级。本预案 规定我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县(市、区)级(Ⅳ 级)两级。 — 2 — 1.5.1 市级应急状态 按照粮食市场不同供求异常波动发生的范围、价格上涨幅度 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本预案将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划分为 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粮食周平均价格环比上涨超过 30%以上(含 本数);涉及 2 个县(市、区)出现群众集中购买,销量明显上 升,库存明显下降,且持续时间超过 3 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超过事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 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况应对的情况。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 10 天以上;涉及 3 个及以上 县(市、区)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 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 15 天以上;全市大范围出现 群众大量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全市大部分区域出现粮 食脱销断档,群众情绪极度恐慌;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 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1.5.2 县(市、区)级(Ⅳ级)应急状态 在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重点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或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 进行处置的情况。 县(市、区)政府应参照市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辖区实 际情况,研究制定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具体标 — 3 — 准、分级和应急处置办法。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 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下级 预案包括: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及粮食应急部分; 各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 制定的实施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方案)共同组成延安市粮 食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延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 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主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 理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 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国网延安 供电公司等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 4 — (1)领导和指挥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配合做好国 家级(Ⅰ级)、省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组织开展 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指导和督查县(市、区) 政府做好县(市、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2)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判断粮 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市级(III级)粮食 应急状态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报请市政府授权动用市级储备粮、依法采取相关干预 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应急措施。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和粮食应急状态 研判情况,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粮食应急任务。 2.1.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指 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发生紧张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履行粮食应急处置相关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做好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 单位、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联络。 (2)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 监测预警信息和报告的信息,组织评估粮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市 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干预措施等应急行动建议。 — 5 — (3)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组织落实 具体应急措施,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 (4)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有 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负责市粮食应急指挥 部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6)组织粮食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 粮食市场供求舆情引导。 (7)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 工开展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市领导关于粮食应急状态应 对工作的要求,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全市粮食应急处置的综合协 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网信办: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安 排,分别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和指导舆情处置,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权威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做 好粮食应急响应期间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管控,做好媒体服 务保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 导成员单位编制部门预案;及时统计灾情,指导县(市、区)确 — 6 — 定受灾救助对象,组织协调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协调解决 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研究分析市 内外粮食安全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市宏观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预 测、预警,研究涉及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 议;负责粮食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会商评估粮食应急状态;落实 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必要时提出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 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应急粮食 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体系, 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 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 下达动用计划并执行;协调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电力保障事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市粮食应急工作所 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 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 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 市场流通秩序;负责粮食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 的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7)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牌匾标识、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维护好粮食应急供应临时道路 停车装卸秩序。 — 7 —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在粮食加工 企业运力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协调做好运力保障。 (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 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 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重点应急加 工(供应)企业的安全保卫。 (10)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粮食 供需情况,协助做好学校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学校餐饮服务秩序。 (11)市商务局:负责协同监测粮油等市场运行、商品供求 状况,指导大型超市做好粮食市场供应。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 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3)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负责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 理应急粮食所需贷款资金。 (14)国网延安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电力保 障事宜。 (15)各县(市、区)政府: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辖区) 内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街道办事处、 社区维护好粮食应急供应秩序,保障低收入群体所需粮食供应。 2.2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应比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立本级粮食 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 — 8 — 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机制, 及时上报信息。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与预警 3.1.1 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设立市场监测网点,完 善市场监测方案,定期对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 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 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 供求和价格变化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 出预警及决策意见。 各县(市、区)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 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 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 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3.1.2 当研判可能发生市级(III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况采取研判预估事态变化、检 查粮食储备库存和运力、通知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做好准备、 实施舆论引导、检查响应工作准备、舆情防控等预警措施,千方 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 9 —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采取的预警措施效果,当判断不可能发 生市级(III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或者粮食供求重大影响时,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2 报告 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 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 常波动; (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 接警、报警机构。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区)粮 食应急指挥部报告的粮食应急预案启动信息和粮食市场供求异 常波动信息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判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提 出启动市级预警措施和粮食应急状态级别的具体建议,并在第一 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经审定后,及时通知各成员 单位。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 10 —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市、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 场。确认出现县(市、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况时,有关县 (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行政区粮食应急预案,对粮食应 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和县(市、区)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立即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 级)粮食应急状况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请启动本 预案,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县(市、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区)政府决定 启动县(市、区)级(IV级)粮食应急预案后,立即将县(市、 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2.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 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 (市、区)级储备粮。如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 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 府提出动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4.2.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24 小时应急工作制度。 组织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 — 11 — 局等部门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评估粮食应急状态。 4.2.4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县(市、区)粮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上报日 15 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出现 的问题及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汇总后,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4.2.5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 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工作小组指导事发县(市、区) 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派出检查组,对全市粮食市场秩序和价 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 违法行为。及时召开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会议,研究粮食供求 形势和拟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3 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3.1 紧张状态: (1)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 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 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 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各县(市、区)粮食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在每日 15 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出现的问题及采 取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12 — 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 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市级部门会商分析情况,向市粮食应急指挥 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 成员单位。 (3)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市、区)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和掺杂使假等违法 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4)市商务局督促大中型超市做好粮食供应。并和市发改 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相互通报监测结果。 (5)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粮食企业加大 粮源采购力度,充实库存,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 调节市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成品储备粮动用方案, 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必要时,由市新闻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发布粮食生产、 供求和消费相关新闻,引导群众理性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 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妥善进行舆情处置。 4.3.2 紧急状态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 部署应急工作。 (2)实施紧张状态响应措施中前四项措施。 (3)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立即组织粮食应急 加工企业满机能生产,并按照要求及时运往指定的供应点。 — 13 — (4)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 研究提出市级粮食储备动用意见及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 级粮食储备动用计划下达后,实行统一加工,统一调运,统一定 价,统一销售,防止外流。应急供应企业按照确定的价格明码标 价组织销售。 (5)市交通运输局迅速协调运力,与市公安局联动开辟“绿 色通道”,优先保证粮食运输。在粮食企业运力不足时,组织安 排社会运输车辆运送粮食。 (6)市公安局保障运输畅通和供应点治安秩序。 (7)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维护好供应点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和 装卸秩序。 (8)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延安供电公 司保障粮食加工所需电力。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新闻 发布会,发布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重申粮 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 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4.3.3 特急状态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 (2)实施紧急状态响应中的所有措施。 (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县(市、区)粮 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 10 时、16 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 — 14 — 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成员单位以最 简便、快捷的形式,每日 15 时前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本部门收集的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 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当日粮食市场供应情 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同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市教育局及时汇总反馈学校粮食需求情况,协助做好 学校粮食供应。 (5)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受灾人员和受灾口粮需求,事发地 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协助确定并保障口粮所需。 (6)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主持召开粮食应急工作 会商会议,视情况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 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 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 实行统一发放、分配,或在市区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 展和粮源情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本地居民凭居民 户口本、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店购买,供 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大中专 院校的在校生,由其所在院校凭集体户口办理集体伙食供粮手续。 (7)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资源、采取的措 — 15 — 施难以有效控制粮食市场波动,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粮食应 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请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 储备粮食。 4.4 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市粮 食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国务 院、省政府的部署做好各项粮食应对工作,督促市粮食应急指挥 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落实好应急处置措施。同时,24 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市内出现粮食应急状况,迅速启动 本预案。 4.5 响应终止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消除,恢复为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或者 粮食市场供求形势降为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 食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 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对组织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 16 — 5.2 善后处置 5.2.1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 后粮食等物资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审核认定 的项目进行及时清算。对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 相关设施等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督导市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对动用的市级粮食储备及时进行补充。 5.2.2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2.3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违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2)在应急响应期间不能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4)拒不执行粮食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物 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5)扰乱粮食应急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6.保障措施 6.1 粮食库存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 市级原粮、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 — 17 — 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 依据省政府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有关 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 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 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最 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 作用。本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 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求。 6.1.2 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 3 个月销量、销区保持 6 个月销 量”的要求,完善市、县(市、区)两级粮食储备制度,严格落 实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 优化储备布局。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 粮油储备,保障市场应急投放需要。 6.2 应急加工和供应能力保障 6.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 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选择一批信誉良好、交通便 利、设施完备且常年具备加工、仓储、运输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 工企业,作为市级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和 配送任务。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与应急加工企业签订书 — 18 — 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名义挂牌。 6.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坚持“布局合理、全面覆盖、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 力”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放心粮油店(销 售亭)、大中型连锁超市、粮油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兼顾粮油经 营店、农贸市场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市、区)发改部门 (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择优选定,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报备,作为全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任务。 县(市、区)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与本辖 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 县(市、区)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名义挂牌。 市级、县(市、区)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随 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 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6.2.3 应急定点企业和应急供应网点要求 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 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 后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3 运输能力保障 — 19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要建立粮 食应急运输队伍,保证粮食的应急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 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任 务的完成。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 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要协调社会运输力量,保持必要的粮食应急 运输能力;市公安局应设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 急粮食运输畅通。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应急状态下辖区内 重点粮油企业和粮油集散地周边交通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将粮食应急处置、应急演 练、应急培训等应急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5 电力保障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国网延安供电公司要协 调组织和加强电力运营管理,保障粮食应急加工所需电力供应。 6.6 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 方式,保证通讯畅通。有关成员单位应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 粮食应急处置与市场供求信息的及时传递。 7.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 20 —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增强对粮食应急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抓好应急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宣传,提高粮食应急 意识和能力。 7.2 预案演练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市、县(市、区)政府 应每 3 年组织开展 1 次粮食应急预案演练,打造一支熟悉日常业 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 施的落实。 7.3 预案备案 县(市、区)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按照本预 案相关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粮食 应急预案,并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8.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延安市粮食应急预案》 (延政办发〔2011〕181 号)同时废止。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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