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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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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doc

定规〔2015〕004—县政办 001 定政办发〔2015〕155 号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单位: 《定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法院,检察院。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25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1- 定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坚持政府 引导、居民自愿和“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制度的激 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 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县人民政府 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 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统一管理、 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 -2- 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 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 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 做好参保登记、 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经办辖区内开展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 员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 待遇申报等业务,同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 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八条 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每参保一人每年预算 10 元工作经费。同时给村委会和居委会代办员补贴不再另行预算。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第九条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 2000 元 12 个档次。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按年一次缴纳, 参保缴费起始日已满 60 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办理参保 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对参保人员(进口)给予 -3- 适当补贴,具体标准为年缴费 100 元到 500 元补贴 60 元;年缴 费 600 元至 900 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 5 元;缴 费 1000 元的补贴 100 元;缴费 1500 元的补贴 150 元;缴费 2000 元的补贴 200 元。缴费补贴省级对年缴费 100 元到 200 元的补贴 15 元,年缴费 300 元的补贴 20 元,年缴费 400 元的补贴 22.5 元, 年缴费 500 元及以上的按补贴标准承担 50%。省财政补贴后不足 的部分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市财政承担 10%,县财政承担 90%;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各级财政进 口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残疾人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 其代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中度或轻度残疾人,个人缴纳保险费 中,市县财政按年缴费补贴比例为其代缴 50 元。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 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 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 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遇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无 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县经办机构批准,在规定 期限内,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交费后,缓缴部分(含利 息)可予补缴。 第三章 -4-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县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居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3、各级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 4、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按国家规定计 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 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 参保人员60周岁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 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 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 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 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 -5- 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每人每月 105 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 55 元,省财政补贴 5 元, 补贴后与我县确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逐步建立缴费 鼓励政策,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每增加一年,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 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 的下月起,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用缴费,且未领 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十五年,连续参保且 足额缴纳了相应年份养老保险费的;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十五年的,应按年参 保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十五年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 60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 二十二条(二)、(三)规定的,个人可以补缴费,也可以继续 缴费,领取养老金时间可延迟到缴费年满 15 年的次月。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 社会化发放。县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核发《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6- 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 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次 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 或村委会(社区)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800元。 省级补助50%,剩余50%部分由市县按基础养老金分担比例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基金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 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县级统筹,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县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 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 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 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 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 -7- 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 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十条 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 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 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 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县级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 建立参保档案, 按规定妥善保存。对财政确实有困难的乡(镇),县财政给予适 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 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 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可延伸到行政村。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按照《榆林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榆政发 〔2014〕31 号)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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