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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职院发〔2020〕40号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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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职业(技师)学院文件 枣职院发〔2020〕40 号 签发人:王洪龄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保证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学院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 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 采购管理办法》及《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进行的各类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 招标采购工作。 — 1 — 第四条 学院各系(院)、部门的招标采购项目,需在学院 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 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五条 大型资产的处置以及大宗物资的处理,凡是需要出 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竞价。 第六条 应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或政府 采购的项目,开标时学院招标采购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项目 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属于招标范围的其他各类项目,均应 由项目执行单位提请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确 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 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八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 过程中,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 避。商家认为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与其他商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申请让其回避。 第九条 推进学院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学院招标采购 信息化平台,更好地实现招标采购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第十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 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学院招标采购 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 — 2 — 招标采购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后勤处、教务科研处等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 作情况; (四)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 (五)研究处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六)对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1.代表学院履行政府采购采购人职责,负责汇总项目执行单 位采购需求并进行初审,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 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经学院批准后上报市有关部门; 2.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经学 院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3.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开择优原则,遴选采购代 理机构,经学院批准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有关采购项目; 4.会同采购项目执行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采购文 件,按照国家和山东省以及枣庄市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 3 — 5.协助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中心或者代理机构组织 的项目开标评标; 6.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协助采购 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学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根据采购项目执行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初步验收。协助采 购项目执行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后勤处、教务科研处等项目 主管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正式验收。某些项目的验收,根据具体情 况,可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二)负责校内招标工作。 1.制定和完善招标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接受符合校内招标要求的招标 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及经费落实情况; 3.负责校内招标组织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 开择优原则,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经学院批准后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委托有关采购项目; 4.根据采购项目执行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初步验收结果,协 助采购项目执行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后勤处、教务科研处等 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正式验收。 (三)完成学院和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四)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进行跟踪评估,建立 数据库,为改进完善政府采购、校内招标有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 4 —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执行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系(院)、部门成立招标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招标采购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招标采购中心报送招标采购计划; (二)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各种技术要求及参数; (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答疑; (五)参与开标及评标过程; (六)负责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七)负责协调和督促合同正常履行; (八)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的初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教务科研处和后勤处)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会同使用部门撰写项目招 标技术参数要求并负责解释; (二)选派代表参与有关项目的评标; (三)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 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使用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五)代表学校,负责非资产类项目合同的签订和验收; (六)参与资产类项目验收工作; (七)负责项目付款手续的办理; — 5 — (八)负责实验设备维持用品的购置管理,受理各部门(单 位)相关采购计划和申请并审核、分类汇总,形成批量并达到规 定限额的报招标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进 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并参与项目评标和合同履行后的验收、 审核等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负责, 认真 做好项目立项、论证、招标、考察、鉴定、验收、结算等各环节 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条 预算和计划 学院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市集中采 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内 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 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当年研究制定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的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 集中采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有特殊要求的 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院内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内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实验、实践教学中日常使用 的低值易耗品”项目,每个系(院)限额标准为每学期累计在 1 万以下(含 1 万元);而工程类(不包括基建)、服务类的项目采 购,其限额标准为每学期各累计 5 万以下(含 5 万元)。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申请自行采购,要求招标采购项目执行单位 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工作小组报 — 6 — 备后,由招标采购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采购规程办理自行采 购报批手续,批准后进行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 项采购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项目,学院实行招标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 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采购事前论证时适 时邀请院外专家,会同学院内部专家,共同对项目采购进行集中 论证。按照有关制度,逐步建立专家库。 属于市纪委、市监察局重点监督限额范围内的采购、招投标 项目,邀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员参加监督,属于委托监督限额 范围内的项目,学院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 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 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 源、协议供货、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 购资金。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 学院项目采购单位的釆购计划,应提出书面申 — 7 — 请,填写《枣庄职业(技师)学院招标项目审批表》 ,同时提供 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学院经费审批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根据业 务的范围和职责的要求,进行分类归口管理审核和上报,学院办 公用品项目、部门项目、校区职能(如:物业、安保、超市、餐 厅、零星工程、零星货物等)项目由后勤处汇总审核,系(院) 和台儿庄古城校区的教学、科研、实验、实践相关的项目由教务 处汇总审核,然后统一报送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务必于每月的 10 号前和 20 号前,将次月要审核的项目采 购事前论证报告,进行归口汇总上报,其中每学期末,上报下学 期需要采购的实训耗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每月 中旬、下旬进行两次集中论证。其中对于专项釆购的项目,严格 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院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 照批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招 标采购项目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项目主管单位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招标 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招标采购政 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 8 —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 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 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学院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 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 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招标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编制 投 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招标采购文件作 出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 应) 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学院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 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第二十五条 开标(报价)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 和地点公开进行,由学院项目主管部门、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 参加。 — 9 — 开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 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 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 商名称、价格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 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六)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 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招标采购活动,并将 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 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的。 — 10 —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 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 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 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三)采用询价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 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 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学院和招标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 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学院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和评审委 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招标采购当事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 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 — 11 — (四)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 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 (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合同 学院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 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学院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 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 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招标采购 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学院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也 可以在报省财政厅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 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学院需要追加与 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已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 — 12 —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的10%。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或者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 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 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 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的档案管理 学院各系(院)、部门,应负责本系(院)、 部门的采购项目有关文件材料的整理、报送。其中,采购合同、 市场询价确认单、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在本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 10日内报送招标采购中心。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学院政府采购、校内招标有 关文件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 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 13 — 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和招 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四十条 学院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 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学院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 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学院和采购代理机 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进行 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 行虚假投诉。市财政局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 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 加强对招标采购当事人、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合 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 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对招标采购代理 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并如实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对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下列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招标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 14 — (三)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 (一)招标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的代理资格和业务范围;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 (四)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实际招标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和遵守评审工 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参与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 — 15 — 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枣庄职业 (技师)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枣职院发〔2019〕108 号) 自动废止。 附件:枣庄职业(技师)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 员名单 2020 年 6 月 23 日 — 16 — 附件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念 副 组 长:刘希震 成 员:赵月坤 余江英 张宗奎 于殿伟 高 张玉德 常 杨 磊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招标采购中心) ,高常兼任办公室主任。 — 17 —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办公室 — 18 — 2020 年 6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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