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康城广有生鲜超市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核查处置信息通告.doc
附件 1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沈阳市浑南区康城广有生鲜超市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韭菜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 2022 年 11 月 2 日。 (二)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经营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已查明该批 次不合格食品购进数量 3.1 公斤、销售数量 3.1 公斤及未销 售数量 0 公斤。 (三)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经营企业 配合生产企业下架封存及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情况。对不合格 食品,经营企业主动暂停经营、配合生产企业采取下架封存 及召回等措施。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 监管部门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17 日 1 附件 2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沈阳市浑南区康城广有生鲜超市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韭菜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 2022 年 11 月 2 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涉嫌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涉嫌违反 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二)致病性微 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浑南市 监不罚【2022】239 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 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 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 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规 2 定,且已无涉案产品,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作出处 罚决定的单位(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复查该企业违法行为得以改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案件已移送至沈阳市苏家 屯区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3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3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韭菜产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涉及我区 1 批次不合格食品与 1 家经营企业有关核 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韭菜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2210182216800408 样品名称 韭菜 生产日期 2022 年 11 月 2 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沈阳市浑南区康城 广有生鲜超市店 检验不合格项 目 腐霉利 检验机构 辽宁惠康检测评 价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 检验报告日期 2022 年 11 月 14 日 检验报告送 达企业日期 2022 年 11 月 15 日 二、经营环节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 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4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生产数量 3.1 公斤、货值 15.5 元,已销售数量 3.1 公斤, 库存数量 0。 (2)封存数量 0。 (3)召回数量 0。无剩余。 原因排查 流通环节无法认定不合格原因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涉 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 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 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的行为。 行政处罚 (3)不予处罚。 (4)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事前不知道 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 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且已无涉案 产品,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浑南市监不罚【2022】239 号) 5 整改复查 通报移送 (1)企业进行立即整改。 (2)违法行为得以改正。 (1)移送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1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