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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烦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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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烦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pdf

LFZG-2022-1101 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娄政办发〔2022〕22 号 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烦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娄烦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县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娄烦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 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及 其附属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 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 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实用美 观、节约用地、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 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 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 2 —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 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 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 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的 监督管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建立农村自建房管 理的联合工作制度和综合执法机制。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 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 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 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九条 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 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 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 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 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十条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 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一条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 — 3 — 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 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 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6 号)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第十三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 翻建的规划审批,依据国家及省、市、县“放管服效”改革精神, 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 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 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 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 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 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 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 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 4 —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 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 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六条 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山西 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乡(镇) 人民政府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向县自然资源部门 报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 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 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 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 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 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有关部门。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农村自建房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 人中明确 1 人兼任农村自建房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自建房管 理。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 — 5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做 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网上举报平台等多渠道受理农村自建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新建农村自建房主房建筑位置以南向为宜,建 筑物应与周围构筑物留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距离,建筑 物层数不超过 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平屋顶总建筑 高度不超过 7 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 9 米。 第二十二条 农村自建房受地形限制、地段保护要求或村庄 规划特殊要求等条件制约需突破第二十一条规定时,由乡(镇) 人民政府就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自建房建筑风貌要贯彻安全、实用、经济、 美观的要求,应体现地域特色,要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 划的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确定的该地区建筑风 貌规划管控要求。建筑的平面形态、围墙及出入口造型、重要细 部节点、屋顶形式应体现村庄乡土风格。建筑主色调应整体统一, 采用传统或与原有风格相协调的材料,不得大面积使用大红、大 黄、大蓝等艳俗色彩。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铁路)沿线、河道范围内、易燃易爆 物品生产及仓库周边、架空电力线两侧、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石 油及天燃气管线两侧、通信及广播电视信号传播线路周边等地点 布局农村自建房,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取得相关管理部门 同意。 第二十五条 — 6 — 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 暂不实施规划审批。确有以下两类情形的,可以申请建设: (一)原有合法来源农村宅基地上村民自建房的改建、扩建 和翻建,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县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依据 本细则相关规定审核; (二)村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上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 设,可以在与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由县行政审批 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新建农村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 准: (一)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已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 的; (四)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 基地未退出的; (五)将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的; (六)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七)削坡建房且削坡坡角大于 45 度,未按规定完成防护 设施建设的; (八)不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7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 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细则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在试行过程中,如与现行或新出台的法 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符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月 1 日止。 — 8 —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 2024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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