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

WhiteIn゜6 页 33.5 KB下载文档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
当前文档共6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doc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 年 12 月 10 日 财建[2007]9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饮 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我们。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财建〔2002〕39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 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 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 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 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 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 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 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 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 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 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 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 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 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 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 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 金。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 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 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 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 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 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 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 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 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 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 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 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 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 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 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 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 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 金额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 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 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 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 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 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 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 利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 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 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 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 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 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