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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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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 对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东南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 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并组织有关人 员对学生所提申诉请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须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 分; (二)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 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 书,并附上身份证明材料、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诉请内容、目的、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下列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①学生申诉不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的;②学生未 提交书面申诉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 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③学生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书的;④学生撤 回申诉后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的。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启 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 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如延长申诉处理程序,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 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 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决议机关或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 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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